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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見過哪些一審勝訴,上訴後反而敗訴的案件?


逝者安息。

孫家寶寶和王艷寶參加了一場鬥毆,雙方加一起30多人。那年他倆剛好18歲。

被捕後他倆都是縣法院判的,都是15年。

對方兩死兩重傷。

一個被匕首扎破了頭蓋骨,死了。一個被摟鋸隔割斷了頸動脈,也死了。

恰巧,孫家寶拿的匕首,王艷寶拿的鋸。

他倆都不承認自己殺了人。

事實不清,打亂套了。

據說,匕首和摟鋸是當時比較流行的工具,不止他倆在用。

然後他倆不停上訴。

也聽說過刑法的原則是上訴不加刑。

結果他倆最後都是死刑。

他倆家都是窮人,快吃不上飯那種,對此無能為力。

看守所有個管教一直為他倆奔波,結果也是徒然。

97年10月1他倆執行了。

傷害致死當時最多15年,他倆斃了。

家裡沒人收屍,後來據說民政局的人帶了兩瓶汽油去了,燒了。

很想說說細節的故事,改天吧。

孫家寶挨了7槍~~


本人就經歷過,我開個小加工廠,一個親戚的親戚三十歲來我這裡幹活,來後看很笨,機器工具反覆交待不要他碰,讓他干點簡單的事,有一天休息天,他在我廠里住,我出去了,他私自拿我的手提電鋸試著玩,一下子鋸掉腳趾頭了,然後我問律師,律師都說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內才算工傷,我當時有錄音證據,他在醫院裡也說自己試著玩搞住了,原話就是這樣,是廠子里有另外一個人看他,他自己說的,本來說給他治好給兩萬他不幹,他說私了要一二十萬,結果打官司 常州武進法院,法官判他主責任,我人道主義給他治傷,結果上訴到常州市法院,法官叫申秋雲,判我主要責任,監管不到位,靠,他是成年人了,休息天也要我管嗎?而且那個人死編著是我讓他幹活了,然後我說沒有他又說我老婆讓他乾的,我老婆從來不管事,死耍無賴,也不知道法官咋弄清白的,反正是我輸了,我從此不再信法律TMD正義真理了


百度或裁判文書網可以搜


一審: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12)汕龍法民一初字第13號

判決如下:

二、2016年7月30日之前,兒子黃某某由鄭某某撫養,黃某應從2011年12月起每月給付鄭某某的兒子撫養費1200元至2016年7月止。2016年8月起至兒子黃某某十八周歲止,由黃某撫養兒子黃某某,撫養費由黃某自行負擔;

三、鄭某某撫養兒子黃某某期間,黃某可在每周星期五下午放學時到幼兒園接領兒子回自己住所居住,並在下周星期一上午送兒子到幼兒園。黃某撫養兒子期間,鄭某某行使兒子探視權的時間和方式與黃某相同。幼兒園或學校放假期間,不直接撫養兒子一方,均可在每周星期六上午9時至星期日下午8時探視兒子。探視期間,均可帶兒子回其住所居住。探視期間,由需探視的一方到撫養兒子一方的住所樓下交接兒子;

上訴理由:

上訴人黃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為了給兒子黃某某保持一個穩定、熟悉的生活成長環境,不宜採用輪流撫養的方式。兒子黃某某由黃某撫養更為適宜,黃某撫養兒子期間,可協商確定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和方式。理由如下:

1、兒子黃某某目前年紀尚幼,為其提供一個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是首要的責任。原審判決採用輪流撫養方式會導致年幼的孩子要去努力適應變換的生活成長環境,這是不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將兒子黃某某判決由黃某撫養至其年滿18周歲,是最適宜的,在此期間,鄭某某可行使探視權,使兒子既有父愛、也有母愛。

2、黃某願意自行承擔撫養費用。而原審判決由鄭某某撫養兒子期間,仍需要黃某每月支付人民幣1200元的撫養費。由此可見,黃某有更加穩定的經濟收入可承擔兒子黃某某的撫養費用。

3、黃某在汕頭市富迅科貿有限公司擔任經理職務,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受過高等教育,獲英國格林威治大學碩士學位,有經濟能力和教育能力撫養黃某某。而且父親黃少聰、母親黃絮均受過高等教育,有教育能力協助撫養黃某某。母親黃絮已於2005年11月退休,有充足時間協助撫養黃某某。黃某及父母非常重視對黃某某的撫養教育,報名參加早教教育、悉心照顧黃某某的身體健康。由此可見,黃某的綜合撫養條件更為優越。

4、2010年2月5日黃某某出生後,黃某與鄭某某居住在黃某父母提供的汕頭市金信大廈的住房,並由雙方的父母協助照料。自2010年9月後,黃某某由黃某帶到父母家中照料並送到住家附近的全優+芬蘭式早教中心進行早教,但自2011年9月10日鄭某某單方抱走黃某某將其寄養在其父母家中至今並中斷了早教。由此可見,黃某某出生後的大部分時間是由黃某一方悉心照料日常生活,同時也非常重視對黃某某的早期潛能開發及教育並將黃某某送到專業的早教中心進行開發教育,這更有利於黃某某的成長和教育。

