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就可以考慮離婚了?


1、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確無和好的可能性。

2、實踐中的具體操作

實踐中,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應運卻是各式各樣、分門別類的。「幸福的人都是一樣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關鍵是如何證明雙方已經不愛了,雙方已經感情破裂了,這是關鍵點,即使在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這個也是關鍵點。

在處理過的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是很多的。

a、家庭瑣事類。例如:男(女)方不看孩子;男(女)方不做家務;男(女)方不顧家、整天往外跑;男(女)方天天打遊戲;男方賺錢少等等各種家庭瑣事類的。

b、家暴類。男方打女方或者打女方和孩子;女方打男方等;

c、對婚姻不忠實,出軌類。例如:男/女方在外面有第三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長期在外居住,不回家;

d、家庭矛盾。例如:最主要的婆媳矛盾等等。

3、個案的分析

我見過的我認為比較典型的一個案例:

某男與某女經人介紹認識,雙方在經過短暫的接觸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雙方已經是法律的夫妻關係,但是,雙反沒有按照各自的家鄉習俗辦理酒席,在雙方各自的家鄉人心中,沒有在親戚朋友中辦理酒席就不算是結婚,是不會被家人親戚所認可或者說不會被祝福的婚姻。

雙方自從領取結婚證之後,雙方已經同居,在雙方家長見面準備辦理習俗的酒席時,女方懷孕了,男方為了讓女方在結婚的酒席上漂亮一點,要求女方將孩子打掉。結果女方照做了,孩子沒有了。在雙方辦理了酒席半年後,女方又懷孕了,在孩子6個月大的時候,在醫院做檢查時,醫生髮現孩子是先天畸形的,孩子生下來就是殘缺的孩子,醫院建議,不要生下來。後來,女方流產了。

在女方流產後,男方基本上沒有去過醫院,美其名曰是由婆婆在照顧女方,結果婆婆和女方在醫院因為吃飯的事情打起來了,男方出現後,不由分說,就劈頭蓋臉的打了女方一頓。因為存在這樣的不良影響,再根據女方的實際情況,醫院建議出院,女方出院了。

男方將女方和男方媽媽送回家後,說是要加班,就離開家了。因為之前的事情,婆婆心中有怨氣,婆婆和女方又扭打在了一起,後,合租的人把她們拉開後,給男方打電話,男方回家後,又是對女方沒有號臉色,男方和媽媽一起回家過年了,並告知女方,他要回去相親,重新找一下年輕的。

女方淚流滿面的挽留了男方,男方毅然決然的離開了……


兩個人在一起不願意包容對方的缺點,把對方的缺點無限放大化。

兩個人有事沒事的就吵架,吵架之後沒有一個人願意服軟。

分開一段時間不會想念,反而覺得更加輕鬆。

她受傷受委屈,你的心臟不會莫名的疼痛。

兩個人不再吃醋,不在乎對方遇到了什麼人,反而是覺得生活就是湊合。

這個時候,我覺得不僅僅是愛情不在了,它可能還會消耗你們的生活和對待生活的熱情,這個時候就是分開的時候!


我也在猶豫要不要離婚, 如果沒有孩子的情況下,簡單來說就是: 沒有愛 沒有性 不付出時間也不付出金錢。你覺得沒有愛了 你在與不在 他都一個樣 不在乎 不關心 對你暴力或是冷暴力 看不到你的付出 在婚姻里不付出努力 只是坐享其成 甚至有時候還沒有你朋友付出的多 那是不是可會考慮換一個了


如果覺得自己這樣很不開心,就沒繼續的必要了。人一輩子很短暫,無法慷慨將餘生贈予不再愛的人


你確定一年,三年五年,十年男方都不會有你期望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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