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都有打死壞人會發個見義勇為獎或者什麼好市民獎什麼的,怎麼現在壞人越來越猖獗法律越來越保護壞人了?
回答好多說什麼輿論什麼的,其實我想問的不是這個。
這裡補充一下,即自己正在面對的犯罪行為,去制止正在實施犯罪的罪犯,但是罪犯狂妄至極,死不悔改,為了制止犯罪,保護受害者,只能選擇殺死罪犯。(綁架,強姦,搶劫,毆打等)。
好像中國沒有什麼鼓勵抓罪犯,見義勇為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我看美國都有這個,還有什麼不退讓條款什麼的。
要知道,路見不平一聲吼是我們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亮點啊。
還有說什麼如果被判正當防衛會扣獎金什麼的是真的嗎?因為一般上法庭的都是檢方起訴非正當防衛的。要是檢方認定正當防衛案子就被警局內部解決了啥事沒有。
這是法制的進步。
題主覺得「法律保護壞人」,這說法其實是可以商榷的。
法律打擊的不是「壞人」這個人,而是他實行的「壞」這個行為——注意一定是實行了的行為,心裡想想嘴上說說的不算;
法律保護的也不是「壞人」這個人,而是他身為「人」的那部分合法權益——比如,即使是壞人,審判時也必須有律師,如果沒有,法庭給你派一個。
簡單的說,法律只對事,不對人。
要對事,就一定要講證據。
辛普森案,儘管很多人都認定人就是辛普森殺的,但因為找不到決定性證據,所以要判無罪釋放。
這叫程序正義。現代法制特別重視這個。
我們傳統文化里,比較重視實質正義。比如把惡霸變成狗的濟公活佛,殺死231個惡徒的洪七公,公案小說里跟江洋大盜合作的青天大老爺等。
題目中說的「百姓出於義憤打死壞人」,從現代法治視角來說,是個非常可怕的事——動用私刑。剝奪人的生命,只能由法律(國家意志)執行,而不能由民眾自行執行。如果「壞人」是冤枉的、被陷害、被誤解的呢?如果那個被冤枉的人是你呢?
現代法制建設的目的,就是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實質正義。因為跳過程序帶來不一定是正義,更多的可能是邪惡。
「見義勇為獎」、「好市民獎」這類東西,可以是政府的政策,但不能以條款形式寫入法律——那是道德建設的範疇,而不是法制建設的範疇。
道德建設管的是上限,「我願意做好事」;法制建設管的是下限,「我不敢做壞事」。
其實情況確是相反的,我國在前些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導致不少自衛行為被判刑。之前的防衛行為,如果被定義為防衛過當已經不錯,定義為過失傷害或者過失殺人也還行,定義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就慘了,所以說當時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已經到了很嚴格的程度。
直到一件標誌性的事件發生,那就是著名的崑山龍哥案。
8·27崑山持刀砍人案_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
雖然我國有無限防衛權,但是這個無限防衛權是受限制的。因此于海明後面的反殺行為在之前,一般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而幸好這個案件得到大眾的關注,因此最終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於防衛者來說,最大的獎勵反而是不被判刑,這真的是太魔幻了。
當然,防衛的程度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只有當自身或者受害者的生命受到嚴重的威脅,那麼防衛者才能採取無限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