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車禍去世,叔叔有沒有義務管我?
我的父親在2013年因為送我叔叔去鎮上,回來的途中因為被交通局追趕,車禍身亡,當時叔叔答應負責我以後的生活學習費用,結果現在叔叔不管我了,我可以起訴他嗎。
首先,要看你是否已成年(18周歲),若已成年不用說你叔,就算是你的父母,在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也就到此為止。
其次,若你未成年,那就涉及到監護人問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也就是在你成年之前,監護人對你應進行撫養。
而對於監護人,其範圍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見於《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也就是說,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首要監護人,若你父親去世而你母親建在,則你的母親是你的監護人,對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你母親無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按照上述順序確定監護人,除非你的叔叔願意並經你住所地居委、村委或民政部門同意,否則在法律上你的叔叔對你並無撫養義務。
最後,若當時你父親死亡確系是由於交警追緝造成的,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你們作為親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申請也有時間限制。
1.《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按照法律來說你叔叔沒養你的義務,如果覺得理虧,你為什麼不讓你叔叔以你的名義給你買一份教育金,以後你上學就有錢了,這個是確定的,或許以後你需要創業,也有一筆可用的錢,但是你也要考慮他的經濟能力,父母都是很可憐的
你叔叔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的義務撫養你或者照顧你。
滴水之恩當以湧泉相報。你自己好好的想一想,你叔叔養了你這幾年,是不是以後該好好回報他。感恩,永遠是這個社會的美德。
首先,你要起訴你叔叔你要明確起訴他的原因是什麼,用法律人的說法應該是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個最關鍵。其次,就你的問題來看最有可能的是請求權基礎是機動車事故責任賠償糾紛和可能的撫養或者監護問題。再次,因為你父親車禍去世,是他開車導致,按道理你和你母親有權利起訴他要求賠償,但是問題中沒有看到你母親,現在假設她和你一個想法起訴你叔叔,但是事情發生在2013年,到現在估計時效已經過了,法院很有可能不支持你的訴求。最後,你所謂的監護或者撫養問題,如果你沒有成年,才存在這個情況,如果成年不存在。如果你母親在,她就是你的第一監護人,你叔叔對你任何監護義務。如果你母親不在,那麼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你的成年兄姐才是是第一二順位監護人,在沒有他們的情況下,你的叔叔才是第三順位,而且也有條件才可以作為你的監護人,並不是很簡單就是監護人。即便滿足以上條件,你才可以他要求監護,但法律規定的監護並不是等於父母的撫養,監護更多的是對被監護人也就是為成年人自己本身利益的保護。所以,我認為現在能起訴的幾率很小或者可能就不可以起訴。當然最準確的應該是最全面的了解和證據為準。
從題主的描述來看,好像應該是交通局管你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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