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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大夥看看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幾年前,在CCTV12一個叫《懺悔錄》的節目里看到了這樣一起案件(忘了人物都叫什麼了,用字母代替吧。)

一名婦女a,經常遭受來自其丈夫b的家庭暴力,b經常與a強行發生性關係並時常毆打a,a曾經多次提出離婚,但均被b拒絕並被b暴打一頓。

a不敢將b告向法庭,怕對方對自己實施打擊報復。在被逼無奈之下,a在b的飯里投了老鼠藥,毒死了b。


故意殺人即遂

和正當防衛不沾邊。

我國法律不支持復仇行為,所以正當防衛核心在於:對方必須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你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實施不超過限度的還擊。

比如他偷你東西你把他打成了重傷,抱歉,防衛過當;他要把你打傷,你把他殺了,抱歉,防衛過當;他對你家庭暴力,你事後把他毒死了,抱歉,故意殺人即遂。

所以在理論上:他偷你東西,你反手給一大耳刮子,OK,但你給打聾了,抱歉;他要在你胳膊上劃一刀,但你太牛逼反划了他一刀,OK,但你一刀卸了人家一條胳膊,抱歉;他對婚內強姦,你為了自保拿起煙灰缸開了丫瓢,OK,但你一煙灰缸給送去見閻王爺了,抱歉。

實際操作中:抱歉,抱歉;抱歉,抱歉;抱歉,抱歉。

非專業人士,法律知識小學生,有錯誤歡迎指正,及時修改。輕噴,只求好好說話。


防衛過當有自己的特定含義,指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一定是事中,事前事後都不可以。

舉個不辣么有邏輯的栗子:月黑風高夜圍牆小巷邊,有個猥瑣男朝你走過來,邊問路邊以yd的目光看你胸部,於是你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刀把他dio剁了。

這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因為他並【沒有對你做什麼】,哪怕他的背包里事後搜出了繩子、匕首,打算向你問路後強姦你,現在剁他也屬於你「事前防衛」的故意傷害罪。

另個栗子,有點類似題主的案例,快遞員男借女主人開門簽收之際闖入門內,實施強姦,完事後抽煙穿衣準備離開。女主人悲憤之下舉起花瓶把他後腦勺打破,快遞員男搶救無效死亡。

這裡女主人也不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因為男的【已經完事了】,他已經停止侵害,準備離開,女主人已沒有面臨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她的傷害定「事後防衛」的故意殺人罪(也可能定故意傷害(致死)罪,但考慮到是擊打後腦勺這種人體脆弱部位,可能性較低)。

不過在這兩個案子里尤其第二個,法官會考慮到現實因素對行為人從輕處罰。不過TC的現實是女性殺死強姦犯被判4/5年乃至無期,丈夫家暴妻子致死獲刑兩三年。(好像還是去年最高院發布的年度十大經典判例吧)

路漫漫其修遠兮,我先去吃個雞~


正當防衛只能發生在案件發生的階段。這個是在事後毒死的,應該是故意殺人既遂。但是她老公家暴以及強行發生性關係等情節,應該能夠成為量刑情節。


就這個案例來說,a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主觀上以非法剝奪b的生命為目的,在明知投毒會害死b的情況下依然投毒,客觀上造成b的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無疑,至於之前的家庭暴力,不是定罪因素,而是量刑時法官考慮的因素。

再說一下正當防衛,關於正當防衛的概念特徵等等相信很多人已經複製粘貼好了我就不說了,我想講一下關於正當防衛的實踐操作問題,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少之又少,原因很簡單,你被別人打的時候,一般都會還手,這樣的話公安就會定性為互毆。正當防衛在實踐中一是很難證明(證明標準高),二是即使真的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也不敢輕易認定(怕到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打臉,給自己找麻煩),所以像於歡案,如果不是被媒體報道全國人民都盯著這事,防衛過當的終審判決有沒有還真不好說了。


當然不是,去掉他們的婚姻關係換一種表述如下:

一男發現一女貌若天仙,一個夜晚,強姦之,毆打之。

過了一周,女毒死了男。

這不就很明顯的不是防衛過當了嗎。

防衛過當的前提是要處於現實緊迫的危險,比如刀子捅過來的時候,對方只是放狠話放學捅死你是不行的。


這是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最高院好像有判例,大概判個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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