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中國應不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說明理由。


我覺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並不是必要的。

必要的是必須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未成年可以不擔負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必須落實到監護人身上。

要麼降低刑事你年齡,要麼把刑事責任落實到監護人身上,總是要付出代價的,不然影響不好。

不然殺個人跟沒發生什麼事情一樣,簡直滑天下之大稽。


應該,

這麼做的理由是。人之初,性本惡,惡不懲,社會之過。

如果你多接觸一些小孩子,你會發現小孩子有不少邪惡的想法。只是他們沒有體力和智力付諸實踐。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現在的小孩子,比如男孩,普遍比上一代早發育2年左右。一般13歲就可以達到性成熟。性成熟不僅意味著可能出現性犯罪,更意味在雄性激素的刺激下,男孩子發生暴力的傾向會更強。

有人說現在由14歲降到12歲,那以後11歲出現犯罪了又這麼辦?這純粹是個弱智問題。

如果將來男孩子10歲就發育,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就應該降到10歲。

但是這種可能性有嗎?營養條件再豐富,也不可能普遍性的在10歲發育。

假如一個人走路經常摔跤,那麼按照上面某些人的弱智邏輯,這個人要麼什麼都不要改變繼續摔跤,要麼直接坐輪椅。總之,不要去改良自己的走路姿勢。要麼摔到死,要麼放棄走路的能力。這些人根本不是在思考問題,是典型的思想懶漢,喜歡一刀切。這樣人的如果身在高位,那就會和特朗普一樣,睜眼說瞎話。

希望有關部門能正視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頻繁的現實,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是保護了受害人還是施害人?不用我多言!


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最近大家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又開始討論地沸沸揚揚。其實,我本來是想保持沉默的。但是,最近要運營我的公眾號「段子法律」,沒辦法,只能泄露天機了。我本科主攻法哲學,從不受部門法干預,因此,我論證一個問題正確,是因為問題本身從直覺上看屬於正確,而不是引用法律本身來論證問題正確。當然,這個和訴訟不一樣,訴訟講請求權基礎,不管民事還是刑事,對請求權基礎深入分析,有助於勝訴。但是,今天討論的刑事責任年齡,可能牽涉的問題,不是法律本身,這就是一個理論法學問題,適合哲學專業的人來研究。

首先,作為法律人,我還是要給大家講講為什麼刑事責任年齡不能縮小。其次,我作為一個人,我會一如既往地站在直覺的立場上,因為,我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一個法律人。說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法學大咖們一致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能縮短,理由反正比較多,感覺說得挺有道理的。我在此列舉一下。

觀點 1,數據顯示,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佔總的犯罪數量中,比例非常小。所以,14歲以下的人以教育為主,不要入刑,這樣就更有利於這些未成年人以後改過自新。

看到這個觀點,我簡直想笑出來了。這是什麼邏輯呀!我歸納一下這個邏輯,就是這個群體本來犯罪的數量就不多,所以但列出來特殊照顧一下。既然是這樣,那我看全國勞動模範這個群體犯罪率更低,而且全國勞動模範如果犯罪了,法律如果容情,我相信這些勞動模範一定會在今後的生活中好好表現。勞動模範這個群體改過自新的概率難道還比不過未成年人這個群體嗎?但是呢!勞動模範犯罪了,依然要被處罰,13歲犯罪就不處罰了,這實在是難以讓人接受。

觀點2,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概率遠遠高於成年人,年齡越低,改過自新的概率越大。據說,這也有數據支撐。好吧,既然有數據,我們還是要尊重這些證據材料。本來,我們依然可以用勞動模範的例子來反駁這種特權思維,但是,既然前文已經講了,就不再贅述。但是,我本人還是一一個疑問,按照這種邏輯,為什麼不立法寫好,14歲以下的人最多犯罪一次,第一次可以豁免,第二次就不可饒恕了。要是這樣立法,不是更好嗎?更加有利於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呀?可是法律卻沒有這樣操作,言外之意,14歲之前如果有機會,你可以犯罪無數次。當然,這只是假設,實際上這些人進了少管所日子也不好過,少管所還是比較嚴厲的,犯重罪機會不多,但是小偷小摸的機會還是比較多。(嗯,推廣一下我的公眾號「段子法律」)

觀點3,一個社會要走向文明,對仇恨更應該理性,懲罰犯罪不是最終目的,讓一個人回歸社會才是最終目的。基於這種價值觀的引導,我們不要帶著仇恨去審視14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此觀點的確說得有道理。經過幾年系統的法學教育後,我開始識到,法律其實更關注這個社會的價值量。如果一個人已經被殺死,那麼再殺死一個人,無疑就損失一個社會生產力。所以把人關起來幹嘛呢?我們遲早要把一個人放出來,讓他回歸社會,重新為社會做貢獻。感覺此說法,用在未成年人當中


當然應該!!!

