按照科斯定律,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都是非常合理的,為什麼社會規範在很多方面違背經濟學規律?
這個問題底下的回答都很搞笑啊……
就沒人質疑一下,為啥「按照科斯定律,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都是非常合理的」呢?
在沒有任何經濟學分析框架的情況下,各位是怎麼使用科斯定律的?科斯定律要求沒有交易成本,在婚姻當中,什麼是「交易」?哪些又算是「交易成本」?擁有「產權」又是指什麼概念?這些都不討論,上來就批判經濟學這不行那不行,真是莫名其妙。
最近備考制度經濟學,複習到科斯定理,就來答一下。
科斯定理,具體來說實際上有三條,分別有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以及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並且產權的界定是明晰的,那麼產權的初始配置無關緊要,市場交易能夠自動實現帕累托最優。
科斯第二定理:當交易費用不為零時,產權的初始界定會影響產出水平和經濟效率,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
科斯第三定理: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科斯定理主要針對的問題是經濟活動中「外部性」的問題。什麼叫外部性?就是一群人的決策與行動,給另外一群人帶來了收益或者受損。比如我在陽台種的花,給別人帶來愉悅的心情,就叫正的外部性,比如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污染了環境,就叫負的外部性。
歷史上有個經濟學家叫庇古,他主張政府應當對產生負外部性的生產者徵稅,以限制和減少他們所產生的負外部性,這種稅也被叫做「庇古稅」,有興趣可以去百度一下。那麼針對外部性,是不是一定需要通過這種強制的手段來解決呢?科斯說NO,只要產權界定明晰,交易費用為0,那麼經濟中的外部性就能夠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自動得以解決。科斯的這種觀點是他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表達的,而「科斯定理」這個術語是喬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那麼根據上面的這些介紹,大家應該能大致了解了科斯定理到底是啥,以及科斯定理適用於解決什麼問題(有關外部性的問題,有關交易的問題、有關產權的問題,有關資源配置的問題)。那麼在這裡反問一下題主和這個問題下批判經濟學不行的其他答主:
您覺得婚姻是一個經濟問題,是一個外部性問題嗎?
您覺得妻子或丈夫是可以用來交易的物品嗎?
您覺得您擁有您的妻子或您的丈夫的「產權」嗎?
您覺得娶多少個老婆,「娶」多少個老公,是一種資源配置問題嗎?
您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問題能用科斯定理去進行解釋嗎?
您還能根據科斯定理得出「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都是非常合理的」的結論嗎?
科斯定律基於帕累托最優的效率標準,壓根就不考慮那種損害甲的效用讓乙的效用增加。
而很多政策(如一夫一妻制、新加坡的組屋制度、中國大陸與台灣的土改),背後的潛台詞是———如果讓混得更好的甲的效用降低一些就能讓更弱勢的乙的效用增加一大截,那就做吧。
妻子的數量從零、一到二,從零到一的邊際效用很大,從一到二的邊際效用較小。讓甲的妻子數量從二降到一,使得乙的妻子數量從零增加到一,甲的效用小幅下降,乙的效用大幅上升,社會整體福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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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凡是無法用廠房大規模生產而且稀缺度又高的資源,政府必須介入較深,譬如說——妻子、房子。當然,世界主流是一夫一妻制,說明政府已經在「妻子」的分配上介入很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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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科斯定律沒有錯。只是我們讀書不要讀傻了,要明白學到的知識的前提是什麼,奧妙就在於這個「前提」有時候沒有寫得很直白,需要你自己去洞察。
學經濟學這種東西,必須時時刻刻注意「前提」,不然就會越學越傻、越學越呆。
科斯定律前提就是市場交易費用為零,配偶資源(如果可以看成一種資源的話)很明顯交易費用肯定不為零。生育產生的時滯後、婚姻中共同財產的分割、加上人性情感等因素,導致這種資源不能自由正常在市場中流動。
不滿足理論的假設前提就要用來實踐,就像不給宏觀低速運動狀態就用牛頓一二三定律,然後還說牛頓就是錯的,物理學就沒用。
呵呵
就是因為一夫一妻制和經濟學28定律矛盾,所以現代社會的性別矛盾才會如此普遍啊
經濟學指出了這是合理的,不代表社會制度就一定會按照經濟學來進行
何況這個社會甚至不認同自己是資本主義的社會
現實中,還有更多經濟學以外的考慮,權力構建,社會矛盾之類的,實際上一夫一妻制正是偏向了底層雄性,降低具有最大反社會潛力的群體對社會進行破壞的動機
根據進化心理學,一夫一妻制從猴子那輩就存在了,可以說是生物鏈高位的哺乳動物通用的擇偶與繁殖策略,人類在交配這方面由本能而非理性控制,所以沿用一夫一妻制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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