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拘留到現在2018年12月27日還沒判刑合法嗎?


拘留不可能這麼長時間,應該是批捕了。

如果判處有期徒刑會從羈押期限裡面扣除。


一個刑事案件從嫌疑人被拘留到判決生效,到底能經歷多長時間?

一、偵查階段

1.傳喚、拘傳、拘留:24小時。

2.刑事拘留:三十日。

3.批捕:七日。

4.逮捕:二個月,案情複雜可增加一個月,有「交通不便地區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重大複雜案件;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二個月,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增加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2.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可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即最長二個月。

3.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最多可重新計算兩次。

三、一審階段

1.一審: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附民等情形可延長三個月。

2.公訴機關申請延期:一個月,可申請兩次延期。

3.重新計算審限: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最多可重新計算兩次。

4.重新計算審限:二審發回重新案件,自收到發回案件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四、二審階段

1.上訴期:10日

2.一審法院移交卷宗:3日,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期限為6日。

3.二審審限:二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附民等情形可延長二個月。

若嫌疑人被羈押,歷經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二審,則其理論上有據可查的羈押期限為:62個月55天,即5年以上。你以為這樣就結束了?還沒有。

刑事訴訟程序中仍存在一些程序未明確期限,如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改變管轄,法律沒有明確確定管轄所需時間。因此,羈押的期限仍會無限期延後。


以後量刑後會給你減的。


一般都是合法的,只是你不知道具體內情,現在的公安辦案也比之前講法律程序。胡亂來的比較少


這偵查期夠長的啊,以後判刑會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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