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不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說明理由。
我覺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並不是必要的。
必要的是必須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未成年可以不擔負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必須落實到監護人身上。
要麼降低刑事你年齡,要麼把刑事責任落實到監護人身上,總是要付出代價的,不然影響不好。
不然殺個人跟沒發生什麼事情一樣,簡直滑天下之大稽。
應該,
這麼做的理由是。人之初,性本惡,惡不懲,社會之過。
如果你多接觸一些小孩子,你會發現小孩子有不少邪惡的想法。只是他們沒有體力和智力付諸實踐。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現在的小孩子,比如男孩,普遍比上一代早發育2年左右。一般13歲就可以達到性成熟。性成熟不僅意味著可能出現性犯罪,更意味在雄性激素的刺激下,男孩子發生暴力的傾向會更強。
有人說現在由14歲降到12歲,那以後11歲出現犯罪了又這麼辦?這純粹是個弱智問題。
如果將來男孩子10歲就發育,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就應該降到10歲。
但是這種可能性有嗎?營養條件再豐富,也不可能普遍性的在10歲發育。
假如一個人走路經常摔跤,那麼按照上面某些人的弱智邏輯,這個人要麼什麼都不要改變繼續摔跤,要麼直接坐輪椅。總之,不要去改良自己的走路姿勢。要麼摔到死,要麼放棄走路的能力。這些人根本不是在思考問題,是典型的思想懶漢,喜歡一刀切。這樣人的如果身在高位,那就會和特朗普一樣,睜眼說瞎話。
希望有關部門能正視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頻繁的現實,現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是保護了受害人還是施害人?不用我多言!
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最近大家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又開始討論地沸沸揚揚。其實,我本來是想保持沉默的。但是,最近要運營我的公眾號「段子法律」,沒辦法,只能泄露天機了。我本科主攻法哲學,從不受部門法干預,因此,我論證一個問題正確,是因為問題本身從直覺上看屬於正確,而不是引用法律本身來論證問題正確。當然,這個和訴訟不一樣,訴訟講請求權基礎,不管民事還是刑事,對請求權基礎深入分析,有助於勝訴。但是,今天討論的刑事責任年齡,可能牽涉的問題,不是法律本身,這就是一個理論法學問題,適合哲學專業的人來研究。
首先,作為法律人,我還是要給大家講講為什麼刑事責任年齡不能縮小。其次,我作為一個人,我會一如既往地站在直覺的立場上,因為,我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一個法律人。說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法學大咖們一致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能縮短,理由反正比較多,感覺說得挺有道理的。我在此列舉一下。
觀點 1,數據顯示,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佔總的犯罪數量中,比例非常小。所以,14歲以下的人以教育為主,不要入刑,這樣就更有利於這些未成年人以後改過自新。
看到這個觀點,我簡直想笑出來了。這是什麼邏輯呀!我歸納一下這個邏輯,就是這個群體本來犯罪的數量就不多,所以但列出來特殊照顧一下。既然是這樣,那我看全國勞動模範這個群體犯罪率更低,而且全國勞動模範如果犯罪了,法律如果容情,我相信這些勞動模範一定會在今後的生活中好好表現。勞動模範這個群體改過自新的概率難道還比不過未成年人這個群體嗎?但是呢!勞動模範犯罪了,依然要被處罰,13歲犯罪就不處罰了,這實在是難以讓人接受。
觀點2,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概率遠遠高於成年人,年齡越低,改過自新的概率越大。據說,這也有數據支撐。好吧,既然有數據,我們還是要尊重這些證據材料。本來,我們依然可以用勞動模範的例子來反駁這種特權思維,但是,既然前文已經講了,就不再贅述。但是,我本人還是一一個疑問,按照這種邏輯,為什麼不立法寫好,14歲以下的人最多犯罪一次,第一次可以豁免,第二次就不可饒恕了。要是這樣立法,不是更好嗎?更加有利於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呀?可是法律卻沒有這樣操作,言外之意,14歲之前如果有機會,你可以犯罪無數次。當然,這只是假設,實際上這些人進了少管所日子也不好過,少管所還是比較嚴厲的,犯重罪機會不多,但是小偷小摸的機會還是比較多。(嗯,推廣一下我的公眾號「段子法律」)
觀點3,一個社會要走向文明,對仇恨更應該理性,懲罰犯罪不是最終目的,讓一個人回歸社會才是最終目的。基於這種價值觀的引導,我們不要帶著仇恨去審視14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此觀點的確說得有道理。經過幾年系統的法學教育後,我開始識到,法律其實更關注這個社會的價值量。如果一個人已經被殺死,那麼再殺死一個人,無疑就損失一個社會生產力。所以把人關起來幹嘛呢?我們遲早要把一個人放出來,讓他回歸社會,重新為社會做貢獻。感覺此說法,用在未成年人當中
當然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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