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議刑責降齡,這意味著什麼呢?
首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也就是說,這份提案的分量是很重的,與個別代表的提案(例如「高速超速入刑」)相比,那只是某個代表個人的意見,而這個提議已經達到了法定標準,全國人大主席團必須高度重視,及時做出回應。
其次,這個提案有三十名人大代表聯署,說明「刑責降齡」已經是很大一部分人的呼聲,而不是極少人的訴求。
人大代表的聯署,是一件很嚴肅、很慎重的事情,不是個別代表可以一廂情願的。能當上全國人大代表的人,都是社會閱歷極其豐富、組織觀念極強的,不會輕易違背個人意願、違反組織紀律。
某律師曾經是全國人大代表。坊間傳聞,其在接待刑案當事人諮詢時說:這個案子委託我之後,我在人大開會的時候專門就你這個事寫一個提案,找三十個代表簽名。我聽後淡淡一笑。當事人自然也不相信,所以並未委託。
再次,「刑責降齡」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醉駕入刑」與之相比,簡直就是小兒科、毛毛雨。這個提案的落實,必須建立在大量嚴謹、細緻、科學的調研工作之上,而不是一時衝動。
如果刑法是一棟房子,刑法總則是它的主體結構。刑法分則是它的裝修和傢具,「醉駕入刑」就像是搬了一把椅子進房間。刑事責任年齡,相當於是承重牆。要改變房屋的承重牆,那就要慎重再慎重了。
如果把刑法比作人的身體,修改、增刪罪名就像補個牙、安個假牙、拔個牙一樣。刑法總則就像人體的內臟器官,而「刑責降齡」就像換腎。這可是個大手術,草率不得的。
那麼,是否應該降齡呢?
還是以換腎為例。在沒有全面的檢查之前,再高明的醫生也不敢下結論要不要換腎。在沒有進行科學嚴謹的論證之前,「刑責降齡」也不是可以脫口而出的。
程序上精神支持,根據《憲法》《立法法》規定程序,集齊30名志同道合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法律的議案,作為人大代表,就是有這樣的權利,如果要反對的話,那就靠自身的努力,也成為人大代表,再投出反對票。
實體上議案的合理性,還無法表態,因為不清楚各位人大代表是否針對議案有過論證分析,也不知道各位人大代表提出該議案的動因是否是看到了極端的未成年犯罪個案而產生的情緒。
比如 @可汗 列舉的最高院的文章,根據該文列舉的一些數據,以說明不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但私以為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之間還缺少推理過程。
一、並非「未成年犯罪率在下降」就可以推斷出「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降低」
因為未成年犯罪率的下降可能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文化、經濟、教育水平,普法力度,或者是公檢法在實務過程中執法力度的寬鬆。
又或許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光是未成年犯罪率,而是全年齡犯罪率都在下降,這樣未成年犯罪率的降低就沒有什麼說明意義。
也有可能的情況是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每年下降12%,而成年人犯罪率每年下降15%,這樣反而說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都存在問題。
可惜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有封存制度,我們無法獲取,只有最高院掌握了準確的數據
二、也不是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就可以推斷出「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降低」
首先「最低」和「之一」本身就是模糊的說法。其次,各國刑事責任年齡界限不一,比如某國家刑事責任年齡為10周歲,則意味著該國司法機關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包括了10歲到18歲的全部,但我國則只辦理14到18歲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這樣該國的未成年犯罪率就容易高於我國。
設想:
我們今天修改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會導致將來未成年犯罪率比以往下降得更多?
單純用未成年犯罪率來衡量刑事責任年齡設定合理性的方法是否科學?
存在未必合理,如果迫切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降到幾歲為宜?
