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準備暗殺自己的殺手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麼看待?

假設:一個人知道自己即將被暗殺,而有一天他在某街上發現了尾隨他的殺手,他手裡有刀,而殺手手裡有槍,現在的情況是要麼他被殺手開槍打死,要麼趁殺手沒注意衝上去用刀殺了殺手,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存活下來。此人的行為法律如何判定?

以上純屬假設。


謝邀。

他即便拿著個原子彈,只要他沒有著手實施,就是事前防衛,防衛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衛


謝邀。

一般認為舉槍瞄準為著手,所以該殺手持槍尾隨還是預備狀態,也因此殺掉殺手針對的不是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應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但提問里描述的情況,實際已經用「除此以外沒有其他任何辦法」來表明法益已經受到現實緊迫的危害,如果按這個歸納結論(而非僅考慮尾隨)的話,我認為是構成正當防衛的。

所以,和之前的很多問題一樣,這個提問實際在法律上一點也不複雜,只是看事實最終怎麼認定的問題。提問中的一些假設現實中也很難成立,比如為什麼只有立即殺死殺手才能自救,殺傷都不足以達到目標;為什麼殺手明明在跟蹤,卻會被跟蹤對象「趁其不備」地近身用刀刺死。矛盾的是這些地方,而不是法律規定。


當一個人在對方並沒有真正攻擊他或者說還沒實施犯罪行為前,就根據預想的殺人場景把對方給提前殺死了,這應該是屬於故意死人。


第一,殺手尾隨他,第二,殺手手裡有槍,這已經足夠說明殺手打算殺他,已經實施了預備行為,對他生命已經造成了足夠的威脅。其次,如你說的,不是他死就是殺手死,那麼他殺殺手,所侵害的權益與自己所保護的權益相當,理由正當。正當防衛構成要件全部滿足。


明顯不屬於假想防衛。因為行為人主觀並無錯誤認識。至於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事前防衛,要看行為人能否拿出證據證明殺人持槍與殺他有必然聯繫,當然在實務中證明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相當困難的,所以一般而言會被判定事前防衛


你確定這是法律常識。。。


我不是學法的,以下我亂猜的。

關鍵在於認定。比如已經有明確的證據或者可信的推論表明持槍人是要殺害自己的(不然你怎麼會去殺他),那麼如果沒有視頻證據或者第三方證人的情況下,你可以說他已經用槍指著你了/有語言威脅並且亮了槍,你感覺到威脅,然後殺了他。

要讓公訴機關或者法庭相信的話,要具備以下要素。你判斷的合理性及證據,對方的動機,你做出反殺的可執行方案(被槍指著的情況下,對方怎麼會沒有開槍還被你殺掉了?)

如果有視頻或者證人證實,一個可能尾隨你的人,在沒有對你做出明確威脅的情況下被你先手殺死了,那麼即使他身上有槍,即使他身上有一封殺死你的命令信,只要他沒有動手,那你也是犯罪了。


事先防衛,假想防衛。百度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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