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錢不辦事是否算受賄?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百度百科

如果是這樣,那麼僅僅收受他人財物,而不為他人謀取利益,是不是就不算受賄了呢?


先上結論:成立受賄罪不要求實際「辦事」。

受賄行為表現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相較索取賄賂,收受賄賂確實只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成立受賄罪。為什麼呢?管見以為可以通過受賄罪的保護法益進行解釋。

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學說可謂百家爭鳴,存有信賴說、純粹性說、國家意志篡改說,不可收買性說、清廉義務說等等。在此不必詳釋,僅著重說明一點:除鮮有學者贊同的清廉義務說外,各學說均要求受賄行為與職務之間具有關聯。我國傳統學說廉潔性說,亦不等同於清廉義務說,不可理解為我國傳統學說拋棄了前述關聯要求。據此,可以解釋為何收受賄賂要「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賄賂時,財物與職務之間的關聯是清楚的,單純的收受賄賂則不然。因此,只有具備某個要素,使收受財物和職務之間的關聯得以明了,才能認定收受行為侵犯了受賄罪的保護法益,該要素即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如此說來,「只收錢不辦事」難道會因不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素不成立受賄罪嗎?非也,既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為了使財物與職務之間具有關聯,那麼關聯未必僅靠實際「辦事」體現。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專門解釋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幾類情形: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或許該解釋與大家在文義上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認為是對「為他人謀取利益」要素的虛置,但結論是顯然的:收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不要求實際「辦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所以受賄罪的構成中,1??利用職務便利2??為他人牟取利益都是必備特徵。換言之,如果是利用與自己職務無關的同學親屬關係,或者雖然利用職務便利但是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比如收了錢還把人往死里整)就不符合受賄罪的基本特徵,不屬於受賄罪。

但以上是受賄罪的定義,在日常語境中的受賄含義較為寬泛,我認為收受一些沒有明確目的的所謂「孝敬」應該也可以算作受賄。但可能不構成受賄罪。當然,向紀委投訴沒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接受其他禮品,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可見,黨紀是嚴於國法的,只要存在某種「可能」或者某些「規定」,收了禮即便沒有真的辦事也要處理。但這裡並沒有明確定性為受賄。

最後,我同意某匿名回答的意見,贊同此種情況應該按詐騙罪處罰。

引用百度百科: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特徵可以理解為1??欺騙2??被害人因被騙而交付財產。比較詭異的是:如果被害人沒有被騙,明知對方拿了錢也不會幹事,依然給錢的。那麼受賄罪和詐騙罪可能都不會成立。

以上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以下是反對意見,我諮詢了以下專業的刑事律師可能更符合實務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3869542/answer/25996751


反對 @張移的答案。
收受他人財物,而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同樣構成受賄罪。

以下將從法條和學理兩方面闡述。

首先,研究法律問題必須將法條和相關法律解釋結合起來。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法律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受賄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如下一條: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指導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綜上,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道他人有事相托,即便收錢不辦事仍應認定為受賄罪。

然後是學理層面,先介紹一下法益的概念。所謂法益,可以通俗的理解成「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刑法中,每項罪名都有相對應的保護法益,比如盜竊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強姦罪保護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以上是學界通說)。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體系中,受到侵害的法益即犯罪客體。如果一項行為沒有侵害相關法益,則對應罪名無法成立,反之則可能成立。那麼當我們討論收錢不辦事是否構成受賄罪時,必須明確受賄罪的保護法益,關於這一點有以下學說:

信賴說:國民對職務行為公正性的信賴

純潔性說:職務行為的公正性

國家意志篡改說:國家意志

不可收買性說:職務行為的無報酬性、不可收買性

折中說: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職務行為的公正性

清廉義務說:公務員應當清廉的義務

廉潔性說(我國刑法學界通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那麼,根據清廉義務說、廉潔性說,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財物即構成受賄罪,不要求實際謀取利益;根據不可收買性說,當且僅當賄賂行為與職務行為有關聯性時成立受賄罪,同樣不要求實際謀取利益;根據純潔性說、國家意志篡改說,則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甚至要求是非法利益)才構成受賄罪。

