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已經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是否構成犯罪?
02-02
這個是我某日腦洞大開想出來的問題,博君一笑爾。
一般這個問題的場景是這樣的:
案例1、某罪犯已經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基於憤怒,手刃仇敵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則構成何罪?
再深入一點:
案例2、某罪犯已經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正押往刑場途中,行刑者見該罪犯乃昔日仇敵,故未至刑場,已手刃仇敵,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則構成何罪?
案例3、某罪犯已經被判處死刑,已押赴刑場,驗明正身,已經被法官下令執行。該罪犯本應該被一槍擊中腦部或者注射死亡,然行刑者見該罪犯乃昔日仇敵,改為用槍托砸死,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則構成何罪?
謝邀。前二者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最後一個不敢苟同。最後一例,罪犯已經被下令執行,生命權屬於待剝奪狀態,本人的生命權已不再受法律所保護,不能構成「法益」,執行人使用殘忍暴力的其它方法對該罪犯的生命權進行剝奪,並不構成對其生命法益的侵害,沒有法益侵害不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遂不能構成。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死刑應使用槍決或注射的方法,如需要用其它方法執行,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我之拙見此例只是違背該程序,濫用方法行刑耳。
案例1、2:故意殺人罪。家屬殺死被告人的介入行為,獨立地引起了死亡結果的發生,無其他排除事由時,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案例3:故意殺人罪。不是職務行為,不能阻卻殺人行為的違法性。
前兩個故意殺人罪,第三個不可能發生。
答案前邊大神們都說過了
這個問題非常好地體現了為什麼分析構成要件是如此重要。你好 三個題目都是一樣的答案。犯故意殺人罪。這有點像「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在生命權上人與人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判死刑的人也許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但是他的身體仍然有不被死刑執行機關以外的人傷害的權利。
即使囚犯已死,你上去戳兩刀一樣是犯罪:污辱屍體罪。
殺人罪不看受害者身份。肯定是構成的
剝奪死刑犯生命權的應該是國家
你何德何能去代替國家行使權力?講道理都是故意殺人啦,雖然被判死刑了,剝奪了生命權,但是執行還是要嚴格走程序的。
執行死刑的權力,只為國家機器所擁有。一切程序都要按照既定法律,從執行時間、執行方式,都要依法進行。如此,才是「合法地剝奪」他人生命。凡是不滿足以上幾點的,都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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