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搶劫罪既遂還是未遂的問題?

甲主觀上想搶劫乙的白粉,故持模擬槍威脅乙交出白粉,但乙交給甲一包頭痛粉。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還是未遂?好像有觀點認為是未遂,能解釋下嗎


既遂。

搶劫不看數額,那是量刑考慮的。

搶劫既遂的標準,要麼傷人,要麼得財,傷不要求要達到什麼標準,而得財也不要求數額需要達到多少多少。

搶劫毒品,也是搶劫。同樣的,還有搶劫賭資。搶劫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也是搶劫


先說結果:既遂,客觀上行為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得受害人交出財物即可,因為現實中,行為人不知道受害人身上有什麼的情況非常普遍,比如行為人主觀上只想搶劫一包煙,結果一收身好傢夥左邊金戒指金項鏈,右邊大把現金,只要到行為人的手,為其所控制,即可視為既遂。未遂的情況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搶劫財物的故意,客觀上著手實施了搶劫的行為,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沒有實現比如打不贏受害人或者被其他人制止之類,對象錯誤並不影響主客觀評價時,應當認定為既遂。

有些情況不好判斷,比如行為人在樹林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搜走受害人身上攜帶100元錢,揚言贏了錢就還給受害人,隨後進入樹林邊的賭場,幾分鐘後贏了錢之後出來找到受害人,把之前的100元還給受害人,這種情況是否構成搶劫罪?


既遂。

只要搶到財物或者造成輕傷以上就是既遂。搶到財物沒有標準數額,搶到1角錢也是既遂。

搶劫: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既遂


既遂,搶劫罪行為犯,不以結果論罪,結果只是量刑輕重的標準,而非是否成罪的標準。

當甲掏出槍威脅乙,乙迫於威脅交出財物的一刻,即構成搶劫罪,不管最後搶到的東西是否值錢。


按具體符合說是未遂。

因為案件發生事實錯誤,當事人想搶白粉,得到的卻是頭痛粉。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並非完全一致。

不過我們國家的法律一般採用法定符合說,也就是雖然發生事實錯誤,但犯罪構成要件與法律規定相符合,仍然認為是既遂。

類似的例子還有發生打擊錯誤。

比如甲與乙結仇,某日甲在乙桌上的咖啡中下毒,結果被路過口渴的同事丙喝掉,造成丙死亡。

這在法定符合說就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因為犯罪對象被抽象成人,乙的生命權和丙的生命權是相等的,甲主觀想殺人,客觀事實也造成有人死亡,所以犯罪既遂。

在具體符合說,同樣因為發生事實錯誤,甲主觀想殺乙,因為客觀原因導致未能成功,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造成丙死亡則屬於過失行為,所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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