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簡單的語言闡釋兩者間的不同,以及如何正確分辨兩者的屬性。
最簡單?
那我用動畫片火影忍者給你解釋吧。
教唆犯如同通靈術
鳴人讓文太攻擊,但文太也有自己的思想,也會選擇不攻擊
間接正犯如同傀儡操縱術
勘九郎讓無意識的傀儡攻擊。
當然,你要把蛤蟆文太和傀儡想像成人,就行了,
別跟我較真說蛤蟆是動物不能犯罪以及傀儡只是武器。
我只是打比方
謝謝邀請。
教唆犯,就是引起別人犯意的人,同時自己需要有主觀故意。
舉例子,a怨恨b,一直想報復b,便故意透露b出軌的信息給b的配偶c,同時煽風點火希望c殺死b,則a成立教唆。
間接正犯在我看來很簡單,教唆無法認識自己行為後果的人犯罪就是間接正犯,比如教唆7歲小孩去盜竊,說句通俗點的,這不跟教唆一條狗一樣嘛?
話糙理不糙,希望你能理解。
個人認為目前學界爭議的焦點主要是結果無價值論的試用性。
不過我個人傾向於把教唆犯作為過失犯罪,這樣一來解決了無犯罪無教唆的問題,一來也可以加大對教唆犯罪的打擊。試想按照目前的理論故意教唆才構成犯罪,絕對控制才構成間接正犯,太過縱容教唆犯罪。而在司法實踐中教唆行為一般都是出於疏忽大意的拱火行為,而容易觸犯法律的思維模式容易被教唆而實施犯罪。這種情況下你要證明教唆行為是出於故意非常的困難,往往只能是看教唆人的口供。如果教唆人設計的精妙,而被教唆人本來就看不出教唆人設計的陷阱,在後期的審訊中更加不可能有效證明教唆人的故意。說道這裡表面上會漏掉很多教唆犯,而實際上卻會讓評判教唆是否構成故意變成一個不需要證據只看偵查技巧的過程。
教唆行為在可被證明故意的情況下已經具備了構成間接正犯的一切要素。(這裡要求嚴格的證明)而完全的脅迫控制並不是非常必要的,絕大多數時候人的行為是可以大概率推測的。在精心設計教唆犯罪的情況下利用潛規則也好,利用心理學也好,包括傳銷式的洗腦,都可以形成一種不確定的無法證明的強制力,在實踐中這很難證明具有脅迫,但是對法益的侵害是實打實的。
教唆行為人可以一口咬定自己的行為是出於疏忽大意,沒想到被教唆人聽了我的話就管不住自己。從而形成一種過失,如果按照目前的立法這種行為不該受到處罰。這在目前的社會生活實踐中進一步的促使了社會人丟失謹言慎行的思維。
犯罪實施者無刑事責任能力,教唆者成立間接正犯,實施者有刑事責任能力,則為教唆犯。前者有完整犯意和犯行。實施者在法律上做為工具存在。後者有部分犯意,無犯行,與實施者為共犯關係。
何邀【?w
教唆帶個口,還是和言語有關辣,時間上是在犯罪行為內或外某部分過程之前,教唆犯應該是故意的吧,多多少少知道自己的話影響不好
間接正犯指行為人以欺騙他人(沒有犯罪意圖的及不知情的)為手段 將他人當成犯罪工具 從而達到犯罪的目的 需注意的是間接正犯不一定參與實行行為
看影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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