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規定情大於法,法律會變成怎麼樣呢?
這裡應當分幾種情況。
本質上來說,社會運行,不以任何個人,組織乃至政府想當然的設定而改變。
法律,不是萬能的,沒有法律,也會有其他的東西代替。
狹義的來看,情、法之間不是相互對立的,甚至,很多情況下,情是大於法的…
這是違背很多人常識的,但確實是事實。
從利益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將情理解為長期可信賴的利益分配關係下的自然生成的不成文法。
因為當事人都是彼此知根知底的,因此在具體的合作過程中,不會產生大的分配衝突,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情世故自然運行。
而法律是在彼此無法信任的情況下,產生的規矩,也就是說,為了保證利益分配的信任度,寧願增加多餘的成本——也就是合同關係。
從社會運行的角度來看,社會運行傾向於低成本運作,也就是說法律始終是末位選擇。
顯然,從這樣的角度來說,情大於法是很正常的。
但是這個問題顯然說的是另外一種極端情況,特殊利益階層的情>平民階層的情>法律。
這種情況事社會的常態,但是當政府把這作為理所當然的事情,正如美國大行其道的政府公關運作體系,就會導致貧富兩極分化,實體經濟弱化得後果。
因為特定利益階層肯定傾向於不勞而獲的金融運作,而普通平民只能從事生產環節,而金融的回報一般是大於勞動獲得的收益的,由此,社會分化嚴重,社會階層將會重新洗牌。不過時間是漫長的。
所以。美國現在的狀況只是開始,當然,這是題外話。
如果情大於法,那麼錢可以主導的事情比現在更多。
如果情大於法,那麼林森浩不會是死刑。
如果情大於法,馬蓉宋喆不會是現在這個樣子。
如果情大於法,法律將不再是社會的底線。
最簡單直接的,會由法制變成部分人治
現在就是法大於情啊,全世界都是這樣的,這是社會管理的要求,社會秩序很好啊,有什麼不滿意的非要倒過來?
假如情大於法,就會有同一件事兒,10000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情感支配下的判斷,選誰的作為正確的?能選出來么?選出來了,其他人能認可服從么?都是以情為重,憑啥彼情比此情大?不服從的,讓不讓發泄?准不准許情之所至訴諸武力?
情大於法時,就沒有了公平的基礎了,社會就亂了。
9102年了,只要是想要發展的還想繼續往前走的現代化國家,無論什麼體系,什麼制度,都是要法大於情。如果情大於法,那麼法律就是不公正的,會導致社會的混亂。
人情歸根結底還是會變的,而且是根據自身利益而變。十萬個人團結起來可以推翻一座城牆,但十萬個人同時前進,可能比螞蟻還要慢。各行其是只會導致雜亂無章、混亂不堪。
封建社會時,整個國家只被皇帝一個人來支配,皇帝也是人,他肯定會講情。而那時,國家的發展是怎樣的就不用說了。皇帝能力強則國強,皇帝是菜雞則舉國菜。沒出現外敵時,確實可以關起門來自己玩自己的。
但是,近代以來,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歐洲為什麼就可以戰勝昔日那麼強大的中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家比我們早幾百年進入了法治社會。一切都被法律衡量,對於違法行為沒有商量的餘地,這樣社會上的不法分子會變少,社會風氣也會變好,國家機器運行順暢,各行各業才能更快更猛發展,無論是經濟抑或軍事。
法是國家的基礎,如果有個東西凌駕於基礎之上,那麼這個社會還能不斷發展嗎?也許能,但絕對會如脫韁野馬,不受控制
情是不太確定的,法是確定的。法律要明示,公開,確定而且要讓民眾有可預見性,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對於情而言,一個具體案例中每個人的理解都不一樣,如果情大於法則無需法律,每個案件都叫公民投票就好了。
那可太糟糕了。
審判都變成了哪個人會帶節奏信的人多哪個人就是正義的。
你說可怕不???
這是有爭論的吧?
個人認為法律本身就是顧慮到情感因素的,具體是體現在量刑方面。陪審團制度,也是有情感因素在內的。「情」相對應的不是「法」,而是「理」。
草裙舞里滴草裙,遮羞布都算不上!
那隻不過出了一個叫「情」的東西跟法的效果什麼的都差不多,因為國家一定會用法來定義「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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