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挑釁我方,我方因防衛過當殺了對方,這種情況會如何判?
根據對方挑釁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將對方殺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是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要滿足如下構成要件:(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防衛人是真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防衛;(4)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5)防衛人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3.特殊正當防衛。一般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所以,因對方的挑釁行為將對方殺害,要看對方是如何挑釁的,具體的挑釁方式是什麼,挑釁程度是怎樣的。如果挑釁人正在進行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挑釁人的侵害行為並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將對方殺害的,要按防衛過當處理的,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如果挑釁人的侵害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行為,將對方殺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從你的問題上來思考,應該不屬於正當防衛,所以到不了防衛過當。
「挑釁」不屬於對你方有實質性的或者緊迫的即將的危險存在。
如:
對方挑釁:你殺我啊?
你方就把對方殺了。
這叫故意殺人。
判故意殺人,不可能判你正當防衛。也不可能判你防衛過當。
比方說,A對B說,老子要殺了你。但只是語言攻擊,沒有實際行動。B覺得先下手為強,反殺了A。典型的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沒半毛錢關係。
挑釁反擊不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你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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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對方挑釁程度,能否達到危及你生命安全的情形,如果僅僅為一般性挑釁,你方殺了對方,有可能定故意殺人罪,也有可能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是否屬於防衛是題主說了算的?
挑釁對打造成嚴重傷害這屬於鬥毆加故意傷害吧,這叫防衛?
正當防衛裡面應該沒有殺人這一個說法 防衛裡面應該不包含殺人 我覺得應該算是防衛過當吧? 而且正當防衛這個界限很模糊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是不是對面防衛挑撥沒玩好啊。
建議把題目改成
「對方挑釁我方,我方沒忍住,殺了了對方,這種情況算正當防衛嗎?」
然後回答是不算。
挑釁?正當防衛?請去看看啥叫正當防衛再來提問好嗎?正當防衛的前題是正在進行的侵害,我國默認精神侵害無效,否則,誰開賓利從我身邊走過,我都認為這種炫富行為嚴重正在對我的精神進行侵害,我是否可以削車主一頓來減輕我所受到的精神傷害呢?
防衛過當?做夢呢?90年代就確立了無限防衛權,然而直到崑山龍哥才有第一次正當防衛判決。崑山後你又見過幾個判處正當防衛的?
還不說你的問題描述本身就全是問題。
對方只是挑釁,那叫約架,不存在防衛問題
按照正常的法律來說,你自我防衛擊殺了對方,你不負任何責任。
按照正常的法律來說,你防衛過當就要負擔責任。
但是,按照現實來說,你自我防衛擊殺了對方,你一樣要負責任,除非你能造勢,形成影響力,讓廣大網友挺你。不然,你就得進去。
記住,龍哥反殺案只有一個,其他人不能學,後面又出了其他相同的事件,最後被判罰了。
記住,法律是維穩的,是為了社會平穩。而你個人的委屈,真的不算什麼。
記住,這裡是中國。
我不在乎如何判 我在乎的是如果對方的社會地位以及調動能量遠遠不在我的承受範圍之內 那麼這次之後我肯定會受到無法承受的報復 那麼我眼下的決斷必然是斬草除根 畢竟臨死還拉個墊背的 既然選擇挑釁 就應該做好被反殺的覺悟 至於法院和律師? 我一點都不覺得有什麼值得信任
首先,怎麼判決是法院決定的,其他人只能根據案件情況推測。
你既然都說自己這方是防衛過當殺了對方,則必然不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衛過當不是罪名,判決的話可能會是: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中的一個罪名。
當然會判你無罪啦,法院還會讓死者家屬道歉,給你精神撫慰金,人家只不過失去了生命而已,你可是遭受了尊嚴上的侮辱啊,這哪有可比性啊
怎麼樣,這回答是不是很和你的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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