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嗶哩嗶哩UP主 羅翔說刑法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要不要下調的問題的論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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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7歲?14歲?刑事責任年齡要不要下調?_嗶哩嗶哩 (゜-゜)つロ 乾杯~-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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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在知乎的相關文章:

羅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升高性同意年齡矛盾嗎?刑法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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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的論述觀點傾向於現實主義,認為應該適當下調。


下調年齡是偏向於現實主義

但不是真正的現實主義

(試圖解決現實問題而沒有看到現實問題具體是什麼。)

犯罪學是刑法學的眼睛

未成年人犯罪總數是持續下降的(9年)

整個惡性刑事犯罪的總數也是持續下降的(20年)

刑罰絕不應該以報應為首要目的,甚至就不應該以報應為目的

如果我們原則上就無法讓一個人棄惡從善,只有通過加大刑罰力度才能遏制犯罪。

那在刑罰大趨勢是輕緩化的過去二十年惡性犯罪率是如何(顯著)下降的?

現實是我們有能力有手段在嚴刑峻法之外減少犯罪。

我們能通過一定的手段改造人,這不是樂觀,這才是現實。我們需要發展心理學教育學犯罪學監獄學社會學來控制犯罪。"犯罪是有規律的可控制的",這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一個價值判斷。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而且羅翔老師提到了一個詞,"自由意志"。

古典刑法學派認為精神病人與幼童沒有"自由意志",無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這在所謂的性承諾年齡當中是同樣適用的。

甚至在北大pua,藍鯨遊戲,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等問題中同樣適用。

也即沒有或喪失了自主判斷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很難判明。

我認為羅翔老師依然是傾向於古典學派的,無論從他對死刑的看法(死刑是對罪犯的尊重——康德就是古典學派的代表),還是一些道德感極強的言論。

依然是古典學派的那一套。

核心是,人有自由意志,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不僅是羅翔老師或者古典刑事學派的觀點,這是人類的道德直覺與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基本預設。(用霍金的話說,這東西是伴隨著演化過程而來的幻覺。)

然而從事實出發(從犯罪學出發)的社會刑事學派,完全否認人有真正按照自己意願行事的能力。

也即任何人都沒有"自由意志"。

犯罪的原因只有三個,遺傳,自然環境,社會環境。

一切人的一切行為(乃至一切思想)都是這三個因素的結果。

所有人都在被這三個因素完美pua(因為事實上物質世界沒有其他因素了)。

如果你具備和某個犯罪者完全相同的這三個因素,你也會犯相同的罪行。(也可以解釋你為什麼是個有點小驕傲的無神論者,而在沙特無神論者那麼少。)

所以,犯罪者沒有道德責任,所有人都像精神病人一樣,被某些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控制著。

無論行善還是作惡,都不是真正由我們自己決定的。

如果考慮了所有導致犯罪的客觀因素,且有一種因果必然性的信念。我們就會發現,任何罪犯的行為都是沒有客觀存在的期待可能性的(張明楷老師經常用的概念)。

所以懲處犯罪不是為了"惡有惡報",而是為了保衛社會。

在這個意義上,判定如何懲罰的依據不再是你已經做了什麼,而是你未來可能會做什麼。

如同菲利所說,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被判了20年牢獄生活,那20年過後,他就應當被釋放,哪怕他依然有危險,哪怕他從未悔改。因為按照報應刑的理念,他已經付出了他應該付出的代價。

可是他依然是危險的。

這可以說是廢棄了罪刑法定的原則。(不同的人犯了相同的罪,依照危險性不同可以給予不同的刑罰。)(反正個體沒有道德責任(放棄報應刑),如果對方不會繼續犯罪,還關著幹嘛。。)

什麼是現實主義,這才是。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類的自由尊嚴都視為無物。

是可以以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為由,監禁精神病人甚至批量處死。同理也可以用於未成年人。(墨索里尼政府和希特勒政府,用的就是社會刑事學派(雖然有些偏離))

將法律視為社會凈化的工具,懲罰人乃至處死人,和拍死蒼蠅沒有區別。(還是主觀判斷你有沒有危險性)(納粹這一套畢竟是過了點)

道德感如此之強的羅翔老師,永遠不可能真的是一個現實主義者。

畢竟,現實主義者不可愛。

恰巧,羅翔老師喜歡的《復活》討論過這個問題。

甚至在《戰爭與和平》中都有專章討論。

如果罪犯是不可抗拒地被遺傳和環境塑造出來的,我們如何對其使用報應刑?(我們如何對殺人的機器說出殺人償命?對機器的道德指責是可能的嗎?)

