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獨自買了房,有貸款,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掏的首付,自己一直在還按揭。婚後肯定得和男方一起還,若萬一遇到婚變,需要給男方分割財產嗎?畢竟是父母一輩子的積蓄,有什麼即合理又不傷害對方的辦法嗎?


這個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之後,已經不存在爭議了。

父母婚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由子女還貸,此種情況下,子女婚後與配偶共同還貸,若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分割房產,房屋所有權仍在不動產登記者名下,產權不會產生變更,也就是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意思。

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則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是需要進行分割的,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一定的補償款。


關於房產分割問題是我們在實踐中遇到的比較多的問題,情況也相對比較複雜,要分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討論:

1、婚前買房。

①婚前一方全款買房並登記在該方名下,此種情況房子歸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②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添加另一方名字,此種情況婚後加名的行為視為贈與,離婚時一般平分

③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一起還貸,此種情形房屋的所有權歸貸款一方,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相應房產增值部分。

也就是說,你的這種情況屬於第三種,父母出資的首付,登記在你名下,婚後你們一起還貸,萬一婚變,一般公平分割你們婚後一起還貸的部分,你父母出資的首付,男方無法分割。

若想一點兒都不要分割給對方,要麼證明你們還貸的錢是你的婚前財產,要麼一開始就讓你父母還貸,因為婚後的財產的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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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首先明確房子的產權是你的,婚前出資部分是你的個人財產。萬一離婚,房產首先是你們雙方可以進行約定,能達成約定的按約定來,達不成約定的法院判決時一般產權會判給你。但婚姻存續期間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即使是用你一個人的工資等還貸,也屬於共同還貸,因婚後工資也屬於共同財產,除非你能證明用戶還貸的錢是你的婚前財產),需要你給男方一定的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不屬於,沒有爭議,就是你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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