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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立下兩份自書遺囑,第一份遺囑是完全被撤銷還是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意見》42條說不同遺囑之間內容抵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請問在前遺囑是僅抵觸部分失效還是整體失效?


私以為前一遺囑的與後一遺囑存在區別的,後一遺囑就否定了前一遺囑的內容。而相同之部分,是後一遺囑再次確認。因此是後一遺囑將前一遺囑完全撤銷了。


自書遺囑,在實踐當中很多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導致無效。建議先審查兩份自書遺囑是否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如果最後一份遺囑與前一份遺囑內容有衝突,以後一份遺囑為準,個人認為簽一份遺囑是整體失效。


以最後的為準,還要看遺囑的效力問題,兩份自書遺囑是否都是有效的法律承認的這也是很關鍵的一點。


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題主提到了《繼承法意見》42條,那麼我們先來看看這一條說了什麼: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這一條是關於出現了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該如何處理。此時,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都沒有經過公證,則看事件,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回歸題主的問題,我認為答案應該是:整體。因為42條的主語,是遺囑,而非相抵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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