對機器的態度是修好了就能繼續用。花多長時間修好無所謂,機器成熟不成熟無所謂,沒必要給所有機器制定統一的維修時間。有機器程序錯誤殺了個人,有機器程序錯誤砍了個樹,殺人的十天修好了,砍樹的花了半年,修好為準,不是幹了什麼為準。(只不過人這部機器稍微複雜了一點。)

以及,維修成本過高,經濟條件有限的時候,報廢處理也可。

恰好,羅翔老師喜歡的另一個人。以賽亞伯林。

評價托爾斯泰時,用的就是刺蝟與狐狸。

羅翔老師認為狐狸更好。

而托翁,是想當刺蝟的狐狸。

兩者的糾結與深邃程度,還是托翁更高一籌。

但羅翔老師到底是更可愛一些。

不過,就這個問題而言,我個人認為真正的正義是不需要"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東西的。

在心理學中,兒童的道德發展是有幾個階段的。心理學老師在上課的時候,給我們了一個問題。

雖然這個年齡劃分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事實,孩子確實不一定有判斷是非的能力,真正敬畏生命往往是從某一天接觸到同類(乃至親人)死亡開始的。

人類對死亡這個概念的認識都是在朦朦朧朧中逐漸形成的,莫名就有了生死之間大恐怖。

但我們對正義的追求無非就是最後達到一個符合群體預期的最優解。

我是主張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矯正刑的。(畢竟報應無意義)

經濟條件不允許,就盡量矯正,在隔離,矯正,處死中間取一個平衡值就行。

一切以各方利益的平衡為準。我們要顧及改造的費用,納稅人的意願,改造的評價標準,再犯率之類的各種因素。(就算殺人犯矯正完了出來是千分之一乃至萬分之一再犯,如果這個體系能做到,自然也是可以做的。而且應該在權衡之下做的越來越好。)

當然,這一切應該以事實為準。也就是誰的危險性更高,誰是現階段可以被改造的。

以及現階段強制收容之類的措施是一塌糊塗。不是有沒有去消除危險性,而是基本上沒有去消除。

可塑性強是強一點,壓根兒不去塑,那是個人都會不滿。

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壞人付出代價。

是為了讓壞人變成好人。

為了這個目的,我們客觀上可以讓壞人付出更大的代價。

以懲罰為目的的矯正。

和以矯正為目的的懲罰。

到底還是不同的。(我略微樂觀一下吧)

我們願意為古典學派獻上我們的敬意。

但我們必須做更重要(更正確)的事。

把犯罪視為疾病,以對待疾病的方式對待犯罪,確實不太可愛,甚至可能會引發道德上的不適感。但這是我們新的正義,建立於事實之上的正義。


有些朋友真的是聽風就是雨,聽一句就是一句……

這麼一個學界都存在很大爭議的問題,你覺得十幾分鐘能說清楚嗎?一個法理上的問題,你給一群沒有法學基礎的人解釋,三兩句話能說清楚嗎?他只是撿最簡單通俗的一部分,有選擇性地說了個結論而已。

他覺得要下調,但下調之後具體怎麼規定呢?12歲的孩子被定罪了之後怎麼處理(肯定不是跟成年人一起關監獄啊,可不可以監外執行呢?死刑肯定還是不行的呀),基本的權利怎麼保障,有沒有可能輕判輕罰,(這就是刑訴法的問題了),關起來要不要特殊教育,放出來以後還要怎麼保證他融入社會?他沒在視頻里說出來不代表他不知道沒想過啊,

你覺得他是被民意裹挾著要斷送未成年犯罪者未來這個思路嗎?不是啊。你們說的那些道理人家不懂?我上學的時候聽他講的最多的就是監禁的弊端,讓我們看肖申克的救贖,給我們講體制化……

只不過這個問題牽涉太廣,人家沒在那一個視頻里全都說出來,說到底很多人都覺得調刑事責任年齡就是改一個法條改一個數字的事,但我們都清楚並不是那麼簡單,羅翔比我們更清楚。

搞搞明白,當有些網民義憤填膺地說下調年齡的時候,他們的意思是這些小兔崽子也都該死;當他們這些學者討論下調年齡的時候,他們的意思是責任要承擔,但具體怎麼承擔還要從長計議。

順便,其實這事根本不用他特別講,去年年底的時候立法委(抱歉這裡有個用詞錯誤,應該是法工委)就已經在籌備討論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的問題了,不管最終結論如何,起碼說明這個問題真的有必要一說。

哦多說一句,看前面答案看到一個脫粉的,我覺得更是好笑。

學術領域沒有偶像和粉絲謝謝。


就說一個可能出現的情況吧看看到底有多奇怪。。

假設刑事責任年齡下降到12歲,性同意年齡提升到16歲。

這時候,一個15歲11個月的女高中生和一個12歲1個月的男初中生發生關係,請問這個12歲的初中生是否既是強制猥褻的受害者,又是強姦的加害者?

