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於聚合支付的監管主要是依靠央銀及其分支機構,商業銀行起到協助監督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對聚合支付企業的有效監管,依據新公共管理理論及參照美國及歐盟聚合支付監管體系的成功經驗,相關業內人士提出了建議——構建多元化的聚合支付網路監管體系。
首先,建立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聚合支付機構定位為"收單外包機構"從事商務服務,屬於非金融機構的範疇,在此基礎上可以借鑒西方的經驗,結合國內聚合支付行業發展的的實況,建立監管系統,成立對於聚合支付平台進行日常監督的專門資產管理機構,類似於「網聯平台」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
其次,加強對聚合支付與電子貨幣的統計監測與風險評估。對於虛擬貨幣應明確其定義以及發行方,加強對虛擬貨幣發行的規範和調整,並將聚合支付和虛擬貨幣對支付體系的影響納入到新的研究課題中。通過關注沉澱資金,改善貨幣統計監測,充分考慮聚合支付對市場的影響。
最後,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建立完備的審慎監管體系。目前聚合支付行業發展處於成長期,存在許多的不確定性,要採取動態監管的方式,實行彈性政策,在發展與規範中尋找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