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懂法的人不去自己看法律法規,了解法律?

是法律法規的行文對大部分的人都難以理解嗎?


1.法律能不能被「看懂」呢?

相較而說,我們現在的法律已經是非常「白」。這某種意義上體現了我們國家在司法制度上的革新特點: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且在廢除六法全書之後的針對舊司法人員的甄別和改革運動中,一項很重要的指標就是,在司法裁判中能不能夠把文書寫的通俗。

所以發展到了今天,只要認識字,小學生都能說清楚上面寫了幾個什麼字。

但是了解法律,我想至少得要了解這項制度是怎樣體現在實際生活中的。比如看到法定孳息是什麼不太了解,但是如果說能把它對應到利息來理解,那麼也可以說這是了解法律的。

但實際上很多人卡死在這裡,從歷史角度說,中華法系已經解體了,所以我民族幾千年一直用的法律術語並沒有太多。現有法律的內核最早都來自外國,即便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那也是舶來品。

所以免不了得將外國法律術語翻譯過來使用,而這些翻譯過來的用語多數和本身字面意思有偏差。例如無期徒刑,其實絕大多數是「有期」的。而死期緩期二年執行,最後一般也不執行。

而在這個過程中,加上本身對於法律制定精神的不深究,我想只靠看,不了解「法律」也是正常的。

2.法律怎麼算懂?

之前我就提到過,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我們可能都知道民間借貸24%和36%兩個紅線,也知道什麼大概來說什麼是期權行權,更對勞動糾紛中的N+1,2N+1了如指掌。

但雖然實際上對這些制度也只是一知半解,一來不了解為什麼這麼設置,二來也找不到對應的法條,因為大致上大家都這麼做就可以了。

現在有一個普法項目叫做「法律明白人」,大致是說每個村每個社區都要有人懂一點基本的法律,來指導調解。實際上在日常生活中,一雞毛蒜皮的事情上,恐怕用不上多少法律,人民調解似乎有更多的適用範圍。換句話說,遇上了複雜的法律問題,只靠自己看來的法律知識並不好解決。

如果說看來的法律哪裡有用,我想應該是在網上衝浪的時候吧。


學渣都有過那種感覺:「每個字我都認識,但是它們組合在一起就不認識了。」

沒有經驗的人讀法律法規文件,這種感覺會尤為明顯。

法律是一門學科,是一個體系,需要系統學習,內容與內容之間互相交叉,互相印證,甚至互相衝突。

交叉的結構像樹根,盤根錯節,用彼證己。

印證的結構像交通路網,四通八達,逐步精確。

衝突的結構像岔路,都可通行,但需要選擇適用。

交叉結構比如,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描述非常簡單,只有6個字:過失致人死亡。

但是細分來看,什麼是過失?什麼是致?什麼是死亡?甚至什麼是人?

再有,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嗎?七年以下包括七年嗎?三年以下包括三年嗎?

還有,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哪些規定是另有規定?

解答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律的法理的知識,此一條雖然簡短但是需要運用其他交叉的知識。

印證結構比如,

刑訴法是全國人大制定,是上位法,公檢法分別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規定)《刑事訴訟規則》(高檢規則)《關於使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高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為了落實刑訴法五十四條:

高法解釋從九十五條至一百零二條,細化規定了何為刑訊逼供、如何認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以及在審判中申請、啟動、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高檢規則從六十五條至七十五條,細化規定了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中如何避免刑訊逼供,遇到刑訊逼供怎麼辦。

公安規定在六十七條和六十八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不得刑訊逼供,規定了法院要求對合法性進行說明時必須出庭。

公檢法三家的規定都必須在刑訴法允許的範圍內,刑訴法提及的屬於自家職責範圍內的必須在規定里進行細化落實,不得衝突。

衝突結構很多,

立法者早就考慮到這個問題,15年出台了《立法法》,第五章里詳細規定了適用法律法規的位階,簡言之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但是,哪個是上位法,哪個是特殊法,哪個是新法,沒有系統學習過的人能搞得清楚嗎?很有可能研讀很久卻是已經因為衝突而不適用的文件。

以上說的僅僅是法律法規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還有法律法規本身的難以理解性,也就是解釋的問題,這又是一個浩如煙海的領域了。

綜上,只讀一部法律法規不行,要系統的讀。即使可以只讀一部法律,還有解釋的問題。二者結合,難上加難。


有幾個這麼愛學習的


很多時候一件事,略微差異,性質可能就不一樣,適用的法律條文就不同了。如果不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很多條文你是看不懂的,看不懂的意思不是說不懂文字意思,而是,你了解的事實是不是對應這條法律法規。

也就是看到一條法律條文,你又會有很多不理解的文字,你又要去理解這些文字,而理解這些文字又要理解更多。

你粗看法律條文會發現好像遇到一件事你的確可以找到對應的法律條文,但是事實上中國文化博大精深,現實又如此複雜,現實往往不能百分百匹配法律條文,這個時候你該怎麼辦?怎麼理解。

這些年的正當防衛事件。

正當防衛

財產是什麼,權利有哪些,什麼叫正在進行,什麼叫不法侵害,什麼是必要限度?

以及其他又有哪些其他?

甚至什麼叫民事,什麼叫刑事?

想想吧,如果隨隨便便翻查條文就能懂法了,人家還要辛辛苦苦的學法參加司法考試是為什麼呢?

就和很多人百度了下,就覺得自己動醫學了一樣。人家真的問你,立馬一問三不知。


「在本店就餐請脫帽。」

1 請解釋這個店是否有權利規定客人就餐時的戴帽行為?

2 在本句中「帽」等同於「帽子」的前提下,請解釋什麼叫做帽子?大型頭戴式耳機算么?覆蓋式面具算么?較為誇張的發卡算么?兔耳算么?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

來,解釋吧。

了解錯了還不是要法律從業人士來教。還和個大爺似的,別人教你,自以為是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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