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婚前自己的房子做公證,如果房離婚,房子與男方無關這過份么?
03-11
1.首付款是父母給拿的,月供1000多,出租的錢完全足夠還貸款。不會影響日後生活質量。
2.個人認為女生的房子不是必須品,可有可無,錦上添花而已。
3.如果男方的房子是全款,我不要求加名字同時也不會出裝修錢。可是他是貸款(金額較大),需要我倆同時還款,我要求他的房子加我的名字。他也提出把我的房子加他的名字,我覺得有點不合理。原因如1.2所寫。
4.家裡要求男方彩禮15萬(目前男方認為金額太大,降到10萬他也覺得多) 我的房子就是我的嫁妝。
5.我既然結婚就沒想過離婚,可是世事無常,我必須給自己一個保障。
不公正也和男方無關
沒關係,想要公證就去公證,但是只要你沒寫上他的名字,就算離婚了他應該也分不到你的房子的,所以你放心把。
如果房子是全款很正常。如果房子的貸款,但自己還,也很正常。如果房子貸款需要婚後丈夫還,那增值部分,丈夫有權分。
婚前協議即可,公正沒必要。
婚前保留好證據就行了 不需要做公正 除非房子有貸款
彩禮太高了,對方正在還貸,金額很大,婚後還需要雙方一起還貸,可能拿不出來。但是只要是婚後繼續還貸的,無論公不公正,都會有對方的一部分,婚後出租的租金收入也是共同財產,我記得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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