謝邀。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正是本人的畢業論文 。
是該降一降了,但是也要改變一刀切。降的同時加一條:惡意補足年齡。
以上。
有代表已經提到一種尷尬,那就是未成年嫌犯要麼重罪,要麼無罪。年齡上的一刀切使得少年犯有很明確的豁免期,這個豁免期會誘惑他去犯罪。
同時監護人長期免責也是少年犯罪的導因之一,在青少年從不良行為到犯罪的過程中,監護人名為監護人,目前卻可以不履行防止其犯罪的監護義務,他們也因此就沒有儘力預防自己子女晚輩犯罪的緊迫感。(沒有制裁懲罰就無法維持法律義務,有的朋友好像不明白這點。)
所以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兩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劃分多條年齡紅線並依次減等判刑,不再一刀切(哪怕界線下移到12歲)。18歲以上為成年人完全適用刑法;15到18歲罪名不減,刑罰減一等(最高無期);12到15歲,罪名減一等,刑罰減二等(最高20年);10歲到12歲,罪名減一等,刑罰減二等(最高20年),適用緩刑。10歲以下,勞教(最高10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其監護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責。10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因惡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徒刑的,監護人也應同時承擔1到3年有期徒刑。10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擔刑責的,監護人需承擔與勞教期相同的有期徒刑(為了方便未成年人勞教結束後的管教,監護人的刑期也可定在勞教期–2年之類)。
隨著時代的進步,未成年人的心智較過去也普遍提高,互聯網的普及讓未成年人更早的、更多的接觸社會,通過一下這些案例分析:
青春是美麗的歌,青春是幸福的笑,但總有惡魔出入,肆意地踐踏了別人的花季。
「素媛案」兇犯趙斗淳的清晰長相被SBS節目公開。(之前白板也講過素媛案件)趙斗淳于2020年刑滿釋放,出獄後,將繼續被一對一監視。此前3月份,趙斗淳的測試結果顯示出獄後再犯案可能性極高,引發熱議,韓國60萬民眾曾聯名要求不要釋放。
犯罪分子趙斗淳
網友給出的評價直觀、貼切,他就是「魔鬼」
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小小年紀就滑向違法犯罪。
受害人琪琪
最近,大連一位11歲的女孩琪琪被一個不滿14周歲的男孩誘騙到家中。琪琪因不同意對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要求,被對方殺害,拋屍家門口的綠化帶,拋屍後還在自導自演。
女孩被拋屍的綠化帶
小惡魔自導自演
讓人感嘆的是,殺人者蔡某被警方抓獲後,雖然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但是,因為他年齡差三個月不滿14周歲,10月23日被警方釋放,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反映兇手之前多次跟蹤女生,對女生強行摟抱。有一位女生家長透露,她的女兒上學期曾遭蔡某騷擾,她們報警以後,蔡某父母反說女孩家長誣陷,說自己的孩子不是這樣的人。
蔡某騷擾他人的照片
案發現場為蔡某家中,案發時蔡某父母均在家。據琪琪家人介紹,警察上門時,蔡某的母親正在用拖把拖地,地板上仍有殘留的大量血跡。
如此淡定的一家,細思極恐,想想蔡某平時接受的是怎樣的教育。
從小我們接受的教育就是尊敬師長,古代更是一日為師終身為父。
(視頻)
可就在10月24日,四川仁壽縣某中學一名學生將老師打傷,因對老師日常管理不滿,在教室內用磚頭連打9次,致老師倒地不起。
事發學校的學生說,「黃老師曾教過她兩年的政治課,很優秀,可以說是我們年級最溫柔的男老師。」
這些未成年人受害,犯法的案件屢見不鮮。
這一樁樁、一件件,讓這些受害的青少年,心靈受到了灼傷,青春更是充滿了傷痛,所以刑責年齡降到12歲很有必要。
現在12-14歲的少年犯罪問題已經是一個無法再忽視的社會問題了。
身邊絕大多數的朋友都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當然我也看過不少反對的意見。其中有一條我比較認可的理由是,12歲的少年可能對於他的犯罪行為不了解,可能對於他所接受到的懲罰就起不到作用。
確實如此。
不過,為什麼不可以強制對12周歲及以上的少年進行普及教育呢?至少應該懂得「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行為的危害性和懲罰吧?
