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禁止〕某種行為的原因是什麼?什麼樣的行為需要法律加以限制?
人們都知道殺人、綁架、搶劫是不可以的,法律會明文禁止。
世界上同樣有很多「有趣」的法律,讓人們感覺:「什麼?這也不行?」嚴肅地說,一種行為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比如危害大多數人利益、損人利己)就應當被考慮由法律禁止?立法的人員、機構是如何判斷一件事情(無相應習慣、好壞無法由「顯然」來判斷)是否需要由法律來加以約束的?
題主幾乎問了一個博士論文都寫不完的題主,實際上也基本上在問法何以存在這樣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正好有一點思考,分享出來,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為什麼會有禁止?我想還是可以從法律的歷史角度來解釋為什麼會這樣。遙遠的初民社會,原始人類本著對自然天然的畏懼(或者說塗爾干所言的消極崇拜或者積極崇拜),產生了一種圖騰制度,所謂圖騰,一方面是某種標識,另一方面更是某種塔布(禁忌)。這是源於人類對於某種行為的未知,引發一系列禁忌,認為觸犯這種禁忌會遭受懲罰,這種禁止性規範,是禁止的起源,也是法律的起源。
而隨著人類意識的逐漸發展,人類社會的規則越發細緻,出現了更加高級的宗教,禁止有了更加深刻的宗教基礎,例如早起中國的天罰觀念,而希臘神話中神的懲罰也屢見不鮮。宗教禁忌成為禁止的主要依據,侵犯宗教成為早期的主要犯罪類型。無論中西,懲罰首先就來自於神。現行秩序首先是神的秩序,然後人代替神進行懲罰。西周禮治、歐洲的早期自然法,都可以在這個範疇內解釋。而隨著人類智性的發展,對宗教的反思越來越強烈,西方開始產生自然法思潮,這個自然法不等同於希臘羅馬時期的永恆自然法觀念,不是天然賦予,而是由人內在自發產生。更加強調人性的本真,例如霍布斯基於人性的幾個原則,就推論出了人類社會所有應有的規則(詳見《利維坦》)。那麼禁止就成為了人類的必須,在人性基礎上,人與人之間應當保留基本的尊重,如果侵犯這樣的尊重,就應當禁止,這也就構成基於個人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禁止觀念。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穆勒在《論自由》中就論證了禁止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必須有侵犯才能有禁止,也就是說禁止是基於保護人的目的。而於個人主義之外,另有一種社會主義思潮發達而起,例如馬克思就認為法都是統治階級對於階級秩序的維護工具,也就是說,禁止是基於大型秩序的維護,這樣一個秩序由經濟基礎決定。社會之所以需要法,是為了維護一種既有秩序。這樣的禁止觀念一直在我們國家延續了下來。也只能簡而言之地講這點了,但是主要想說,所謂觀念,也應該是歷史而具體的,有時候沒辦法抽象而統一地談論,希望拋磚引玉有更多人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從憲法的角度來說,立法是民主的,因此法律許可或禁止的範圍是由民意決定的;立法又一定程度上是反民主的,因此保留一些非民主的成分來限制任意的民意
謝邀算我求你們了,作業好不好自己寫?按照我國法律的四要件體系來講,法律是為了保護法益不被侵害,規避危險而存在的。也就是說,現代法律的重點在於號召和警示作用,而非懲罰。同時法律作為社會科學,有著一種「粘性」,法律絕不可能是斷裂的,必然具有著一定的延續性,這和自然科學有著很大區別。
你的作業可以圍繞這兩點來回答。
不謝大陸法系統,政府說了算,說用十四條軍規玩死你,就用十四條軍規玩死你,判例法系統,習俗說了算,人類歷史上出現過許多有趣的習俗,當時的相關法律如果沒有取消,就會延續至今,成為穿越滑稽劇。
中國有哪些法律讓你覺得「什麼,這也不行?」
最多就是「什麼?要判這麼重?」,或者「什麼,政府連這都管?」
如果一件事情,一個成年人,擁有正常社會經驗與智力水平,判斷為」行「,但法律卻認為」不行「。那這是一部惡法。朝鮮或許有,中國可沒有。
----------------------------------------------------------------
我還是太天真,感謝 @i wanne change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謝邀,答不了 ╮( ̄▽ ̄)╭
我認為,法律禁止的行為,應該是會導致喪失公平、會在涉事對象間形成不公正交互的行為。
法律,其宗旨是形成國家這個組織的共同行動綱領,法度,法紀,保障這個組織健康運作。違悖這些宗旨的行為,就是應該被禁止的行為。
違反社會公眾的利益的事情必須禁止,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一些事情也是需要禁止的。
公選課上敲幾個字。
(1).大家最熟悉的刑法
除了殺人放火搶劫這些大家都能接受的罪名。還有很多罪名帶有明顯的價值取向,政府政策取向。 比如台灣有一個「通姦罪」,好像是判一年(老師上課說的,我沒去查證具體條文(*/ω\*))雖然沒規定犯罪者的性別,但顯然是保護女性的,所以當時還為是否廢除這個罪名有過爭端。 以前英國法律貌似認定同性戀是犯罪來著(只是看過幾個因為同性戀而被關起來的案例,不太確定這是犯罪還是行政拘禁(???︿???)) 有明顯政策取向的: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投機倒把罪,這個罪名包囊了好幾個現行刑法中的罪名,還包括好幾種已經合法化的經濟行為。(2).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行政法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 (從狹義上講,這些不是法律)
這個的地域性就更明顯了 。在中國,除了立法法中明確規定由法律保留,不得由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行政法規都可以規定。其他國家我不太了解(*/ω\*)。其實網上很多的外國奇葩法律中提到的「罪名」,比如接吻罪、充馬桶罪、喂鴿子罪什麼的,我覺得應該都是行政法範疇,很難想像刑法會規定這些東西,畢竟刑法有謙抑性,能讓行政法、民法解決的,刑法是不會管的。
(3).民法
民法的「禁止」不會有處罰,只是被禁止的行為無效(分幾種情況,可以大致上這麼理解),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補償(補償不等於罰款、收繳財產)。 在民法里各個國家的差別很明顯,尤其是物權法、商法。總而言之, 很多奇葩的「法律」應該不是法律,而是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定。
至於當地政府為什麼要制定這些「禁令」(就這麼稱呼吧,因為不同級別的政府,同一政府按不同程序出台的東西名字不一樣),這是很有地域特色的,各地的經濟、文化、歷史、傳統風俗、宗教都不一樣,也很難講清楚。希望有大神斧正(*/ω\*)禁止的原因以及為什麼禁止都可以從立法目的和刑法功能來說簡單說,就是行為規制和法益保護啦
推薦閱讀:
※用法律規定殺死人質怎麼樣?
※父母想幫成年兒子買房,但未經兒子同意代簽了認購書並付了定金,現兒子不同意買房,能要回定金嗎?
※二審調解後發現一審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是否申請再審?
※夫妻感情不合想要離婚,現在有男孩一歲半,我是父親怎麼得到孩子撫養權?
※簡析公司僵局風險的防範 ——以公司章程的制定為中心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