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明知當事人犯罪但仍然為其脫罪的律師算是好律師嗎?

在歐美,就算是殺人的錄像,只要是非法取得的就不能給殺人犯定罪嗎?

另外關於律師提供當事人的證據問題:

「美帝的話,只要不提供該證據不會造成人身傷亡,就必須不能提供

比如說當事人告訴律師,我把屍體埋在XX地了,律師如果告訴第三人(包括法官),直接會被吊銷律師執照」

請問是這樣的嗎?

問題取自S1論壇


律師不單單是一個社會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維護者之一,只要律師依法行使權利,都是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其重要性要遠遠高於實體正義。程序正義也許可以造成某個個案的實際不正義,但是卻可以促進程序的完善,讓更多的個體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的實體正義。



最後,來看看補充內容裡面的內容。律師是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職業道德理應高於社會道德。在公訴案件中,被告是明顯處於劣勢的一方,被告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本來就很難得以保護,所以法律會允許被告聘請律師。同時由於法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會面臨人身權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權利的喪失,結果通常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對於公訴機關的要求就要更加嚴格,以避免被告權益受到損害,出現冤假錯案。



其實總結起來一句話就可以: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個。


當勒尼德漢德還只是在國會山工作的年輕人時,他曾在華盛頓偶遇霍姆斯法官。一番寒暄過後,漢德望著霍姆斯遠去的背影大聲喊道:「法官大人,請施行正義!」霍姆斯轉身正色到:「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只是適用法律判決案件。」

送你一條法律小故事。


個人感覺,不當之處請指正。

法律這個東西,其目標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只要是人制定的東西就會存在漏洞,所以法律不能保證一定實現實體正義,法律工作者的目標就是不斷完善它向真正的實體正義逼近。

在實體正義不能完美實現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遵循程序正義,因為這可以確保在一個更廣大的基數上,實體正義得以實現。事實上,律師也是人,也帶有主觀偏向,沒有人能保證律師所認為的正義一定是實體正義,所以,我們的法律工作者,應該,也必須,通過程序正義的途徑來實現實體正義。

我認為合理的過程應該是這樣的,我們在遵循程序正義的過程中,不斷糾正我們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儘可能向實體正義逼近,有時候一時的冤錯,是為了更長遠的正義。


實體正義更重要這點沒有任何疑義。但是在沒發明時空飛船之前我們沒法證明我們是不是真做到了實體正義。既然不能做到實體正義還是先用著可以做到的程序正義吧。


這問題真的很大,不是幾句話能說清楚的

  • 德肖維茨的 《致年輕律師的信》 這書基本可以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4005727/

  • 如果要更深入些,可參考我們的副總理翻譯的丹寧勛爵的《法律的正當程序》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70452/


哪個更重要取決於你是否相信人性。

程序正義是可控的,而實體正義會憑空添加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予以執政者更大的權力。

我對人性的看法偏於悲觀,所以我主張通過程序正義達成實體正義;在刑法上我主張以結果論為主,以動機論為備胎,也是基於同樣的考慮。

=================

稍微解釋一下吧。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展開了說,就涉及政治光譜的分區了。我們知道根據自由主義(反干涉主義;下文簡稱「白」)和威權主義(干涉主義;下文簡稱「黑」)、左翼(民粹主義)和右翼(精英主義)可以把政治光譜分為四大象限,黑右即鐵腕統治,代表的是封建社會的主流。而追求正義的人根據「無知之幕」給出了兩條道路,一條是程序正義,即認為非正義是由於國家權力不受限制造成的,限制住這個最大的暴力源,然後社會上所有人(包括官僚)都循規蹈矩,那麼正義就實現了;而另一條就是實體正義,即國家應該主動出擊,消除貧困,鋤強扶弱,政策上向弱者傾斜。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正好是實體正義派構成黑左(以平等為政治理念),程序正義派構成白右(以公正為政治理念),兩翼的政治格局就此形成。平民一般支持黑左(比如公社主義),因為能立竿見影地實現正義;而當時的經濟精英一般支持白右,因為能以一個美好的幌子維持現狀。後來在兩派間出現了中間派,即民主社會主義者,屬於白左。(至於保守主義和改革派、民族主義和國際主義之類的,那是另外的劃分法了)

