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害怕當場神靈顯威懲罰而放棄犯罪,成立犯罪未遂。害怕死後被罰下地獄而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如何去理解呢?
不知道這略顯荒唐的案例和結論是哪裡來的,不過我猜這裡面的邏輯應該是當場和死後的區別。在行為人認為神靈會當場顯靈時,其就會認為犯罪行為一定會因神靈的阻攔而無法得逞,是欲而不能。在行為人認為死後會下地獄時,其知道自己下地獄是死後的事情,而當前的犯罪是完全可以實施完成的,而此時放棄實施是能而不欲。
核心提取出來就是,前者認為自己無法既遂,後者認為自己可以既遂。
瀉藥,如果把題主的例子現實化,就是害怕當場被警察抓獲和害怕下地獄之間的區別。
人民法院報 2013年11月14日第006版的案例指導:《因「害怕」而停止的犯罪形態認定——浙江寧波中院裁定程小強搶劫案》中對此有過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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