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父母出首付買的房子,婚前父母全額還貸,婚後仍然父母幫忙全額還貸,這種情況離婚了女方分的到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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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法律上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參考現在保護出資人原則,婚後貸款如果全部是父母幫助歸還的,女方是無權分割婚後還貸以及增值部分的。
【如果是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父母首付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一個人名下,婚後出資方父母幫助還貸,產權和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這個情況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同,從首付款,到婚後還貸, 如果均是一方父母出資的 ,夫妻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還貸。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司法保護出資方利益的精神,該房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方面贈與,該房屋產權應該屬於出資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貸款以及增值比例也是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上邊情況幾乎一樣。
這套房子,從首付款,到還貸,都沒有用到夫妻共同財產,均是父母的錢款,那麼女方就無權參與分割了。
具體可以參考鍾濤律師寫的文章中條款。
【離婚房產】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大全-上海離婚律師鍾濤
鍾濤律師:【離婚房產】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大全-上海離婚律師鍾濤?zhuanlan.zhihu.com謝邀,根據您的問題看,應該是替男方提問的吧,出資方應該也是男方的父母。離婚時女方是否能夠分得到財產,首先要看房子的登記情況,如果房子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己方子女名下的,也就是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的,那隻要能夠證明婚內所有還貸均來源於父母,不存在婚內共同還貸的情況,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父母還貸是替男方償還其個人債務,那麼很大可能女方是分不到這個房子的財產的。
如果婚內男方父母還貸證據不足的話,那麼也會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內還貸及其對應部分增值的一半。
但是如果登記在女方名下了,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對房屋出資多貢獻大,主張多分。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分不到,留好按揭記錄。
婚後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可以不分女方房產。
如果你是男方,這套房子的貸款不是用你的婚後財產償還的,那和女方沒有一點關係,房產屬於你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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