總的來說,人性的悲觀論者和理念上的現實主義者通常屬於共和派(間接民主)、自由主義、程序正義、結果論(判案上)等一系列的一套體系,而人性的樂觀論者(尤其是渴望會出現聖人、現世救世主的那種)或理念上的理想主義者(即不考慮一項政策在現實中會被人利用和扭曲到什麼程度)通常屬於民主派(直接民主)、威權主義、實體正義、目的論(判案上)等一系列的一套體系。

具體到每個國家,在哪方面賦予公職人員的權力,讓他們主動出擊,或擁有自由裁量權,哪方面限制公職人員的權力,讓他們完全按照有據可循的路線辦事,都是不同的。

附:相同問題可參看:我的答案 — 知乎_為了結果正義,是否可以放棄程序正義?;裡面有我對通常的邏輯思辨帶來的誤區的糾正。

我不反對秘密調查,只要有利於揭示真相。但我反對釣魚執法和刑訊逼供對真相可能造成的扭曲。我不是機械地支持程序正義的人,而是強調通過程序正義實現實體正義。與實現實體正義無關的程序,不在我支持的範圍內。


首先要看所處社會的基礎,放在純法制社會,樓主說的程序很重要,就是寧可錯放一千,也不能判,例如辛普森案件,就是一個例子!法制基礎是他們社會的基石,所以,,,羨慕吧!


程序正義必然會使得一些人成為漏網之魚,當你接受法律的時候,理智的話就應該知道這樣的事實必然存在。設想,比如辛普案件,如果不按照程序而是在眾所周知卻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把此人按照民意定罪的話,必然會受到廣大群眾的歡呼。不過大多數人只看到了一面卻沒有看到另外一面,即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而不遵循程序正義的判決一旦成為主流,那麼司法部門則率先成為第一冤假錯案製造機器。如果不遵循程序正義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那雖然是違反程序的,卻並不能稱為壞。但要是違反程序不是為了實體正義,而是為了個體非合法利益呢?有人說了按照民意集體意志啊,君不見封建社會中宗族家法的落後愚昧?說句話不客氣的話,這個世界上愚昧無知的人的比例是多數的,近些年釣魚島事件,留學生被殺,羅爾募捐等等社會性事件背後的網民輿論還不能說明么?如果把審判完全交給只有一腔熱血卻沒有大腦的龐大人群,那麼一句話,一個煽情足夠引發一場不該有的腥風血雨。


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二者並重,發生衝突時優先程序公正。

首先,要先了解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的概念以及它們在訴訟法中的內容要求。

程序正義:訴訟程序方面體現公正。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內容要求:

(1)嚴格遵守刑訴法規定

(2)認真保障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訴訟權利

(3)嚴禁刑訊逼供、非法取證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保障訴訟程序公開、透明

(6)按法定期限辦案、結案

實體正義:案件實體結局處理所體現公正。

內容要求:

(1)據以定罪量刑犯罪事實認定,應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2)正確適用刑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名

(3)按罪刑相適用原則,依法適度判定刑罰

(4)對錯誤處理案件,採取救濟方法及時糾正、賠償、補償

其次,要理解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衝突時為什麼優先適用程序公正。

(1)程序正義體現的是對法律的適用和尊重,是事前對法律執行力的一種保證,也是防止公權力濫用的一種限制,因為審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遠大於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遠大於污染水流,程序正義是保證審判公正的制度保障;而實體正義則受到社會生產力和科技的局限,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人能夠完美的還原真相和事實,證據可以偽造、證人可以被收買,除非時光倒流讓所有人到案發現場去親眼所見的真相,才能確保真相是唯一的真相,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至少在時間機器發明出來前不可能因此任何判決所依據的事實都只是依據現有條件對過去做的合理推測,所以實體正義更多的是強調發現錯誤處理案件後的一種救濟和補償,而不能優先於程序。

(2)從兼顧實體、程序公正意義角度看,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前提、保障,無程序公正,實體公正無法實現;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目標、追求,有程序公正未必有實體公正。


如果證據不充分,則寧可錯放也不錯判。有的人依然相信實體正義可以在沒有程序正義的情況下予以維護,這大錯特錯,程序正義不是憑空產生的,他就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實體正義而存在的。作為此案的非直接利益相關人,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公檢法是否能公平公正依法辦案,如果做到這一點的話,結果出現什麼我們都應該接受,畢竟我們講犯罪只能講被證據證明了的犯罪,拋開證據講犯罪,那是笑話。


