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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司強制加班這件事情的?


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還是那句話,救急不救窮,如果是項目上線緊張期,或者是由於資方等其他方面的壓力導致的臨時某階段加班,其實是應該的。

但是長期的,毫無意義的,制度性的加班,是不支持的


搞創業,沒熱情是不行的,沒情懷是更不行的,自願加班是必然的。不願意被強制加班?嗯,我會把他(她)請走,等公司穩定了也許我需要一些更穩的人,可是現在我們一定要衝沖沖!

所以,我還不敢去創業團隊的。


在面試的時候我就和HR 和用人部門說過:

因工作項目需要,可在保證項目按節點完成的情況下,可接受加班。但堅決不願組織低效,為了表現等無意義加班。

現在也是,上項目的時候可以。項目結束,沒那麼忙,到點掐點走。

哦,我們公司,沒有加班費,沒有加班調休。一天上7小時45分鐘班,月末最後一個周六要上班。

老闆四川人。呵呵,可以說非常精於算計了,非常雞賊。


加班可以分為很多,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理解:我個人認為如果真的是有公司很多事情沒有做,那麼公司就算不強制執行加班,我也會去做,但是另幾種我不能接受…比如我之前呆過的一個公司,是個國企,年年搞什麼大幹一百天,什麼是大幹?就是你這幾個月無休或者每周只能休一天,強制加班。可為什麼大幹呢?沒說,上面解釋說大幹就是公司特色,祖傳的,所有國企都要搞…

大幹時期幹什麼呢?有沒有事我不管,你人必須要來,不來算你曠工…連續三四個月得不到好好休息,而且不是真的因為工作忙要去上班,大躍進時期已經過去很久了吧,上半年搞完,下半年搞,這樣的公司文化不能接受,最終我辭職了…

另一種不是公司層面的,是中層領導層面上的加班,有一種人好表現,為了裝作自己管理有方,把部門打造成一個人人熱愛工作的部門,而且親自帶頭加班,每天帶領部門的員工加班到12點,甭管有事沒事,時間給我坐足了,萬一哪天高層晚上十二點看見了,倍兒有面子,看看看那誰誰又帶頭加班了,升職加薪又有指望了…做為棋子你必須要加班…所以我還是選擇辭職…

所以我的原則,如果公司真的很忙可以制定製度強制加班,相關物質保證也要跟上,無償加班還要強制,所有人都會反感…如果是個人工作沒有做完,必須加班才能做完,我是會主動加班的…

因為我身邊真的是有人明明自己有很多事情,還是不加班,不加班理由也很多:一公司不給加班費,二公司給我的事情太多做不完,三公司為什麼不招人。說的有一定道理,但不建議大家這麼做,因為敢說這種話的人要麼就是來混的,要麼就是有關係的,我們這些打工仔還是要盡職盡責的做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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