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懲罰的是人的思想還是人的行為?
如果懲罰的是人的思想的話,那麼當一個人在不知道賭博/嫖娼/強姦(等犯罪行為)是犯罪的情況下,該對這個人實行的法律制裁嗎?肯定要吧,畢竟他的行為對受害人和社會都造成了傷害。可犯罪者本身是「無意識」的,對他個人來說是否有些不公平?
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律會更偏向哪一方呢?
思想是自由的,行為是規範的。
參考羅翔老師「主客觀相一致」理論。
這涉及到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劃分,但前提是這是一個值得刑法處罰的行為才進行判斷
在運用刑法評價行為的性質的時候,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能割裂開判斷
當然是行為,並且諸如危險犯和行為犯等概念,甚至都不需要真的產生危害結果,都能被認定為犯罪。比如攜帶槍支、投毒等。
有意思的其實是思想犯這個概念,通常是指在人的腦中構想的犯罪預謀,包括真實的犯罪動機與意向,但還未實施於行為的。
這種情況只在概念中存在,並不實際作為犯罪看待(因為實際上一個人想什麼並不能被別人知曉)。
如果對這個概念有興趣,推薦看一部小說或同名電影《少數派報告》,很好看的作品,講述的主題就是思想犯罪。
首先題主需要知道一個觀點,學法知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應該主動的了解現行法律對於其行為是如何規制的。無論是刑法還是其他法律都一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懲罰行為人的行為而非思想。
題主所說的一些暴力犯罪,其實常識就可以判斷不能做,比如強姦、殺人,並不需要刻意了解法律規定。但是有的罪名確實需要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法律上的認識,或者能夠做出符合法律的判斷。基於此種情況,刑法理念上有一種錯誤認識就是違法性錯誤認識。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認為不違法而事實上違法了,或者行為人認為其觸犯A罪其實觸犯的是B罪。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在大方向上,法律懲罰的是行為,而非思想。
首先,思想犯是不受刑罰處罰的。比如,你看見一個人拿了一堆現金,心理想,我要去把錢搶過來。單純的想一想是不構成犯罪的,思想並不會給他人、社會造成緊迫危險和實際危害。但是如果你實施了行為,包括預備行為,比如,我去買了把刀準備去搶錢,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是預備犯。
其次,犯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犯罪是,即使法律沒有寫明,人以自然情感也可以知道這樣做是錯的 ,自古以來這就是會受懲治的行為。比如題主所說的,強姦行為。這一類犯罪,如題主說的不知道這是犯罪是不可能的。對於理性第三人而言。另一類犯罪是,法律為了維護私人權益、社會利益而制定的,在制定後才成為罪的行為。這是在社會發展中人定的行為。比如題主說的賭博,或者其他經濟類犯罪。這一類,或許行為人是不知其違法的,但實踐中要件符合會對其進行懲罰。所以法律懲罰的是你做了這件事,不以你明知為前提。這是為了更大的社會利益的考慮。
最後,有幾個例外。其一,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減輕處罰,它考慮到了這兩類人的認識的局限性,行為的不受控制性。其二,若是受他人強迫而為的行為,行為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而以強迫者為幫助犯。
我認為懲罰的是思想
行為只是對思想的一個反饋
無犯罪動機和意圖則不會有犯罪行為
思想是根本
法律懲罰思想上的違法性來報復預防和遏制犯罪.
emmm
先回答最主要的問題吧,刑法(不是其他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
題主可能對思想有什麼誤解,當一個人的行為表現出來了—某個人強姦,殺人,放火,這就不是思想而是行為了。
那麼第二個問題,是否有無知者無罪的概念呢?
要分情況討論:
首先,無知是「不知道我這個行為有問題」還是「這個行為有問題,但我不知道是犯罪」
前者一般可以判定為「無認知能力」,比如模仿喜羊羊把人煮了的小孩,比如捅了人的完全精神病人,他們壓根兒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什麼問題,這類人是不需要被懲罰的。
後者的話,一般需要分情況,比如你提到的強姦,典型的惡性犯罪,是個正常人都知道是個錯事(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管他對刑法有沒有了解,都應該讓他受懲罰;假如是行為本身不具有特別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比如家長天天阻截子女的信件,雖然形式上符合(畫外音:喂喂,情節嚴重看不到嗎憨憨?俺不管。)二百五十二條,但是家長一般不會認識到這是犯法,假如真報警了說不定批評教育一下就算了。
——————這不是分割線——————————
最後是群體和個人利益的問題(題主這問題跨度也忒大了吧)
理論上來說。
看是什麼法?
民法是誰有理幫誰?還有公平原則一幫會稍微傾向於弱勢方。
刑法肯定是保護群體利益。
因為刑法保護的是社會,哪有哪個群體比全國十三億人還大呢?
假如是局部的話,emmm,有一條叫做「聚眾阻攔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罪,你覺得呢。
大概就是這樣,來自一個小彩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