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囂張到「辭職可以我不留你,但是你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問哪裡來的規定,臨時編造公司規定?
氣到爆炸,可以理直氣壯的現編規定,公司比法律大多了!厲害!
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行就去仲裁。很多時候不要怕麻煩,企業往往很多時候就是利用員工不懂法律、怕麻煩,所以很多制度都是制定的自以為是。
其實,不用等一個月就走,從單位提出要三個月後才能走時,你就直接走人。單位扣你公司,你要麼投訴,要麼仲裁。
1、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正常辦理離職手續,是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用人單位勇當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2、已經過了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如果公司有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剋扣工資,你在離職的時候最好用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也就是通俗的說提交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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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規矩來的都是因為官司吃的太少!我入職都第一家公司一直不給員工交社保,老闆的理論就是把工資提高10%,員工得實惠,企業少麻煩!但是連著兩個勞動爭議,老闆口風立馬變了,全員交社保
沒關係。按勞動法規定走。
可以把辭職書寄到公司或者走郵件要回執等。
從簽收之日起一個月
不過建議還是好說好話。
謝邀,這種不符合勞動法精神的規定,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咋們提前一個月寫書面申請即可,即使咋們和公司關係破裂,公司不願放人。我們還是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免得在行業里落下什麼話柄。
你是在公司交了押金還是押了其他什麼東西啊,不然你管他囂張不囂張,真要走的時候把辭職信一拍,誰還能攔著你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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