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鋪經常踢上鋪床板,床板被踢松後砸了下來,對雙方造成傷害,雙方應各負怎樣的責任?
02-01
我是上鋪,下鋪經常踢我的床板,踢起來過。在床上動的時候會感受到床板上下顫動,比較擔心如果床板塌了,我摔下去收到的傷害應該怎樣分責。除此之外,我的床上還有若干電子設備,要是因為她踢床板導致電腦,手機之類的摔到地上摔壞她是不是應該負全責,如果賠償是應該換新還是只負責部件維修的費用。就是這些,求幫助。
會想到會不會有回答說學校的宿舍舊。。。額,確實很舊,2000年建的。。。。
話說,對你來說,東西壞了誰負責賠比較重要,還是避免東西壞比較重要?
謝邀。剛假裝認真的討論了一下,總結如下。法律乾貨較多,請選濕的啃就好。 下鋪的人踢床鋪,如果是無意識的夢中動作,那麼在法律意義上不構成有意識的行為!無論是侵權法上還是刑法上,都不是【行為】——需有體、有意、有害。所以如果他第一次這麼干,那麼雖然你的床鋪倒了,他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1款的成立需要過錯,需要加害行為,這兩個要件都不成立。《刑法》上的行為要求主體有意識的行為,也不構成。但是****注意,如果他已經被多次提醒存在這樣的毛病,或者說他故意踢床鋪裝作是夢遊。
那麼在《侵權責任法》第6條一款狹義侵權的構成要件一旦符合,行為、結果、因果關係、違法性、有責性——三階層滿足,則應當對你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人身+財產)。而他自己的損害呢?受害人自己加害自己,他能請求誰賠償?誰都找不到,因為睡在上鋪的你就睡覺本身而言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加害行為可言,所以他只能自己自認倒霉。
就賠償而言,如果能修理好的當然可以修理好,作為債權人的上鋪同學不能拒絕債務人要求修理的請求,如果修理不能恢復原價值,繼續補償。在民法原理上,金錢賠償處於第二位救濟,而繼續履行、修理重做屬於第一位的救濟。當然,這個在實際的訴訟中可能不是特別的問題,反正只要債務人填平你的全部損失即可(注意:純粹經濟損失不包括在內——非因【絕對權】損害而受到的損失;純粹經濟損失需要個案另論)。請參照:《侵權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下鋪全責,不作死就不會死.
搞了半天,你是未雨綢繆考慮以後的事情啊。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下鋪不要再踢了。一旦床鋪垮掉,他肯定是有責任的,你肯定是沒有責任的。你床上的電子用品等都要賠償。至於學校的責任,要看是不是說達到了教育部門的要求,如果床太差,輕輕踢一下就掉,那麼就有責任。什麼是保守秘密的最好辦法?那就是不給任何人說。那麼什麼是解決你這個問題的方法呢?那就是讓下鋪的兄弟不要踢了。祝好。
謝邀!
1、和下鋪談,告之不要踢了;
2、如無效,和宿舍管理員溝通,要求管理員告誡下鋪不要踢。或要求換鋪;
3、如1,2都做了,下鋪還是踢,產生的後果應該是由下鋪承擔;
4、 電腦,手機之類的摔到地上摔壞,下鋪應該負全責,下鋪只負責部件維修等你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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