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數額是否等同於犯罪認定數額?
詐騙罪中未遂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既遂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是根據量刑意見,按照既遂數額處罰較重,那麼起訴書和判決書中怎麼認定犯罪數額,巨大還是較大?
這位同學應該是對於詐騙司法解釋第六條的理解有誤。原文是: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這實際上是刑法中「從一重原則」的體現。從一重原則考慮的是量刑幅度,而不是最終的實際量刑。
所以,既然是詐騙既遂數額較大,未遂數額巨大,那就應當以詐騙未遂數額巨大來認定,既遂部分作為量刑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至於既遂部分的最終刑可能高於未遂部分這個,不在考慮之列。
此時在判決書中的認定中:
1、事實部分,仍然要全部認定,包括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的事實。
2、本院認為那裡,認定詐騙數額巨大。表述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3、量刑情節部分,要認定未遂情節,同時表述將既遂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最終的法律適用,要使用詐騙司法解釋第六條。
有追訴標準
謝邀
首先題主的問題前半段表達的意思我沒有理解,關於未遂和既遂是看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完備,與數額巨大或較大標準沒有關係,後者是量刑上的區分。
此外,對於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每個地區都不同,所以所謂的數額巨大與數額較大是一個因地制宜的確定數額。
對於犯罪認定數額的使用,可以參考這個網址
http://m.findlaw.cn/bianhu/xingshifagui/xingshifaguiku/52122.html
根據從重處罰原則,如果既遂數額處罰結果不如未遂(既遂數額可變為未遂數額添加至原本未遂數額中)數額處罰結果重,則按更重的處罰。
樓上有位同學說的司法解釋是正確的,但他下的結論確實錯誤的,完全相反的。
司法解釋說說哪個量刑重依照哪個,未遂數額巨大,但卻並不是量刑重;既遂數額較大,和未遂數額巨大,都是剛剛達到構成犯罪的起刑點,量刑是一個層級的。所以多半是按照既遂數額較大來判。
犯罪數額...應該是個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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