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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捕過程中被擊斃的歹徒有罪嗎?

題主是法律小白,對法律感興趣但不是相關從業者。在本人的認識中,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法院的審判,那麼在追捕過程中被擊斃的歹徒是否會被認定為有罪,對於該名歹徒應該是如何定性?是定性為犯罪嫌疑人,還是罪犯?


老美的經典案例

警察在邊境攔截下毒販,毒販棄車往邊境逃逸,後被警方擊斃。但是毒販身上並未攜帶任何武器。

美國民眾討論:

有人認為:「毒販這種職業就該擊斃」

也有人認為:「警察的訓練手冊上明確規定在對方沒對你構成攻擊威脅之前不能使用致命武器」

美國法院判處警察有罪

(按照訓練手冊判處置不當)

然後總統特赦

(但是我們有後門)


首先明確一下概念:1、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嫌疑的人,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定罪,都推定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在經法院審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的嫌疑,決非罪犯。 2、罪犯是經法院審理判決有罪之人。所述的歹徒不是定性,是屬於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嚴重暴力侵害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其侵害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槍支。故符合前提條件的擊斃是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

在極緊急下,執行公務剝奪他人生命是免責事由。開槍的直接原因是阻止當前的嚴重危險發生,並不是處決。


那要看嫌疑人是哪類的,如果他是殺人犯,強姦犯,暴力恐怖犯罪的人員那警察開槍就是合法,如果他擊斃的嫌疑人是盜竊想逃跑,那恐怕要追究責任了。詳情請自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條例》


憲法里註明,所有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配合執法,所以可以理解抗拒執法就是罪。


非專業人士回答自己理解的答案,如果犯罪正在進行中,而該種犯罪行為導致後果又嚴重危害其他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的情況下就不會構成犯罪;或警察執行公務時遇到了危害自身健康權的反抗。應該都不能算。

而追擊中歹徒持刀即將要劫持人質時,警察這個時候就可以果斷擊斃歹徒。


從法理角度而言應當將其定性為犯罪嫌疑人,至於為何要將其擊斃,擊斃該犯罪分子的行為如何定性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一般情況下,逃跑屬於犯罪終止什麼的,就不可以打擊了……不過我說的這個是正當防衛,警察的不太懂


這個嘛,其實追捕的過程中呢,警方一般是不會開槍的,不過我們不討論這個。

在警方開槍符合相關的管理制度的情況下,首先警方要鳴槍,然後在歹徒或犯罪嫌疑人負隅頑抗並極具攻擊性的情況下向對方的四肢一般是下半身開槍,指使其失去威脅性。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挾持人質並且情緒極其不穩定,隨時會撕票,或者說像是販毒集團得抓獲這種才會允許擊斃犯罪嫌疑人。

(不知道是不是和你問的對口。這方面我上課聽的不是很好,也沒有去查閱相關資料,具體規定可能會有出入。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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