不知者不罪不應該再是12-14歲少年的保護傘。
自古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換貧而患不安
所以看看以往法律中的「特例」,幾乎都或多或少的產生了一些的問題。
我不想提什麼回漢幾等民,什麼特赦條款,什麼視社會影響……全是給自己找到狗屁借口。
法律要的是什麼,公正無私,要定罪那就按法律條令判,至於減免或者寬大處理,那得該是判決以後得事情。
一字,公,無他。我都不敢多要求你「正」。
這樣根本就不會產生其他問題。
有多少人是因為知道法律會輕判才敢不停搞事情,就是這個心理。你看到這個時候那些制定法律的人都心眼多起來了,平時「錯了就認,繞不饒你我說了算「這一招玩的溜了吧唧的,到這時候他就想了「要是關係到自己和領導,不得留條路啊?「你看,你看。
說來說去,這其實根本是人為造成的漏洞,現在還要大家想辦法完善、打補丁,真是可笑。
法律是什麼?法律是人類社會的最後道德底線。道德教育的不作為,全盤推給法律來懲戒是不行的。偏頗的社會價值觀,唯利主義、金錢至上是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
另外,個人覺得降低刑則年齡,是治標不治本的。法律法規在完善過程中,倘若普法強度不夠,對於未成年人(學生)而言都是等於零的。
記得以前小學、初中的法律、政治課本,都是當課外書對待,全民法律意識薄弱,缺乏警戒性,普法強度不夠並不能讓法律起到警戒威懾效果。
所以針對小學生、中學生、高中生,強化道德教育,一直狠狠抓起才是根本。
其實不需要降低年齡,應當加強對精神治療和心理治療輔助手段的監管,一次犯罪,終身治療。
對於這類特殊人群,重點治療,關乎進入社會後的狀態,治療好之後在讓你進入社會。
懲罰不是目的,有效預防才是目的。
13歲小孩犯罪,並不具有代表性,但是這個孩子心理和精神肯定有不一樣的地方。
每次發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都是最響亮的呼籲之一。
法律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最初設計,現實中被部分人扭曲為「未滿14歲殺人不犯法」的簡單觀念,對一些事件沒有起到應有的阻遏作用。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力獨自承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擔。
假如,14歲太高改為13歲,後來又發生了12歲的暴力事件,入罪的年齡標準是不是要改為11歲?如此「步步退」,終究是無解之局。正如近日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有人反問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2歲,11歲、10歲實施犯罪行為,怎麼處置?」
一味」降低年齡「治標不治本,需要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矯治/懲罰「體系:
1、對屢教不改或極端殘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在刑事處罰上,加大刑事懲治力度。
2、完善收容教養制度,明確適用標準,且不以「收容教養」取代「刑事處罰」。
3、明確(加大)監護人職責和處罰措施。
4、加大對未成年人犯罪人群精神鑒定和心理治療,一次犯罪,終身治療。
大家只是看到了各種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犯罪,個別白痴媒體甚至誇大事實引導輿論。
很多人想通過是否擁有明白是非的能力來判定刑事責任年齡。
這是錯誤的,大部分五六歲的孩子就已經知道不能殺人放火
私以為克制犯罪衝動的能力才是衡量刑事年齡的重要標準
說到這裡,舉個例子,前一段時間為母報仇的那個人,被判刑,引起大家不滿。
這個事情而言,這個人沒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嗎?完全不是,只是他根本無法剋制如此大的復仇衝動。
我不敢保證所有人,但至少絕大部分人在14歲以前,都有過殺老師,惡打同學,凌遲處死某某某的念頭。
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的心智會逐漸成熟,剋制犯罪的能力越強。比如一個十二歲孩子,是不具備足夠的剋制犯罪能力的。對於十二歲孩子而言,他們能夠承受的刺激、挑釁的能力只有這麼大,不足以應對社會上的犯罪誘惑。
人不是聖母,即便是成年人受到很強的誘惑或刺激也會觸犯法律。對於成熟的成年人而言,幾句辱罵挑釁不足以動殺心,但假設是一個具有犯罪環境和條件的十一二歲孩子,就未必能夠剋制,於是開始糾紛,進而上升為攻擊。
所以法律需要找到一個普遍的界點,即在當前的社會環境和教育水平下,多大的孩子能夠有克制八大犯罪的能力。
也許在發達富庶,教育優越的地區,這個年齡可以降低至十一二歲
但是在貧富落後,教育欠缺的地區這個年齡可能是十五六歲
取十四歲是應該有其法律道理的,這也是為什麼請訴如此多但是依然不改的原因。
以我來看,如果降低至十二歲甚至十歲
那麼你就很難聽到再有腦殘兒童殺人放火暴走級別恐龍孩子的新聞了。
現在信息社會了,屁玩意的劣質兒童真的是太多了,這些劣質兒童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責任,該關禁閉的關,該拘留的拘,該勞改的改,該槍斃拿機關槍把頭打爆。
對於那群基因劣質父母人渣的次等兒童,就應該享受到刑法的公平對待。
十八世紀末,西方主要形成了三大法學流派:哲理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
現代社會以來,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都有所發展。
21世紀,尤其是現代網路發達之後,我國又形成了微博法學派、知乎法學派......
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得要求未成年人明白,什麼叫「罪」。
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也知道殺人是錯的,但是他真的懂嗎?未成年人真的懂得「生命」的意義嗎?他能夠感受親人離開的那種痛苦嗎?他真的了解什麼是罪惡什麼是善良嗎?他只是根據自己的本能,也許就是一種扭曲的人格和情緒做出的「非人」行為。
最大的問題在於,他們沒有接受愛的教育。
未成年的階段,是人褪去自然性到社會化的過程,在未成年人社會化這一階段,應當以教導為主,懲罰為輔,這是自然法則——人類發展規律。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在教育方面改善。
什麼是刑事責任能力有限呢?
