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都有打死壞人會發個見義勇為獎或者什麼好市民獎什麼的,怎麼現在壞人越來越猖獗法律越來越保護壞人了?

回答好多說什麼輿論什麼的,其實我想問的不是這個。

這裡補充一下,即自己正在面對的犯罪行為,去制止正在實施犯罪的罪犯,但是罪犯狂妄至極,死不悔改,為了制止犯罪,保護受害者,只能選擇殺死罪犯。(綁架,強姦,搶劫,毆打等)。

好像中國沒有什麼鼓勵抓罪犯,見義勇為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我看美國都有這個,還有什麼不退讓條款什麼的。

要知道,路見不平一聲吼是我們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亮點啊。

還有說什麼如果被判正當防衛會扣獎金什麼的是真的嗎?因為一般上法庭的都是檢方起訴非正當防衛的。要是檢方認定正當防衛案子就被警局內部解決了啥事沒有。


這是法制的進步。

題主覺得「法律保護壞人」,這說法其實是可以商榷的。

法律打擊的不是「壞人」這個人,而是他實行的「壞」這個行為——注意一定是實行了的行為,心裡想想嘴上說說的不算;

法律保護的也不是「壞人」這個人,而是他身為「人」的那部分合法權益——比如,即使是壞人,審判時也必須有律師,如果沒有,法庭給你派一個。

簡單的說,法律只對事,不對人。

要對事,就一定要講證據。

辛普森案,儘管很多人都認定人就是辛普森殺的,但因為找不到決定性證據,所以要判無罪釋放。

這叫程序正義。現代法制特別重視這個。

我們傳統文化里,比較重視實質正義。比如把惡霸變成狗的濟公活佛,殺死231個惡徒的洪七公,公案小說里跟江洋大盜合作的青天大老爺等。

題目中說的「百姓出於義憤打死壞人」,從現代法治視角來說,是個非常可怕的事——動用私刑。剝奪人的生命,只能由法律(國家意志)執行,而不能由民眾自行執行。如果「壞人」是冤枉的、被陷害、被誤解的呢?如果那個被冤枉的人是你呢?

現代法制建設的目的,就是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實質正義。因為跳過程序帶來不一定是正義,更多的可能是邪惡。

「見義勇為獎」、「好市民獎」這類東西,可以是政府的政策,但不能以條款形式寫入法律——那是道德建設的範疇,而不是法制建設的範疇。

道德建設管的是上限,「我願意做好事」;法制建設管的是下限,「我不敢做壞事」。


其實情況確是相反的,我國在前些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導致不少自衛行為被判刑。之前的防衛行為,如果被定義為防衛過當已經不錯,定義為過失傷害或者過失殺人也還行,定義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就慘了,所以說當時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已經到了很嚴格的程度。

直到一件標誌性的事件發生,那就是著名的崑山龍哥案。

8·27崑山持刀砍人案_百度百科?

baike.baidu.com圖標

雖然我國有無限防衛權,但是這個無限防衛權是受限制的。因此于海明後面的反殺行為在之前,一般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而幸好這個案件得到大眾的關注,因此最終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於防衛者來說,最大的獎勵反而是不被判刑,這真的是太魔幻了。

當然,防衛的程度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只有當自身或者受害者的生命受到嚴重的威脅,那麼防衛者才能採取無限防衛權。


世界上好人與好人的區別在於你怎麼看


隨便舉個例子,假設有個人去村裡的個體經營戶偷了一樣商品,結果被村裡人抓住,綁在電線杆上,大熱天的,結果被曬死了。這個小偷算壞人嗎?小偷就應該死?是不是應該給村裡所有人頒個獎?你覺得法律是在保護壞人?到底這裡誰是壞人?

當然我覺得你內心想的肯定不是這種情況,肯定是比如像受到暴力犯罪,比如搶劫、強姦、故意殺人這種情形,但是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無限防衛的,不僅是受害人,其他人看到也是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正當防衛是有要求的,要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限度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之所以要嚴格限制,是為了防止正當防衛變成脫罪的一種手段,被利用。比如說你跟某人有仇,故意惹怒他,然後他對你實施暴力,你實施了所謂的正當防衛,最終把對方殺死。這種從外觀上來講,媒體報道上可能就會為你鼓掌,覺得對方該死,但是這個是很危險的。無論是從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的角度,通過法律的程序,通過對證據的論證,最終認定為的正當防衛,這個時候我們依然會鼓掌為那個見義勇為的第三人,為那個勇於同犯罪作鬥爭的被害人。

你應該為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感覺到更加安全,因為這樣的社會不會因為你的一個小錯,就把你殺害,然後為那個殺害你的那個人鼓掌。


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同樣一個人,媒體報道可以讓你覺得他是好人,於是這個人儘管犯罪了你卻希望法律判他無罪,媒體報道也可以讓你覺得他是壞人,你會強烈要求依法判有期徒刑的改判槍斃。該改的不是法律,而是那些律師和媒體寫手。


我也想知道為什麼,同問。總覺得現在的社會少了一些正氣,多了一些戾氣。


中國現在的刑法是不保護壞人的。最新版的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針對的就是你所說的正在進行的殺人綁架強奷搶劫等暴力犯罪,這時的見義勇為的防衛行為造成犯罪人傷亡的,仍然是正當防衛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我國專門制訂有見義勇為條例,就是充分鼓勵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授予見義勇為稱號,還要發獎全,在名譽上經濟上褒楊見義勇為人,這對於犯罪分子絕對是一和震懾。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上述結論的。假如,你不藉助上網搜索,僅憑記憶立馬能說出打死壞人受獎和法律保護壞人的實例各三個嗎?你做說不出吧。既然三個實例都說不出,那麼得出的結論又該多麼荒謬呢。


推薦閱讀:

為 「扶人被訛」 起訴點贊!

TAG:法律 | 道德 | 社會 | 見義勇為 | 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