再把高中生換成男的,把初中生換成女的會怎麼樣?法律規定女性是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的犯罪主體的,難道這個女孩子,被強姦的同時又強制猥褻了對方?

又或者雙方都是男性呢?怎麼,還得看姿勢來判斷哪個是受害人?萬一一前一後還交換過呢?還能判斷嗎?

所以說這得出多少特殊條款才能解決這些混亂啊。。


由於未成年,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對犯罪和世界的認知不健全,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很多案件在刑罰上對未成年犯罪採用教育、引導為主的懲罰措施。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保護未成年,沒什麼毛病。

但在近幾年連續到曝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我們看到了法律對這些惡魔的容忍,因為即使是故意殺人、強姦等之類的重罪,也可能會因為年齡不追究事責任。

14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我國已經實行了40年時間,但是在這期間,各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而我國青少年犯罪年齡整體呈下降趨勢,他們的心智相比於之前成熟更早了。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把未成年人犯罪當作特殊的群體加以看待。

美國在19世紀末,最早成立了所謂的青少年法庭。英國有個叫「惡意補足年齡」的方法,就是7至14歲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其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麼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照樣可以追究責任。

如何追究青少年刑事責任的問題,或者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在慢慢探索,而這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比如,就像很多人提出的,責任年齡是否可以修改為生理責任年齡和認知責任年齡。對生理上不滿14周歲,但綜合評判其認知年齡達到14周歲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的確都還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與此同時,我們當然也並不認為,降低刑責年齡就一定能減少和抑制犯罪。

只是說,處罰未成年,提高他們的犯罪成本,和社會家庭「拯救」未成年並不矛盾。

我們也絕對承認:家庭、學校、法制教育……一環環的缺失魔鬼般地湊在一起,讓未成年孩子的孩子舉起了屠刀。

拯救,當然也很重要。

用一位網友的話來結尾:

只有家庭、校園、司法、社會機構都做到該做的,並且能在一方缺失後,起到替代性角色作用,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未成年,本該健康成長的年紀,別讓他們被迫「作惡」。


無法贊同羅老師的觀點,我對於一句名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沒有犯罪學的刑法學是沒有邊界的」。

羅老師這次的問題恰恰在於他犯了自己所批判的錯誤,以邏輯推導代替經驗事實。而「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

無論是羅老師所稱「樂觀主義」還是「現實主義」,都是基於一種對於人性的片面歸納——這只是一種理論而沒有任何數據證明,而它們的理論基礎也很簡單:人性究竟是善是惡?從而推導出刑事政策應當在此問題上持改造或者懲罰的態度。

知乎上很多人討論法律問題喜歡以「你不懂人性」反駁,這其實和羅老師的這段論證有一樣的問題:為什麼你假設的人性是對的?你有什麼證據來證明呢?這其實就是古典刑法學派的弊端:通過理論來推斷理論。「一本書、一支筆、一瓶墨水就可以做刑法研究了」。

而科學革命以後,法學之所以成為了科學,就是在方法論中大量吸收實證研究方法。舉個例子:我要證明未成年人的人性究竟是什麼,不是按照什麼「現實主義」「樂觀主義」的理論,而是去做心理學、教育學的研究,通過犯罪學的分析,得出結論。刑法學的研究,要的不是人性本善/本惡的推理,而是以犯罪學等社會科學為基礎,形成各種各樣的實驗報告和訪談結果。

現在要求推動修法的原因是因為出現了一些極端案例,我們可以類比為理工科實驗中出現了各種異常數據,而暫時無法查明原因,我們應當做的是個案分析,找出原因,而不是直接修改理論,做理論推理。(我不是理工科,比喻可能有疏漏)

在未成年人責任能力問題上,刑法教授的角色應當建立在其他學科的實驗報告上,現在,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教育學專家或者心理學專家,給我們講述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的具體情況,需要犯罪學專家分析各種極端案例的原因。在他們的實驗結論基礎上,再決定是不是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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