近年來殺父殺母的未成年人↓↓

如果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那我國的這些未成年人殺父殺母案應如何杜絕?

希望把死刑年齡降到14歲


界線再怎麼變化,還是會有選手反覆試探。

需要的是責任落實,由監護人部分承擔。


我不同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考慮合理性方面、效果方面和立法技術方面,下面我將從這三個角度論述為什麼我不同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首先,合理性角度方面。

有學者認為,成年人犯罪是「惡」,而青少年犯罪是「錯」,是社會、家庭沒有保護、引導好青少年。我認為這一觀點尚不完善,成年人犯罪也可能是因為自小缺乏教育甚至生活悲慘而致身心發育不全,如何解釋在同樣的原因下,讓其承擔完全刑事責任而青少年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呢?我給出的答案是,成年人已(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脫離家庭,或擁有了脫離家庭的能力和自由,家庭外總會有理性第三人,用一般的、中性的方式與之相處,其應當在知道普世價值觀和社會一般規則是如何後,逐漸改正自身的不足。已知世而置若罔聞,以自身的不幸遭遇為自己辯護,則是「惡」,這便是讓其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合理依據。而未成年人不「自由」,家庭或者其所處的社區、鄉村等本應為其庇護,實則成其枷鎖,讓其無法見到健康的人生形態,讓一個從未知道規則如何的人為不遵守規則承擔責任,不具有合理性。當然,即使再失敗的教育環境,未成年人也肯定知道嚴重刑事犯罪如殺人放火等是錯誤的,但由於對「善」沒有深刻感知,對「惡」的衡量權重也是有偏失的。例如一個孩子的父親時常家暴他和他母親,他雖知暴力為惡,但仍有可能向別人施加暴力以發泄情緒或舉刀結束父親生命,因為無論後果是什麼也比現在要好。這種情形下,不讓其承擔或減輕其刑事責任的合理性依據是,讓不知道怎麼是正確的人為錯誤承擔責任,不具有合理性。

以上是劃分刑事責任年齡的理由,要解釋為什麼我不同意刑事責任年齡「提前」還需更進一步分析。中國當下未成年人中獨生子女是普遍多數,且由於教育的普及,許多人在離開家上大學前之前的生活被家庭學校兩點一線佔據了大部分,即上文所述的未成年人不「自由」的狀態今天只增不減。若從家庭和學校獲得的價值觀不正確,又受困於家庭和學校而無法見識到正確的價值觀,這樣的孩子比起在制定刑法典規定現行刑事責任年齡時的孩子,有合理性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在認識到何為「善」)的時間只會更靠後,不會提前。所以提前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合理性,一言以蔽之即:生理雖成熟更早,心理卻成熟更晚,且這種晚並非來自其主觀抗拒,而是受困於不自由狀態,讓更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承擔責任,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效果方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達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的效果呢?我認為效果甚微。青少年犯罪具有衝動、不顧一切的特點,刑法的威懾作用對理性弱的人微乎其微。數據顯示,青少年犯罪具有反覆性特點,這些犯罪的青少年本就缺乏關愛與引導,刑罰的教育感化作用對敏感逆反青少年來說只會適得其反,且標籤作用更會阻礙其走向正道:反正我已經進去過一次了,大家都知道我是個罪人,這輩子就這樣了吧。當今心理更不成熟的青少年的感知能力有限,讓一個不知懲罰是何目的的人接受懲罰,就像父母打了哭鬧的嬰兒一巴掌,並不會讓他停止啼哭,只會讓他哭得更厲害。

第三、立法技術方面。刑事責任年齡只是一種法律擬制,並不是說差一天滿14歲的人和剛滿14歲的人的心理成熟度相差甚遠,只是劃定一條界線,因為根據每個個案評估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後果的認知能力成本太高且容易誘發更巨大的不公平,雖然這一規則被批評為「愚蠢的規則」,但除此之外好像也沒有更好的辦法。有人建議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13歲,那13歲的孩子就比12歲的孩子心理成熟的多以至於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了嗎?為什麼不調到11歲、10歲呢?顯然,無限下調不可取,會失去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意義(上述第一部分),那麼,既然在心裡足夠成熟到認知自己行為及其後果和完全不成熟之間本就是一條長長的灰色地帶,畫線本身就是擬制行為,何必要糾結於將這條線前移或後移一點呢?


非常必要!


我覺得沒必要吧,其實還是孩子,主要原因在家長監護人,社會學校的關注。其實未成年犯罪後應該讓監護人如父母等共同承擔責任。


推薦閱讀:

刑事案件中做偽證,會怎麼樣?
死刑!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一審宣判
寵物傷人,主人是否有刑事責任?
一份把搶劫罪辯護轉向非法拘禁的辯護詞
德國刑法專家:若騎車男身上有槍 可向寶馬男開槍

TAG:法律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