二審:(2013)汕中法民一終字第122號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撫養權的問題。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責任。讓孩子在父母間走動成為常態,是最大限度消除孩子內心單親陰影的有效方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認可輪流撫養方式,但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原審法院在婚姻當事人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選擇輪流撫養的方式來解決撫養權之爭,並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改判。鑒於婚生子黃某某年齡尚幼,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孩子可由鄭某某撫養至成年。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時間、方式,黃某在一審庭審時提出若孩子由鄭某某撫養,要求每周六、日探視孩子,並帶孩子出去遊玩。鄭某某認為可以上門探視,但孩子尚小,不能帶出去。本院認為,帶孩子出去遊玩或者參加活動,有利於父子的感情培養,有利於孩子與父方親屬的親情聯絡,故黃某意見可以照準。本案當事人因處理夫妻感情、家庭親情等方面缺乏經驗、耐心、理解致離婚。夫妻離婚,父母子女關係仍存,在對待撫養權的問題上,雙方均應當吸取感情破裂的教訓,正確理解和執行法院的判決,同心撫養孩子,勿讓爭執持續而進一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改判如下:

二、變更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12)汕龍法民一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兒子黃某某由鄭某某撫養,黃某應從2011年12月起每月給付鄭某某的兒子撫養費1200元至黃某某成年(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撫養費31200元連同原判第四項的補償款4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2014年3月起的撫養費於當月15日前給付)。孩子長大成年後,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變更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12)汕龍法民一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黃某行使探視權的方式為:黃某可在每周六、日上門探視黃某某,並可帶孩子外出,當天21點前送回。

原判決書鏈接:

無訟案例 | 無訟法規 - 法律人的智能檢索工具?

www.itslaw.com

今天又看到台灣地區一個案例。

商報綜合台中23日電:彰化縣蕭姓男子因中國籍配偶長期回國,竟對菲律賓女看護移工示好,為女傭買內衣內褲、辦手機門號,然後要求換內衣給他欣賞,趁機「摸奶奶」,女傭因拿人好處一時隱忍,某日蕭男趁母親洗澡之際,又要求「摸奶奶」,不顧女傭拒絕,強摸胸部還以手指頭插入下體,一審彰化地院法官依強制猥褻判1年6個月,台中高分院依強制性交判3年6個月。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蕭男與母親居住於彰化縣老家,母親年老需人照顧,2015年9月由蕭男之大哥出資,聘僱「Oki」(化名、菲律賓籍移工)擔任家庭看護,而蕭男因中國籍配偶長時間返回中國、甚少返台,蕭在2015年9月帶「Oki」到彰化某女性內衣專賣店,為其付費購買3800元之胸罩及內褲兩套,蕭男返家後即要求「Oki」換穿供其觀看,當時即趁機撫摸「Oki」乳房,女移工礙於蕭男權勢,又拿人好處,一時隱忍。

同年12月5日傍晚,蕭男趁母親洗澡之際,向「Oki」表示要「摸奶奶」(台語,撫摸胸部之意),「Oki」拒絕說「不要」,蕭男示意不要出聲,隨即強行以雙手掀起「Oki」上衣及胸罩,不顧「Oki」一直說「不要、不要」,仍強行以舌頭舔舐胸部,又以右手伸入其內褲,手指侵犯得逞。

「Oki」決定把此事說出來,2015年12月7日以臉書向在菲律賓之弟弟訴苦,經建議報案後,同日撥打1955專線電話,警方獲報帶出「Oki」,並通報當局訪視,查出上情。

此案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判刑,蕭男不服提起上訴,可是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被害人陳述明確,以手指侵入下體,應屬於強制性交,改判處3年6個月徒刑,此案仍可上訴。

台灣男子對菲女看護強行摸奶性侵


最近的那個「電梯勸煙猝死」案件啊,雖然不是敗訴,但顯然二審的結果對於上訴人來說更為不利。

據(2017)豫01民終14848號判決書,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餘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做過一個人身傷害的。

掛靠司機卸貨過程中,在平台上被推倒,跌到地上受傷。

其實證據不是特別充分。

但是法官還是支持了我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當事人不滿足,覺得賠少了,要求上訴。

我沒有接受他的委託

結果得到的賠償好少


處理過一個國家賠償法的案件,是因為申訴後改判降低了罰金的。第一次賠償決定把所有罰金的利息都退了,當事人認為應該按整存整取五年利息計算不是按一年利息計算,一定要繼續下去,我們當時就指出再往下可能出現負面效果。結果第二次賠償決定的時候,法院認為只是降罰金而非判無罪,所以按照退庫程序走的,利息一分沒賠。


red sun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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