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殺人犯,可以有兩種結局,一種是償命,一種是活下來救更多的人,該選擇哪一個?

兩種結局不考慮其他因素。設定一定能實現。


如果能保證每個殺人犯都能救更多人,甚至不用他救人,只需要他能為廣大人民群眾做出貢獻,我都會選擇前者。

排雷隊伍,邊疆幹警,緝毒警察每年都有不少人犧牲,如果殺人犯能做到這樣,我覺得算是物盡其用,與其結束生命不如讓其贖罪。

或者哪怕不從事這種高危職業,信不過這種人,那麼也可以讓他去做其他事情,例如掃黑除惡,也算是一種贖罪。

然而現在的情況,別說贖罪,不浪費國家的錢養這些敗類都是難以實現的,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看。

應該償命


償命


給大家看個案例,就知道該怎樣做了。

案例:一個不良醫師的自白

我是東州市第三醫院的主任醫師朴伊生。

從業以來,我殫精竭慮,兢兢業業,救死扶傷無數。

辦公室和家裡塞滿了病患送來的各式各樣地錦旗,無處安放。

一直以來,醫院都以我為榮。

2012年初,由於我一時糊塗,強行與護士李恩珠發生關係。

面對她事後的羞憤,我許與似錦前程。因為我知道,她丈夫生病了,家裡急需要用錢。

此後,我又多次實施了性侵行為。當然,什麼承諾我早已拋擲腦後。

2012年夏,李恩珠要我停止侵犯,並稱如我繼續,就自殘,自殺。

可她死不死與我何干,我依然我行我素,任意施為。

我是真沒想到,小姑娘竟然這麼想不開,最後自殺了。

雖然,她家屬後來找過我麻煩,但他們沒有證據,我依然逍遙法外。

(此部分跟據真實案例改編,情節略有變動,文中地名,人名均為化名。)

於是我更加的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在自我毀滅的路上一往無前。

一直到2017年案發,我先後對東州市第三醫院裡的尚幼真、成敏智、鄭素美、裴羽姬、宋靜緣、李茹清、趙秀貞,於莉娜、耿南珠、奉秀妍等九名受害人實施了性侵行為,並造成了3人自殺,2人自殘的後果。

由於鄭素美揚言要報警,我誠惶誠恐,失手殺了她。

現在,我站在被告席上,已經做了深刻的自我反省,並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

我懇請主審法官能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我自信,即便你們判我死刑,也無法讓死去的五位受害人活過來,倒不如立即釋放我,讓我在醫院的崗位上繼續救死扶傷,拯救更多的人。

如果主審法官允許,我可以立刻回到醫生崗位上,工作,並保證不會再對醫院的護士下手。

我會選擇一位善良賢淑的女子完婚,勤勤勉勉度過此生。

以上,同意為判。

謝謝。

好了,現在案例看完了。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無罪釋放他,讓其去拯救更多的人嗎?

大家可以留言,我們一同探討。


如果是非他不可,那中止執行,先救人。救完再考量這個重大立功能不能減少可責性。不行就繼續執行。

如果完全可替代,別想了,執行吧。


這個問題比較嚴峻。在我看來如何選擇都要尊重原受害者家屬的意願,不然流傳了這麼久的「殺人償命」白費了,豈不是變相否定勞苦大眾的基本道德觀?在獲得受害者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選擇對大眾更好的方式呢(不喜勿噴,請不要隨便做定論,不要隨便做聖母婊,畢竟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不要隨便去替他人做決定,企圖以道德綁架讓他人退步,讓罪惡者逃脫升天,這樣做和殺人犯並沒有區別,不過是一個已經是殺人犯,而另一個是潛在殺人犯罷了。都這樣還要法律幹啥?)


人盡其用,如不能,殺人償命!


這個問題涉及到更多的問題。

償命,償誰的命。

救人,救哪些人。

人平等嗎?人命可以用價值衡量嗎?

什麼時機?只有一條路走不可嗎?


看他的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影響!


這就是公平和利益的衡量問題。我覺得,公平是最大的利益,所以,該殺的,就得殺。但是可以給他找個好律師,幫著看一下有沒有什麼好的減刑或者改判的理由。手段可以用,但是形式上,必須合法。


償命其實很快很簡單,頭掉了碗大的疤,被害人的親屬也比較容易滿意。可是活下來救更多的人往往更加困難無數倍,對一個人精力能力努力的要求也大無數倍,準確說不是結局怎麼樣,而是能夠做出怎麼樣的選擇,平凡人一死以謝天下,聖人才可以才肯活下來救更多人。


活下來救更多的人,反正他遲到會死,死了也一定下地獄


謝邀,首先我覺得看個人吧,不是每個人都是殺了人想活下去的,比如仇恨殺人被老婆孩子知道了內疚的,那就是想償命的,當然也有想活下去的,但會不會救更多的人就不知道了,可能再次犯案而且不容易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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