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算是故意殺人未遂嗎?

假設A打算謀殺B,趁B熟睡時用刀刺入B的心臟。但實際上此時B已經由於某種疾病自然死亡,A不知道,以為是自己殺死了B。

假設案件事實清楚。在這種情況下,A是算故意殺人未遂還是算侮辱屍體?


說下我自己的看法:

應該算是故意殺人未遂,而不是侮辱屍體。

A的行為滿足故意殺人的主觀要件,但由於A意志以外的原因(對B死活判斷錯誤)而沒有完成殺死B的行為,所以屬於故意殺人未遂。

A的主觀意圖符合故意殺人未遂的主觀要件,卻不符合侮辱屍體的主觀要件,所以不應按侮辱屍體處理,儘管這符合侮辱屍體的客觀要件。


關於不能犯的學說流派有很多,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陣營,四個派系:

主觀說

  • 純粹主觀說:以犯罪意思實施行為,即使沒結果,也是未遂

  • 抽象危險說(主觀危險說):以行為當時認識的事實為基礎,以一般人的見地來判斷是否有危險

客觀說

  • 具體危險說:以行為當時特別認識的事實及一般人可能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從客觀的見地、事後預測,判斷有無發生結果的危險

  • 客觀危險說(又可稱為張明楷說,絕對不能說):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可能實現時,成立不能犯

對於捅屍體這種情況:

假設A打算謀殺B,趁B熟睡時用刀刺入B的心臟。但實際上此時B已經由於某種疾病自然死亡,A不知道,以為是自己殺死了B。

  • 純粹主觀說: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也實施了殺人行為,這就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 抽象危險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是殺活人,有殺人的抽象危險,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行為,只是因為偶然的因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 具體危險說:案例過於抽象,要根據實際的證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時的情況下一般人都能認識到B已經是死人,屬不能犯的無罪;如果一般人無法認識到B已死,是犯罪未遂。

  • 客觀危險說:損害結果一開始就不可能發生,是不能犯的無罪。

當前司法實務中,以抽象危險說和具體危險說為主流,純粹主觀說基本上退出歷史舞台了,純粹客觀是張明楷的小眾觀點。

其他可參看文章3號檔案——不能犯八傑集


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既遂為標準,可以將犯罪未遂劃分為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工具不能犯。如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藉以殺人,屬於殺人未遂;

2、對象不能犯,即犯罪對象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或對犯罪對象的特性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致於不可能完成犯罪。也就例如,將男人誤認為女人,實施強姦,屬於強姦未遂;

3、主體不能犯。如行為人不知道在國外的妻子已經死亡,出於重婚的故意又與她人進行結婚登記,屬於重婚未遂。

故意殺人罪屬於行為犯,即實施了殺人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這種情況屬於第二種,對象不能犯。


就像這種在不能犯理論中被反覆被當做例子殺屍案、空床案等,根據不同學說是有不同結論。首先看一張圖。

圖中左邊是主觀說,右邊是客觀說,越往左越傾向於懲罰人的思想,不能犯成立的範圍越小,未遂犯成立的範圍越大。拿純粹主觀說來說,只要A自己以為自己殺的是活人,那就是可以作為未遂犯處罰的,純粹客觀說相反,只要客觀上這是個屍體,表現得多麼真實讓一般人都以為是活人,都應該認定不能犯不處罰。

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中迷信犯之外幾乎不存在不能犯,一般認為,我國司法實踐採用的是抽象危險說(也有人認為是純粹主觀說的),以行為人自身的認識為判斷資料,以「一般人」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以A的認識——這是個活人,以「一般人」立場判斷A的行為是否危險,如果「一般人」認為A的行為是危險的,未遂,如果「一般人」認為A的行為沒有危險,不能犯。這個「一般人」在實踐中≈法官。抽象危險說、印象說甚至具體危險說,都可以說是一種行為無價值論的學說。

在日本,修正的客觀危險說更受歡迎一些,客觀危險說是以客觀存在的事實——刺殺一個死人,作為判斷資料,以一般人標準判斷是否危險,結論必然是不能犯。大陸司考的很多觀點曾受日本影響,這可能也是很多回答直接做出不能犯判斷的原因。


犯罪對象不能犯,犯殺人罪不可能。

侮辱屍體罪比較勉強,除非把屍體劃得太爛


這個問題最後都說了,A不知道B是疾病死亡,已經有動機而且已經實施了,而且實施的對象還是人,這點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殺人了,不用計較B是否因為疾病突發死亡,如果B半夜醒來是因為看見你要殺他心臟病犯了死了,就算你沒拿刀捅進去也是一樣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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