由於我國主流刑法學采廉潔性說(獨樹一幟的張明楷教授則主張不可收買性說,不過在犯罪認定上差異不大),因此,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財物的,即便實際上未為他人謀取利益,由於「廉潔性」法益受到侵害,同樣構成受賄罪。

私貨:在本題中有許多人認為該行為成立詐騙罪。我查閱了一下相關資料,發現這種「收錢不辦事」的行為在罪名認定上存在極大爭議,學界還未達成統一意見。就我個人看來,此種行為同時符合詐騙罪和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侵害了受騙人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兩種法益,屬於詐騙罪和受賄罪的想像競合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感興趣可以自己去查法條,不列舉了),受賄罪的法定刑高於詐騙罪。根據想像競合犯優先適用重法的原則,此種情形定受賄罪是完全妥當的。

參考文獻:

《刑法學》第四版,張明楷,法律出版社


要分情況不同具體分析,有可能是詐騙,也有可能是受賄罪。

收了錢本來想辦事,但是沒有辦成,還是定受賄罪,因為只要收了錢就屬於受賄罪既遂了。

收了錢假裝要辦事但沒有辦事,應該定詐騙罪,因為國家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名騙取財物,但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符合虛構事實(收錢辦事),隱瞞真相(不打算辦事)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按照現在通說的觀點受賄主要侵害的是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什麼是廉潔性?就是公務人員應該兩袖清風,除了享受國家給予的工資福利以及沒有經濟利害關係人的贈送之外,不應該收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就是說一般的親屬,關係好的朋友的適當的贈送是可以的,但不能超過社會期待和認同的界限。比如說張三無憑白故送某官員10000大洋,那肯定超過了社會期待性了。在社會實踐當中為什麼張三會送錢給官員?其實這樣的道理是不言自明的,甚至不需要用邏輯周延的語言來描述一般人都可以理解其中的原因─即張三覺得這樣做對自己有好處,能夠換來對等或以上的社會(經濟)利益。否則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虧本的買賣是沒有人做的。

所以實際上刑法規定的受賄就是要打擊官員收受錢財。

至於官員要不要為張三謀取利益,實際上本人覺得不必要過多關注。拿了錢辦事說明權錢交易實現各取所需;如果拿了錢不辦事甚至辦坑爹的事說明改官員除了侵犯職務廉潔以外還他媽連起碼得江湖道義都沒有,相比而言更可惡。

所以受賄罪的形成是非常容易的,譬如說張三到辦公室或打電話給某官員,說道:感謝你對我的關心哦,這是我們的一點心意!該官員也就收受了。只要5000元以上就進入刑法可以立案和處罰的界限了。

不過比較可悲的是很多刑辯律師比較無良,為了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在法庭上認為這不構成受賄罪。要麼是他理論功底不夠要麼故意曲解法律。實踐中張三根本不會傻到告訴官員我要具體辦什麼事,一般都會含混其詞。尤其越到高層越是這樣。公務人員本來就有一定的規避意識,誰會這麼傻呢!如果研究受賄罪的構成不把公務人員的反偵查規避能力考慮進去只能說是專家閉門造車。我在網上甚至看到有些律師談論認為如果張三不斷送個官員財物,不過請託只有一兩次,所以認為沒有說出具體請託的時候就不算受賄!對此我真的無話可說!難道張三會傻到沒事就去救濟這些官員?為什麼街上乞丐他不去救濟??這根本就是不言自明的問題,張三就是為了搞情感投資,有朝一日方便自己。而這種動機和目的顯而易見已經侵害了公務人員的廉潔性了。

至於說承諾,什麼是承諾??其實連最普通的老百姓都知道,你默示啥也不說就是承諾了。作為一名正常的公務人員,如果有人拿錢給你,第一反應應該是返還或上交,竟然默不作聲地收下!這是什麼心理?!所以官員只要點點頭或者口頭說不要但還是收下就足以證明他進入犯罪之淵了!


算堅持底線。東北有案例


上了她不給錢,算不算嫖妓?


算受賄。


算詐騙。


法條寫的很明白,當然不啊。

但是你不辦事誰給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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