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為什麼相對成年人相對寬鬆?因為他們不知道什麼是「罪」,對社會、對人生認識非常膚淺,只是出於最自然的本能來做事;他們控制和辨認自身行為的能力很低,做事往往不計後果,只是「頭腦一熱」。
而成年人不一樣,成年人有著健全的心理和人格,他們可以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知道犯罪的後果,所以,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是報應。
我們經常看見小孩子打王者榮耀,隨隨便便拿父母的賬戶648、648的充值,成年人就不會。因為小孩子不懂得錢是什麼,對吧。
什麼是人格不健全呢?
為什麼有犯罪?是因為人有惡的人格。而人格的形成是不可逆的,形成了就不可改變。
為什麼16周歲以上的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年齡?因為他們的人格基本上已經定型,他們的人格已經不可塑了,只能通過刑罰來【懲罰】,是「報應」。
而未成年人不是這樣,客觀上,未成年人的人格仍然是可塑的,仍然可以通過教育的手段【矯正】,而不是一上來就用最嚴苛的刑罰來懲罰。
至於教育,就和刑法無關了。
媒體報道的內容,是社會真正的樣子,還是你我希望看到的樣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上升,2008年達到了最高值,被法院判決的未成年罪犯達88891 人,但是從2009年到201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趨勢,平均降幅都超過了12%。
而媒體報道案件也呈現簡單化,說白了就是非黑即白、一分為二,很容易讓民眾誤讀案件,引起輿論的一邊倒。真正的案件往往案情複雜,取證困難、審判周期長,自媒體時代,很多人為了博得關注量,在報道的時候往往添油加醋,給民眾營造「不安全感」,他們報道的主題大多數是「校園」、「女性」、「性侵」......他們的報道往往僅僅拿一個例子出來,很少有人去做實證研究。
所以,面對媒體的報道,我們也不能盡信,要保留自己的理智,多問為什麼。
有的時候事實並不是你看到的樣子,只是媒體希望你看到的樣子。
首先我們要知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預防的對象是誰?
拋開個別案件,難道我們的社會已經墮落到要預防不到14周歲的兒童的地步了嗎?
我們要把低於14周歲的孩子,當初潛在的罪犯去預防?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基本上都有幾個特點:要麼發生在偏遠山區或者經濟不發達地區,要麼發生在教育缺乏的社會或者缺乏父母關愛、管教的家庭、要麼是因為未成年人雞毛蒜皮的糾紛和「胡作非為」......
很明顯,教育的缺失、社會關注不足和父母關心管教的缺失是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根本原因,期望刑法制裁本身不具備法律意識並缺乏法律教育的潛在犯罪群體並進行威懾,能起到什麼效果呢?
就像偏遠山區販賣人口一樣,那山區的人他不懂法啊,你跟他說什麼販賣人口違法犯罪他還不信呢,我也沒看見國家把山區里販賣人口的人都抓起來啊。
如果我們在未成年人還未成年的時候把他們送進監獄,我們能期待他們改造成什麼樣子?監獄裡關著各色各樣的犯罪分子,在未成年人人格成型的階段,把他們送到一個「大染缸」,缺少父母的教導和關心,再加上各種犯罪分子對他們的「交叉感染」,無非是毀滅他們。
即使判他10年,你能保證未成年人10年以後出來,再犯的機會會降低嗎?我覺得,反而會提高他們再犯的幾率。
《國際兒童公約》要求12周歲以下的兒童不得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是國際共識,且不論這個共識究竟是否合理,有一個事實是:中國簽了。
刑法是強製法、後盾法,只有前置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才能由刑法出手。
我們得明白,法並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良藥。
濫用刑法,會讓法變成惡法,人人自危;同時,偵察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會極度膨脹,我們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損害。
不可否認的是,校園暴力確實非常嚴重,大家的不安全感上升,要求刑法及早保護規制各種行為的心情確實可以理解。
刑法是什麼?是保障社會秩序最後的武器。這就好比打仗,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常規武器,《刑法》就是核武器,哪有一上來就用核武器的,只有迫不得已的時候,才拿核武器。
刑法作為暴力法,不應該頻頻出現在社會治理中,用暴力法治理的社會,不會充滿和氣。真正的方案,應當是社會配套設施和教育的完善、家庭的和睦和幸福。