我本打算寫一個有關這類話題的回答,後來發現在另一個問題里已經有答主給出較為完善的回答了:知乎鏈接。

我的觀點大概是:程序正義是作為保證實體正義得以實施的工具而存在的,平常所說的「實體正義」並不能保證一定是實體正義,所以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

我的觀點還不太完善,我的觀點與我所給出的鏈接里的那位答主的觀點大體相同。

關於第二個問題:每個人對於好律師的判斷標準都不同,例如有些人認為只要能夠幫助其僱主勝訴的律師就是好律師,也有些人認為擁有良好道德觀念的律師才是。我的觀點是,這類律師屬於合格的律師,但並不能稱之為「好律師」。

關於第三個問題:我記得是這樣,只要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關於第四個問題:未查找到相關資料。


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我認為實體正義更加重要。因為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權,所以每個人都享有人權。在一個人未經審判之前,他的人權應當受到尊重,而程序正義,正是確保人權的最佳方案,所以程序正義重要於實體正義。


實體正義。

準確的說,是【局部的實體正義】。因為這才是唯一可以實現的目標,而實現這個目標的手段,叫做【局部的程序正義】。

如果程序正義真的那麼高尚、那麼美好,那為什麼真正維繫著人類和平與文化多樣性的是大國核威懾,而不是聯合國、WTO、救世主、pnhub呢?

許多人說,程序正義是正義的下限,實體正義是正義的上限;但我認為,【局部的】實體正義而不是【全局的】程序正義,才是正義真正的下限。

程序正義只是一種手段、一種工具,它不是獨立存在的正義;就像是計算機一樣,程序正義存在的目的,就是將正義的判定過程自動化、可控化,就是提升社會運轉效率、解放社會生產力,僅此而已。

一旦程序正義消耗的社會資源大於其制度紅利,程序正義就不再是正義,而會變為教科書上調侃的「白象」工程,糜費過度,乏善可陳。

最簡單的例證,在程序正義盛行的美國,社會矛盾真的被程序正義調和了嗎?法律漏洞真的被程序正義完善了嗎?階級分化真的被程序正義控制了嗎?

調和美國社會矛盾的是槍支,彌補美國法律漏洞的是金錢,緩解美國階級分化的是毒品。至於律師?他們只是上層階級的代言人而已,和維護正義相比,拿錢辦事才是他們的本分。

我衷心的希望大家能明白,這個世上沒有理想國,沒有烏托邦。正義是相對的,正義本質上是一種共同利益;隨著集體成員的增多,共同利益也會逐漸減少,是以全局正義難以實現,乃是社會的「熱力學第二定律」,而非主觀意願。

不僅正義如此,其他像是人權、像是倫理,以及種種上層建築,本質上都是共同利益,都要遵守社會的熵增定律;所以,正義的上限,或者說是正義的範圍,只有能源科技的進步才能決定。

所以程序正義只是手段不是目標,而實體正義雖是目標但永遠有限。兩廂對比,果然還是,「有車殺無車」,「有眼殺無眼」,有一個有限的目標,總比漫無目的、乃至身不由己的前進,要好上那麼一些的;至少,追求局部的實體正義,能夠保證在各個局部,正義能夠掌握在多數人手裡,而不會被有心之人把持,淪為既得利益者肆意剝削他人的工具。


(非專業回答,只針對標題)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證。我們追求程序上的正義,是為了更大限度的實現實體正義。不至於在將來某一天,我們涉及官司時,需要去想方設法煽動民意或者私通政府黨派來實現正義。我們只需提供證據即可。

程序正義就是我們的「青天」,「青天」不是民意輿論,也不是某位領導,更不需要你"攔駕喊冤"!


要看法律的來源和目的,如果來源具有合法性,目的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的,這時才能稱得上程序正義。

簡單講,如果法律目的是為了抓壞人放好人,那才有保證程序的意義;

然而如果法律就是為了抓好人而放壞人,那執行得越標準,做惡越嚴重,哪裡還談得上正義呢?


就像吃飯和睡覺同等重要一樣


律師哪裡有什麼好壞之分嘛,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程序正義我認為比實體正義更重要,因為程序正義往往是實體正義得以實現的基礎,當然,也會出現類似辛普森案件的那種情形。


推薦閱讀:

薛定諤的刑法
坐牢的意義何在?
房屋徵收過程中無證房如何進行補償?
衝刺必備丨戴鵬:民訴主觀題必背金句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哪些方面的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TAG:法律 | 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