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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7歲?14歲?刑事責任年齡要不要下調?_嗶哩嗶哩 (゜-゜)つロ 乾杯~-bilibili?b23.tv羅翔老師在知乎的相關文章:
羅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升高性同意年齡矛盾嗎?刑法羅翔?zhuanlan.zhihu.com羅翔老師的論述觀點傾向於現實主義,認為應該適當下調。
下調年齡是偏向於現實主義
但不是真正的現實主義
(試圖解決現實問題而沒有看到現實問題具體是什麼。)
犯罪學是刑法學的眼睛
未成年人犯罪總數是持續下降的(9年)
整個惡性刑事犯罪的總數也是持續下降的(20年)
刑罰絕不應該以報應為首要目的,甚至就不應該以報應為目的
如果我們原則上就無法讓一個人棄惡從善,只有通過加大刑罰力度才能遏制犯罪。
那在刑罰大趨勢是輕緩化的過去二十年惡性犯罪率是如何(顯著)下降的?
現實是我們有能力有手段在嚴刑峻法之外減少犯罪。
我們能通過一定的手段改造人,這不是樂觀,這才是現實。我們需要發展心理學教育學犯罪學監獄學社會學來控制犯罪。"犯罪是有規律的可控制的",這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一個價值判斷。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而且羅翔老師提到了一個詞,"自由意志"。
古典刑法學派認為精神病人與幼童沒有"自由意志",無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這在所謂的性承諾年齡當中是同樣適用的。
甚至在北大pua,藍鯨遊戲,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等問題中同樣適用。
也即沒有或喪失了自主判斷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很難判明。
我認為羅翔老師依然是傾向於古典學派的,無論從他對死刑的看法(死刑是對罪犯的尊重——康德就是古典學派的代表),還是一些道德感極強的言論。
依然是古典學派的那一套。
核心是,人有自由意志,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不僅是羅翔老師或者古典刑事學派的觀點,這是人類的道德直覺與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基本預設。(用霍金的話說,這東西是伴隨著演化過程而來的幻覺。)
然而從事實出發(從犯罪學出發)的社會刑事學派,完全否認人有真正按照自己意願行事的能力。
也即任何人都沒有"自由意志"。
犯罪的原因只有三個,遺傳,自然環境,社會環境。
一切人的一切行為(乃至一切思想)都是這三個因素的結果。
所有人都在被這三個因素完美pua(因為事實上物質世界沒有其他因素了)。
如果你具備和某個犯罪者完全相同的這三個因素,你也會犯相同的罪行。(也可以解釋你為什麼是個有點小驕傲的無神論者,而在沙特無神論者那麼少。)
所以,犯罪者沒有道德責任,所有人都像精神病人一樣,被某些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控制著。
無論行善還是作惡,都不是真正由我們自己決定的。
如果考慮了所有導致犯罪的客觀因素,且有一種因果必然性的信念。我們就會發現,任何罪犯的行為都是沒有客觀存在的期待可能性的(張明楷老師經常用的概念)。
所以懲處犯罪不是為了"惡有惡報",而是為了保衛社會。
在這個意義上,判定如何懲罰的依據不再是你已經做了什麼,而是你未來可能會做什麼。
如同菲利所說,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被判了20年牢獄生活,那20年過後,他就應當被釋放,哪怕他依然有危險,哪怕他從未悔改。因為按照報應刑的理念,他已經付出了他應該付出的代價。
可是他依然是危險的。
這可以說是廢棄了罪刑法定的原則。(不同的人犯了相同的罪,依照危險性不同可以給予不同的刑罰。)(反正個體沒有道德責任(放棄報應刑),如果對方不會繼續犯罪,還關著幹嘛。。)
什麼是現實主義,這才是。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類的自由尊嚴都視為無物。
是可以以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為由,監禁精神病人甚至批量處死。同理也可以用於未成年人。(墨索里尼政府和希特勒政府,用的就是社會刑事學派(雖然有些偏離))
將法律視為社會凈化的工具,懲罰人乃至處死人,和拍死蒼蠅沒有區別。(還是主觀判斷你有沒有危險性)(納粹這一套畢竟是過了點)
道德感如此之強的羅翔老師,永遠不可能真的是一個現實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