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傷人,主人是否有刑事責任?

如果是,是怎樣的程度?

如果不是,那麼教唆寵物傷人殺人是不是一個法律的漏洞?


教唆寵物傷人殺人的時候,寵物相當於主人手中的兇器,這個時候還是人對人的行為。

如果單純是寵物傷人,主人沒有傷害別人的故意,那就只是民事侵權行為。順便說一句,養寵物造成傷害的,主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故意(不然的話成天到馬路上找養狗的人去逗狗,然後要賠償就能過活了)。

當然如果主人明知是一條很有危險性的藏獒,還帶著去仇人家裡,並且沒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例如栓繩子),這個時候可以推定主人有傷害對方的間接故意,可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如果主人帶著一條藏獒,不牽繩子,出入公共場所,藏獒一時興起亂咬人,這個時候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然上述事實認定最後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並沒有想像得那麼漏洞百出。


&>&>&>我比較認同法院的做法,只是大部分的寵物傷人或多或少飼主都存在一定的過失,如果都以此判決只怕打擊範圍有點廣

問題是如果不如此判,打擊範圍更加廣(有被寵物傷害風險的人)


寵物傷人呢,責任都要你承擔了。不管你是教唆的還是寵物自己替你報仇的,倒霉的都是你。

附上: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導讀

隨著養寵物的流行,越來越多的人都會養一隻屬於自己的寵物。不可避免的是寵物將路人咬傷的事例頻頻發生。那麼寵物把路人咬傷了,寵物的主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被咬傷的路人又應該怎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參考案例

甲與乙是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一天傍晚,甲牽著飼養的寵物狗哈士奇犬在小區內遛彎,碰到同樣遛彎的乙。甲的寵物哈士奇從後面撲倒了乙,並對著其撕咬。後甲將乙送往醫院就醫,經醫院檢查,乙構成十級傷殘。

本案中,甲的寵物並不是依照甲的意願來咬傷乙的,屬於典型的「寵物咬人」事例。在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權。雖然甲的寵物不是依照甲的意願咬傷了乙,但是甲身為寵物主人,對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承擔無過錯責任。

第二,甲應當對乙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寵物咬人屬於特殊侵權,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在本案中甲對乙承擔無過錯責任,乙可以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如何處理

寵物咬傷路人在實踐中的處理應當分情況而定,一般會有以下三種情形(這三種情況是在寵物主人對寵物已經採取了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來說的):

  1.寵物咬傷人是因為被咬的人故意挑逗寵物的行為所導致

在這種情形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雖然寵物主人依舊對寵物咬傷人的事實承擔責任,但這種責任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

須注意:可以減輕責任的受害人過錯,僅限於受害人「故意挑逗」寵物的過錯。

  2.寵物咬傷人是因為第三者的過錯導致的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有過錯的第三人與寵物主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即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如果寵物主人承擔了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寵物咬傷人非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

在這種情形下,寵物主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應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誤工費、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5款「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僅需要證明三個事實:①被咬傷是此狗所致;②自己受了傷;③自己受傷與此狗的行為有因果聯繫。而寵物主人則需要證明其他事實,如「受害人或第三人有過錯」。

此外,還有三種特殊情況

  1.寵物主人未對寵物採取安全措施,例如沒有給狗戴狗繩,戴嘴套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9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寵物主人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無免責事由,指及時受害人挑逗動物,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寵物主人的責任。

  2.寵物主人養的寵物屬於法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國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或者危險動物(如:老虎、獅子、鱷魚、眼鏡王蛇等)致人損害的

此種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寵物主人無免責事由。

  3.「流浪狗、流浪貓」致人損害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2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遺棄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另外,如果「遺棄、逃逸期間」的動物被他人收養,則「遺棄、逃逸期間」結束,該動物致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承擔責任,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寵物主人對受害人的法律責任

寵物咬人屬於特殊侵權,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在本案中甲對乙承擔無過錯責任,乙可以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

第16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78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79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80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82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83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84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4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4條第5款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維權攻略

一、起訴需要的材料

  1.起訴狀: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聯繫方式等。②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訴訟請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③事實與理由。事實與理由這部分,需要寫明①被咬傷是此狗所致;②自己受了傷;③自己受傷與此狗的行為有因果聯繫。

  2.身份證明文件: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公民代理的,應經法院審查許可;律師代理的,必須提交律師函件和年檢的律師執業證書

  3.能證明案件事實或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起訴法院的選擇

關於寵物咬傷人的法院選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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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寵物傷人,民事方面有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

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寵物傷人,並不是說寵物傷人不受刑法處罰,而是寵物傷人本身就屬於傷人的一種。

刑法所保護的是侵犯的法益不受損害,寵物傷人這個危害行為,只要侵犯了生命權這個刑法上的法益,主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些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那麼他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主人對寵物(兇猛的危險物)負有管理義務,如果發生傷人行為,主人負有阻止義務,否則便是不作為犯罪。如果是過失造成寵物傷害他人的,通過過錯責任危害結果等,是可能要承擔刑事上的過失傷人或殺人的責任的。

倘若是題主所聯想的教唆縱容寵物傷人,此時已明顯屬於故意殺人/傷人了。

刑法上的兇器有性質的兇器和用法上的兇器(不包括胸器哦?乛?乛? ),所謂性質上的兇器,包括刀,槍之類的,而用法上的兇器,比如磚頭平常用來砌牆,兇手用來拍人就屬於用法上的兇器,此時,寵物已經成了傷人工具,即用法上的兇器。

看來題主是白高興了一場呢(?ω?)

以上。


感覺是個漏洞,我養了寵物傷人自己頂多賠點錢了事。咬死都不怕。


如果由於主人沒有看好狗狗,那麼造成對別人或者是別的動物的傷害,那麼是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賠償的。這個應該屬於民事責任,沒有上升到刑事那麼嚴重。我還是建議大家能夠牽好自己的寵物,即使您的寵物很溫順,沒有絲毫攻擊性,但是誰又能保證狗狗沒有任何突發情緒,以及突發癥狀,或者別的狗狗主動挑釁,如果不牽好,主人也來不及保護。


寵物傷人了,主人是要負責人的,以前老家鄰居養的狗狗傷人了,主人都得賠錢


一、如果將寵物作為自己的武器或者殺人的工具,故意使用寵物將人咬死的,主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依照上述罪名定罪量刑。

二、過失導致狗咬死人的,主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三、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不構成犯罪。


比較贊同shiso的看法,莫離所說的是民事責任的內容,但是題主問的是刑事責任,你偏題了。。。

一般來說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要造成法益侵害,寵物傷人對人身法益造成了損害,也有可能同時對財產法益完成損害,違法性要件自不用說是符合的;第二個就是責任要件,要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對法益侵害的結果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

回到題主的問題,要對寵物傷人承擔刑事責任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如果養的是烈性犬,必須採取保證他人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防護措施或者隔離措施,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可以最少認定為過失,如果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就成立故意,比如養了條烈性犬卻沒有做一點防護措施。如果養的是普通的寵物狗,則盡一般的注意義務,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即可。

法諺說「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仍然造成了傷害,就是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的賠償責任。

不記得在哪裡看到的案例,講的是飼主養了兩條烈性犬,有一天狗舍門沒有關好,致使烈性犬逃脫咬傷路人致死,法院認定飼主具有過失,判處三年的有期徒刑緩期兩年。

我比較認同法院的做法,只是大部分的寵物傷人或多或少飼主都存在一定的過失,如果都以此判決只怕打擊範圍有點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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