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是不是必須隨父親姓,可以隨母親姓嗎?


當然可以跟母親的姓。

《婚姻法》第22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姓名權作為一種權利,子女未成年時由父母代為行使。(法律上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確定子女姓名是行使親權的表現。)因此,子女成年後,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變更自己的姓名以及姓氏(父姓或母姓)。

夫妻離異後,子女也可以改姓跟隨生活一方的姓氏。


除了隨父姓或母姓之外,特殊情況下還可以隨其他人的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也就是可以跟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姓氏。

2.因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比如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保留原姓。(《收養法》第24條)

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之前著名的「北雁雲依案」,父母給女兒擬姓「北雁」,不管寓意再怎麼美好,在法律上當然是不行的。具體的說理過程,參見該案的判決文書:

「本案不存在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或者選取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點就在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曉峰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不利於社會和他人,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其次,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承載了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而「名」則源於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徵、長輩願望等。公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常情況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行為,主要存在於實際撫養關係發生變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雲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的情形,不應給予支持。」

還有之前火起來的那位,姓春秋名戰國的小夥子,二十幾年前上戶口的時候沒那麼重視,可能就成了漏網之魚了吧。


以下為補充更新內容

也許是我把問題想得太簡單,我以為一個問題用法律規定就可以解決,沒想到大家可以想到染色體、宗族觀念以及女權上去。(沒有別的意思,應該是大家都習慣在自己熟悉的領域裡思考問題,發散思維很好。)總之,這次依舊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補充一些我自己知道的東西。

法律在廣義上可以理解為一種行為活動準則。民事法律更是和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民法中有一項基本原則叫做公序良俗原則(展開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立法時要遵守公序良俗,實施法的目的之一也在於維護公序良俗。因此,我們在人倫道德風俗習慣等方面與時俱進的需求,只要有必要制定且有條件制定時,立法者都會考慮將其制定成為成文的規定。(請不要忽視法律的滯後性特點,現行法律雖不完美,但中國法制在短短几十年內的進步已經十分偉大了。)

話說回來,關於男女平等,其實在子女姓氏問題的法律規定變化中亦有體現。

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規定子女姓氏時,其描述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而現行(2001年修訂)版本去掉了其中的「也」字,變成「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在中文語法上,「也「字更傾向於表達一種遞進關係,也就是「子女(不僅)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就有一種,隨父姓為原則,隨母姓就多少有些例外的意味。現在沒有「也」這個關聯詞,父姓和母姓處於一個平等的被選擇的地位,而不再有主次之分。

姓氏繼承是一種血緣或者宗族關係的延伸,「現在,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細胞,擔負著很多重要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隨父姓或者母姓可以增強家庭凝聚力、維護親子關係和代際關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大文)

對姓氏進行嚴格規定,在法律上的意義,不僅是為了維護公序良俗,還關乎公共管理秩序(如戶籍管理工作、犯罪偵查工作等等)。所以,至少在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子女姓氏的規定,是以隨父姓或母姓為原則,以三種情況為例外的。公民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選擇外姓(其實直系長輩血親和非法定的扶養人的姓氏也不能完全算是外姓),能夠選擇一個無關姓氏或者自創姓氏的可能性非常小,至少我看到的法條和相關案例均沒有向這方面開口的意思。

關於選取非父母姓氏的第三種情況即「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以及「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後者我不了解,暫時不做討論。而「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這其實是一個相當模糊的範圍,需要行政機關的自行裁量或者司法機關的解釋。

就拿上文說到的「北雁雲依案」舉例,原告給女兒創造了「北雁」這個姓氏,援引的法條就是所謂的「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而司法機關在判決書中予以否認的理由是:

  1. 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不利於社會和他人,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2. 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3. 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

綜上,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父母姓、直系長輩血親姓、扶養人姓、少數民族傳統。),子女採用自創姓氏和第三姓都是不可以的。

至於「其他正當理由」,裁量權在有關國家機關手裡而不在我們手裡,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已有的實務案例,這條規定目前應該沒有相應的合適的情況可以適用,而且至少未來幾年或十幾年內也不會輕易被廣泛適用。它之所以存在,應該是制定時為了應對日後社會發展但法律滯後而作出的靈活性的兜底條款,具體含義還是要根據國情作出最合適的解釋。


我就跟我媽姓,姓了快三十年了,既沒有被判刑,也沒被神秘力量滅口。


父母雙方一致同意便可

「必須」,就沒啥意思了

越是愚昧無知頑固不化的人,越是這麼覺得

封建時代才會必須隨父姓,只有女婿入贅才會隨母姓

同理,上古母系氏族,也是這樣的吧

時代在進步,我們生活在社會主義國家,解放後就提倡人人平等,摒棄封建思想,可是解放了才僅僅70年,很多地方,很多人的思想還是跟不上的,也可以理解提問者肯定是有原因的

另外,有些同志的回答,戾氣都那麼重幹嘛,又不是挖你一塊肉,又不是打碎了你的鍵盤,又沒人和你吵架你激動啥

還有,主要是匿名的那些引戰的傢伙們,別罵我的回答「女權」,各位看到我回答的朋友,仔細摳摳我回答里的每個字眼,哪裡有女權的意思,明明是你自己的鍵盤可以撬動地球,不去拯救世界來做杠精也真是浪費你父母把您生的這麼偉大了


小孩可以任意選擇姓氏。

也就是說,小孩既不跟父姓也不跟母性,自己選一個其他姓氏,也不違法。

比如有個人,父親姓毛,母親姓王,結果他先是姓蘇,後來又改成姓華。


當然,可以,但是文化、習俗、習慣的東西。不是你能改變的,你個人有權利,但是你不能要求大家都這麼干。這個問題類似的有很多,比如吃面可以用勺子嗎?當然可以,如果你覺得撈麵條你覺得你可以的話。你可以對你的爺爺奶奶直乎其名嗎?你試試就知道了,但大多數中國人不會。

可以不等於一定要這麼做,你有這種疑問除了可能是確實特殊情況外,比如入贅,比如某方強勢必須要這麼做。很有可能你是對姓氏文化不了解,對不了解的東西你當然很隨意了。好比我就覺得乳酪之類的算啥玩意,能當飯吃?但白皮們不這麼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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