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殺人為什麼有的死刑有的不是?

近期看到張扣扣的判決結果,產生了很多疑問:為什麼同樣是殺人有的死刑有的無期有的更輕?問什麼從寬、減刑的情節在許多天怒人怨的人身上用得那麼淋漓盡致?我們經常聽到考慮到某某殺人犯、搶劫犯、貪污犯有自首情節,酌情減罰,我也不太贊成這點,可為什麼有些人能用,有些不能?因為那些人犯的罪輕,得到了原諒?


殺人還分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還分主犯還是從犯。還分有沒有自首,還分情節輕重,還分是否累犯前科。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需要慎重再慎重,不是簡單一句話兩句話就判處人死刑的。


是這樣的,在我國對於量刑有相應的規定,對於對罪犯是否執行死刑的處罰要根據罪犯本身所犯的罪行來決定,例如兩個人因為瑣事起了爭執,一個人無意中推了另外一個人一下,結果被推的這個人頭部撞到牆導致顱內大出血而死,這個就叫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會被判處死刑,如果這個人揪住另外一個人的頭髮向牆磕去,導致被害人顱內大出血死亡,這就叫明知會造成他人死亡依然去做,就叫所謂的故意殺人,故意殺人按照刑法根據犯罪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另外根據刑法,罪犯存在自首,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幫助警方捉拿同犯,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應當予以從輕處罰


殺人自首的,能積極的賠付受害人家屬,能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書,法院會酌情考慮要不要減刑的


謝邀,首先希望在分析本案時先摒除新聞媒體的渲染,站在一個中立法官的角度分析相關問題。

為什麼同樣是殺人有的死刑有的無期有的更輕?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我國對犯罪的認定是從客觀結果到主觀責任這樣一個方向進行認定,致人死亡這樣一個客觀結果已經產生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還必須有主觀責任,比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才能被認定為犯罪。可是,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或者責任阻卻事由,這一切都將被推翻,違法阻卻事由主要有職務行為、法令行為等,責任阻卻事由主要包括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狀態等。本案中還涉及王正軍一案,王正軍在行為時還是未成年,所以並不適用死刑。張扣扣一案中,辯護人是從精神狀態來進行辯護,認為張扣扣有急性應激障礙,屬於限制刑事能力人。而回顧案件中張扣扣為犯罪所做準備、犯罪的意圖和目的,很難證明張扣扣是因為精神病不能控制自己而導致了這樣一個結果。

問什麼從寬、減刑的情節在許多天怒人怨的人身上用得那麼淋漓盡致?刑法中規定了許多從輕或減輕刑罰的情節,也存在許多加重或從重刑罰的情節,為的是行為人能夠在行為前終止行為或者行為後積極補救,減少對社會的危害性,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量刑的考量不能單純情節化,斷章取義,只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更應當情形化,綜合考慮犯罪全過程。否則,不僅不利於被告積極悔改,還會導致被害人被進一步傷害。

對於您經常聽到考慮到某某殺人犯、搶劫犯、貪污犯有自首情節,酌情減罰,有些人能用,有些不能的問題。其實不是有的人能用,有的人不能用,主要考慮的應該是是否存在適用的條件,條件是否成立,以及犯罪的是會危害性是否適合使用該條款。

最後,事實不能假設,真相沒有如果,就像檢察官經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同樣殺人,如何適用刑法,都必須基於事實,否則如何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有過失殺人有故意殺人


殺人有故意殺人和正當防衛殺人 性質不同


看主關故意還是過失殺人,


以命抵命的懲罰方式過於野蠻,這點我是贊成的。一刀切的做法未免不近人情,顯得不人道,那些也都是舊時的做法。

但是一個無辜被害的人,他自身的命已經結束,他的人權也沒了,只剩對最後行兇者的宣判。我們在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是要很慎重,可有時越為犯人考慮,越顯得死的人多麼的不值。

在上一段的描述中,我加入了主觀判定,死的人是一個好人,這確實有些偏頗。古人也說,冤冤相報何時了,國家和社會是不提倡個人做裁決,文明社會應該按照法律執行。

一個人死,沒有什麼皆大歡喜,不論死的是什麼人。只是在處理窮凶極惡的人是,我們感到解恨,但我們逝去的人、逝去的時光,都是沒辦法彌補的。

我仍相信,通過公正的裁判,能減輕我們的傷痛,不冤枉好人,也不讓主觀違法者肆意妄為、逍遙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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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中帶有一些情緒化,還有身為外行對法律條文的不了解,請大家諒解,也謝謝各位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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