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最長可以多久才開庭。?


律師不能回答刑事案件最短多久結案,但能告訴您最長有多久

「2020年1月3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經審查,依法對被告人孫文斌以故意殺人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9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後,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孫文斌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文斌於2019年12月24日6時許,在民航總醫院急診科搶救室內,趁正在值班的醫生楊文(女,歿年51歲)不備,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將楊文殺害。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認為,被告人孫文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轉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權威發布

楊文醫生被害一案,自2019年12月24日案發,到2020年1月3日依法提起公訴共10天,高效的司法程序讓兇手早日得到嚴懲,而律師日常接待法律諮詢時也常常被問案子最快多久會結案,面對這個問題,律師真的不能回答最快多久會結案,但我們能告訴您刑事程序最長是多久。

一、偵查階段

發生普通刑事案件後,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其中強制措施有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以刑事拘留為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拘留的,應當在三日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特出情況可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安機關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期限為七日。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再延長二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並具備上述四項條件之一的,可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在不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前提下,

最長羈押期限=30+7+60+30+60+60=247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對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最長審查起訴期限=(30+15)+30+(30+15)+30+(30+15)=195

三、審判階段

(一)第一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中止審理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最長一審程序審理期限=(60+30)+90+30=180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非發回重審的第二審程序案件

最長審理期限=60+60+30+(60+30+90+30)=330

另外,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該條款並未規定延長期限,因此上述最長審理期限還可以更長。

註:本文僅以公安機關偵查的普通刑事案件為例


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後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30+7=37天

二、逮捕後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註: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只規定了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沒有規定必須在多少天內開庭?


法律對於刑事案件開庭到判決沒有作出具體要求,由主審法官酌情安排,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就符合法律規定。以下是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因此,判決書下達的時間一般會在上述審限期限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要看目前是什麼階段了,如果是預審(治安轉偵查)37天,偵查2個月可申請延期每次一個月,最長可延期至7個月(例如四人幫那種大案),審查起訴1個月,可退回補偵(一般可補偵2回,每次1個月),然後開庭。你看看自己在哪個階段自己算算就知道大概還要多久開庭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從批捕到現在已經過去20個月,上個月末調解了一次,之前還調解過一次,遲遲不開庭,這個時間完全超了啊


現在15個半月還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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