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認定應該優先考慮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


違法阻卻事由這一設定考慮的是行為與結果對應相一致情況下的可罰性問題。

可罰性包括實質意義上的可罰和形式意義上的可罰。

形式意義上的可罰屬於刑事訴訟法學領域,也就是否存在客觀意義上的處罰條件,以及將疑點利益優先有利於被告人。

實質意義上的可罰基於刑法學意義,重點在於其核心法益,為了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的刑罰是有效且必不可少的。也就是實益的考量。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考慮的就是這些要素,提主所謂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抱歉,聽不明白你在說什麼。

(你根本就不知道你自己提的問題是什麼)


各時期優先考慮的不一樣。這跟佔優勢的力量有關,誰佔優勢,就優先或主要考慮誰。因為正當防衛的爭議很大,所以實踐中理解不一致。近幾年來看,社會效果佔優吧


從近幾年的情況看,我覺得還是主要考慮到社會效果。


看案件影響力大小,社會關注度。


正當防衛的認定,這是一個法官解釋法律的問題。法官解釋法律,自應該以法律本身為核心,不能做出與法律不一致的認定。

正當防衛的創立,其實已經考慮了社會效果在內,這是立法的目的。法官在解釋法律的時候,也是應當充分考慮立法目的的。換言之,即使正當防衛的認定有社會效果,也應該是通過法律效果來間接發揮的。

以上是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狀態。那麼我國什麼狀態?

首先,法官判案,主要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法院績效考核與領導政策。現在司法主流政策是維護社會穩定,而司法現狀又是行政干預司法、法官不存在審判獨立。所以當遇到被輿論關注的正當防衛案件,為了維護穩定,領導會根據輿論判斷選哪邊,然後下指示給法官,然後法官根據這個指示思考裁判理由。

這就好比,紀委(現在是監察委了)先跟檢察院(現在檢察院也管不了職務犯罪了)打招呼,告訴他們某個人有問題,你們去查一查,找個罪定了,然後檢察院(現在可能是公安)就去查一查定個罪。


價值取向上當然應考慮社會效果,惡法非法,對緊急情況下人的反應不應苛責,事後以第三者的冷靜來客觀分析是不適當的!


法律即規範作為入罪基礎

社會即倫理道德作為出罪根基

違反前者可能構成過當但不違反後者會免刑或者從輕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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