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說人販子不定死刑是為了保護受害人,怎麼看待這個觀點?


完全就是胡說八道!那種狗屁「邏輯」根本不值一駁。


如果都訂死刑就會有助於罪犯的窮凶極惡。販一個也是死,多個也是死,偷也是死,搶也是死。。。


假如按照熱點法律事件出來之時在微博等各種地方發聲「死刑」的人的標準來定,那麼:

一個人販子偷到小孩了,死刑

這個人販子會想,反正我都死刑了,再干點別的也都一樣死刑了,我幹嘛不多享受享受呢?

那麼這個人販子會做出諸如惡性殺害人質、強姦、殺人、拘捕、搶劫等一系列罪。在這個人販子眼中,「反正都是死嘛,我爽就行了」。

下場肯定是這個人販子死刑了。

那麼問題就來了,被他殺死的、強姦的、搶劫的無辜者,犯了什麼錯要被這麼對待?

假如這些無辜者里就有當初叫囂「所有人販子一律死刑」的人,他還會這麼想嗎?


情節嚴重的是處以死刑,並不是題主所說的不會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特定時期存在父母賣子女的情形,而生父母又育有多個子女,判死刑的話剩下的孩子誰養?立法時適當留有餘地不是壞事。


首先我自己的觀點是不贊同的,對付惡性犯罪就要用極刑。難道說販毒販毒也要免除死刑以防毒販跟警察拚命?或者說惡性故意殺人罪也要免除死刑以防壞人繼續無線的殺人?個人覺得人販子一律死刑能夠直接杜絕好多人當人販子的念頭,就像販毒一樣,一腳踏進去就是死路一條,而不是有著僥倖心理覺得大不了多關幾年。


你要問我不判死刑的原因,我是不太清楚地,但你要說不判死刑是因為要保護受害人,我個人認為是有點牽強的。

首先要明確在法律中是存在不定死刑是為了保護受害人這個說法的,我也認同在某些事件中它具有一定效果,但是我認為在拐賣事件中,起不到什麼作用,因為大部分案件都能分為兩類,蓄謀已久的和臨時起意的,比如說qj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於臨時起意而犯案,你知道的,男人在精蟲上腦時,就會變成被下體支配的生物,在這個時期往往作案者是不會考慮後果的,而在作案之後這種獸性又會呈現斷崖式的下降,你說如果將qj定為死刑,確實可能讓作案者在極度恐懼與反正怎樣都是死的心態下對受害者施加二次傷害。

但拐賣人口就不同了,不會說一個人在大街上散步,突然看到個孩子就把他賣了吧,作案者大多都是經過了所謂「理性」的思考並且一旦犯案就會連續數起。與販毒類似,法律對犯人的處刑極為嚴厲,超過多少克就會判處死刑,其目的自然是要震懾那些心懷僥倖的人,這些人對於該不該做這些事肯定是經過一番心理鬥爭的,當他們走上這條路的時候便已經選擇了這輩子要亡命天涯,而較為嚴厲的法律就可以讓他們做某些事前掂量掂量,在認識到其後果的嚴重性時放棄。

所以,我認為量刑從輕或從重,不僅考慮了事情的惡劣性,還考慮了犯案時犯案者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思考,但是拐賣人口按理來說應該屬於我說的後者,而我認為對於拐賣者威懾的效果要比寬容要好得多。

其實國家制定的法律不一定就是絕對正確的,我們應該抱著合理嚴謹的態度去質疑立法者,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往往都是在大量修正中日漸趨於完善,至少我認為法律在這件事的處理上做的並不是那麼好,特別是對於買方人員的處理,我感覺實在是過於寬鬆了


我在一個城鎮長大,很久以前了在路邊看見個小女孩,跟著一個女的在路邊乞討,那女孩就在跪著,沒有胳膊,那女的應該是她媽媽在那哭,那女孩臉上有疤,表情很木訥,不知道為啥到現在一直覺得那女孩是被拐的,記得還挺清楚的,希望是我想多了。

跑題了,我覺得販賣兒童全判死刑沒必要,參與人員不止一個,情節嚴重的會被判死刑 ,與其在這討論這不實際的,不如讓有關部門加強管理。


震懾犯罪的關鍵不在於量刑,而在於破案率

人販子多,是因為犯罪收益高,偵破難,而不是因為量刑輕。就算你讓人販子一律炮決,破不了案抓不到人,一樣白搭。如果抓人販子一抓一個準,小孩一個都賣不出去,就算不判刑只賠錢也沒人干這種賠本的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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