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孩子上戶口不跟自己的姓,被派出所以「從沒有這樣辦過」為由拒絕,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嗎?

父母為了紀念逝去的恩人,把自己的孩子取名恩人的姓名,這樣算「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嗎?


「北雁雲依」最高院給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後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


謝邀,這個不好說。

樓下有人以「北雁雲依」案為例,來說。

我個人倒是覺得像這種為了紀念逝去的恩人與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這中間還是有些差別的····

但是具體操作,確實挺困難的。因為風序良俗這個標準的定義實在是模糊,沒有具體的描述。只能說,可以去打打官司試一試吧,才疏學淺對此並沒有很好的看法。


不一定非要用恩人的姓氏,可以用恩人姓名的某個字作為孩子的某個字


可以取名

念恩

或者念()恩人名字中的一個

或者恩()恩人名字中的一個

不必要非要恩人的名字吧

如果是想感恩,做點實事更好吧,例如奉養恩人父母,照顧恩人子女,這些比名字更有意義吧

如果恩人都沒親人,自己平時做些慈善的事情也可以感恩

做實事比名字更好


你讓恩人管你叫爸(媽),也是六的一匹。

好了,想紀念恩人可以換種方式,不要隨便給孩子取個名字。


謝邀。

我個人覺得,這個「北雁雲依」案例並不是同一類型的問題。

取恩人的名字,算不上創新名字,也算不上是個人喜好隨意取名,他是有他的意義所在。

我認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辦理戶口登記。因為不隨父母姓,隨奶奶外婆姓的我就碰見過。


舒暢不就沒跟她父母姓


謝邀。我覺得可以取恩人名字里的某一個字給孩子命名,不一定非得這麼死板。既能表示感恩,也不違背社會倫理


在不違反社會秩序的前提下 可以。

但是每個公安局的執行力度不一樣,大都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這就需要你硬氣一點或者把相關法律文件列印給他們看了


有一個特殊情況說明,可以陳述。


真想取恩人的名字,可以這樣操作

父親先更改為恩人的姓,然後順利給小孩起名上戶口,最後父親再把姓改回來


可以叫小名呀


法律只是規定,小孩可以跟父親姓也可以跟母親姓,沒說不可以跟別人姓,但是不能創造姓氏,根據以往的案例,都是敗訴的,那麼其實就默認為只能是父母一方的姓氏,不過你們可以起訴一下,看看結果


這樣的事情還真的挺少的呢,你可以關注「法加」公舉號問問在線諮詢律師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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