無論是未成年人犯罪還是成年人犯罪,預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艱難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法律的威嚴在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而不是承擔犯罪後果的嚴重性。
解鈴還須繫鈴人,在我國當前社會的發展階段中,教育仍然是矯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最有效的手段。我認為社會苛責的不應該是刑法,而是社會對未成年人發展的重視和保護。抓了一個還有一個,家庭、社會對他們的教育才是治本之策。
至於社會應該怎麼保護未成年人,就需要我們共同努力了。
他們的父母離開家鄉的時候、當他們的父母家庭暴力的時候、當他們被校園霸凌的時候......每一個孩子都是可愛的,我希望他們在變「惡」前能夠得到全社會的保護和善意,而不是在他們犯錯後用最嚴苛的刑法懲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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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篇我老師的文章吧
講道理羅翔老師是持刑事責任應當降至十二歲的觀點。我心裡是很以為然的。然而這個問題我沒有詳細研究過,所以我持保留意見。但是面對那種無腦說降刑責年齡的,我會毅然決然站到他們對立面。因為法律於他們眼中不過是玩物,別人的不幸也不過是談資罷了。
別一口一個大趨勢,一口一個低齡化,你們有看到數據的拿數據來說話,要不別在這扯淡。什麼心智又早熟了,殺人得誅心啊,你感覺是就是了?那麼我告訴你現在的青少年就算看起來社會,內心也是一樣幼稚,還有那些不動腦子跟著嚷嚷的所謂成年人,更幼稚。
你們以為你們很高尚,其實你們不過是在死去的人的身上狂歡而已。
惡意補足原則,歡迎自行百度。我不解釋,我不是來普法的,我就是來罵醒裝睡的人的。
以下是原答案。
那些要求廢除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朋友們先去翻翻一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東西,總則部分,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看看清楚了,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的規定。
然後我們再看要不要下調的問題。
先看看最高法的數據,未成年犯罪率連續六年下降,平均降幅超過百分之十二。我就不懂了,都在降了也要急著改?所謂的未成年犯低齡化極端化數據從哪來?是不是這兩年媒體發達了挑了幾個爆出來,你們就get到趨勢了?湯蘭蘭案女童被全家十幾個人性侵,這兩年天天又有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者虐待的事情曝出,而沒有曝出可能是前者的十倍,那麼未成年人急需保護的消息你們怎麼不看呢?
話說回來,就算要修改,採用下調刑事責任年齡還不如加惡意補足原則的來得實在:不需要一巴掌全打死,卻又給個案正義留了足夠突破的口子。相信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司法機關絕對會慎之又慎,不容易出現濫用惡意補足的情況。而不由分說,一刀切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治標不治本,根本就是飲鴆止渴,更無異於飽和式打擊,註定會過當。上次不是有個八歲的小女孩把一個嬰兒從24樓扔下來嗎?直接改到八歲不就好了?我甚至懷疑這三十位中可能有不少就是跟著起鬨。
說真的,要是教育工作沒做好,熊孩子說不定三歲都犯罪。另一方面,即使教育工作做的再好也難保不會出現幾個聳人聽聞的小凶獸。但聳人聽聞畢竟是少數,甚至是極少數,外科手術式的精確打擊就足夠了,沒必要烈火燎原。最重要的是,法律修訂可以聽民意,但是更要看法理看數據,充分論證。在尚未明確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的情況下,優先通過行政和社會力量改善這個問題現實得多也有效得多。在現在全國整體犯罪率特別是青少年犯罪率下降的前提下,費這勁去改法迎合所謂民意,不如多花點精力加強法治教育,抓好防控和打擊校園暴力來得實在。
民意一洶湧,就忙著立絞刑架,那麼一起絞死的不只有罪犯,還會有無辜者和民眾對法制本就不多的敬畏。
很好,萬里長征第一步。我本人在十三歲的時候被同學用武士刀架在脖子上過。如果該同學想試下殺人是什麼感受,我就沒了。我想問問反對這個提議的友善度,要不換你找個未成年刑法free在你脖子上架把刀試試?
有人做了幾十年的跟蹤,研究的。有數據,有分析。請看
怎麼看待弒母小學生被釋放返校讀書一事,對犯罪的孩子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侵刪
我不清楚為什麼狗咬死人主人都能入刑 而父母不行
終於有人大代表真正關心人民的呼聲了,一百萬個支持
※量刑數額是否等同於犯罪認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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