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安樂死?人是否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提問背景:我國目前尚未允許安樂死合法化。
我想探討的是,人生而是自由的,我們是否應該享有選擇死亡的權力?這個世界上存在著這樣一些人,他們可能是癌症患者,可能是嚴重抑鬱症患者,也有可能只是單純的厭世,找不到生存的意義,那麼,與其讓他們選擇跳樓,割腕等需要承受極大痛苦的解決方式,相較之下,安樂死是不是不失為一種更好的選擇?對親朋好友來說,這也不失為一種安慰:至少,TA是安寧的離開,並沒有承受太大痛楚。既然醫學的發展已經可以讓我們選擇無痛的死亡方式,如果有一天,我們想要遵從自己內心的意願,安寧的,無痛苦的,有尊嚴的結束自己的人生,那麼,安樂死是不是我們的救贖?我們的降生,是沒有選擇的,那麼,我們的死亡,可不可以自己選擇?這是不是人權的一部分?
這是我在知乎提的第一個問題,本人並非消極,相反,我知道這個世界有多麼的美好。但是,如果這美好已經不能溫暖我,我們是否有權力決定自己的生命,以更安心更體面的方式,去向著個我愛過,也給過我愛的世界告別?最後,請知友們不要修改我的問題描述,謝謝。
想要放棄自己生命的人,應該有自己的選擇,疾病也好,健康也好,哪怕是個未成年的孩子,處於自己的意願,都可以選擇各種各樣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安樂死只是一種缺少直面死亡過程的勇氣的折衷方式。
退一步來說,為什麼主動選擇死亡,主動放棄生命,統稱,自殺。正在承受痛苦的人們,無論是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都存在一種解脫自己痛苦的希望。死亡很明顯是一種簡單直接的解決方式,死亡的過程本身和死後的情況,可以在考慮。關鍵是擺脫現在承受的痛苦。沒有能力自殺的人們,出於尊重,應該是提供一個安樂死的選項。不對安樂死合法化,更多的是社會層面的考慮,如何確定一個人是真心想死,還是一時的發泄,如何防止借安樂死之名行謀殺之實,都是很棘手的問題,這個判斷交給誰都不是很合適。安樂死不能合法化,不只是為了挽救正在承受痛苦的人們,也是為了周圍的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有一個好消息,苦痛是有盡頭的,以當前的醫療條件來講,大部分人是不會有100歲以上的壽命,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可以獲得超過預期的壽命。人都是要死的,何必急在一時。
痛苦當然也要具體分析,如果是生活不順心,爸媽逼婚,孩子不聽話,同學同事排擠,這些可以逃避的痛苦來說,沒有必要選擇結束生命來逃避,都是在可以解決範圍內的事情。癌症,抑鬱症,有一些無法緩解的痛苦,有自戕能力的人們可以選擇自殺,沒有自戕能力的人們也只能忍受到死亡來臨的那一天,基本別無他法。
本人不信仰任何形式的宗教,對於死後的狀況持不可知的態度。
這是人應歸屬於誰的問題。
人歸屬於人類,歸屬於國家,歸屬於家庭,歸屬於自己。
當一個人健全的時候,人類、國家、家庭等等都還需要他盡到自己的責任,如果輕易的死去,就辜負了這些責任。例如一個大學生,突然自殺的話,把過往幾十年國家、家庭對他的培養置於何處?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們不應承認這樣的權力,而應該去譴責這種行為。
而當一個人已經確定無法盡到這些責任的時候,他應該是有權利自殺的。一個絕症無望,不願再繼續承受痛苦的人,又何必強留。
- 安樂死的定義
- 首先科普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瀕死病人或其家屬的自願請求,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縮短痛苦的時間,使其安詳地度過死亡階段,結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就是簡單地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行為。但其實,安樂死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
- 1,執行者的動機必須是減輕患者的痛苦。
- 2,安樂死必須由醫務人員參。
- 3,安樂死的對象必須是目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
- 4,安樂死必須是由患者或家屬誠懇提出,且醫生確信該請求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決定。
- 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為儘可能無痛而選擇的。
- 充滿爭議的話題
- 在我國,安樂死並沒有被合法化,而且長久以來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安樂死可能被利用,法律最怕的就是轉空子,如果確定安樂死入法,是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然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還有一點,《刑法》中規定,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等同於「故意殺人」,入法沒有那麼簡單。
- 個人的觀點【勿噴】
- 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自主原則。所謂自主,就是說我們對於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決定權,病人也一樣。如果一位有自主行為能力和思維清晰的病人,由於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且這種折磨通過目前的醫學條件無救治可能且會持續至他生命結束,此時他選擇安樂死,我認為這是病人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同時這也是我們尊重生命意義的體現。
- 其次,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有利原則。對於已經無藥可救的病人來說,安樂死可以減少他們的痛苦;對於一些家庭來說,安樂死也可以減輕他們巨大的負擔。而且,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
- 有些人認為安樂死被濫用後可以作為殺人的一種方式,但是請記住,安樂死正如前面所說的,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已經患了不治之症身體精神極度痛苦的病人,自主或家屬要求醫生結束其生命,並且經過醫生鑒定,確實無法挽救其生命,而且這種痛苦難以忍受,只有符合這個前提才可以安樂死。從這個角度來看,安樂死是為了結束病人的痛苦而不得已實施的,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病人的痛苦,這恰恰是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
- 當然當司法還未完全獨立的社會環境下,「安樂死」立法還是為時過早。誰都明白,生命是最寶貴的,確保每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人類而史以來的天性,然後才輪到尊重尋求「安樂死」之人的個人願望。另外,尋求安樂死的人是不是達到無藥可救而又痛苦萬分自行希望安樂離世呢?這就需要不受權力左右的司法機關來最後把關,以防止個別當權者為了自身的重大利益來盜用這種法律來達到「合法消滅」政敵的個人利益。人的生命僅有一次,一旦被「合法安樂死亡」了,那怕事後再隆重地給以平反,死去的生命也不可能「重頭再來」因此,「安樂死」這種「合法」剝奪公民生命之文明法律是絕對不適應哪些高度集權體制國度的。因為,這種高度集權體制下的官丶民意識還遠遠未能達到社會高度發達和高度文明這種程度。
- 關於更多詳細內容
- 可以看我的博客大匯總: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79832978 或者 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82972318
我堅持認為,人,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曾有想過弄這個葯給她,但我的自私,讓我打消了這個念頭,因為,我想要她活在這個世界上
人當然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難道不成還能起死回生,然後在判拘留15天?
你親手結束自己的生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要求別人替你出手結束你自己的生命,這就有問題了。毒針扎一半你後悔了,但又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志,這操作者算啥,敬業還是謀殺?
個人利益與郭嘉利益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你害怕死亡時疾病的痛苦,所以想執行安樂死,我覺得可以。但從國家層面可能另一碼事,發布同意安樂死的法律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很大影響,比如子女可以通過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安樂死來提前決定遺產的歸屬。
有無權利得這得看時代,文化。幾千年前奴隸當然沒權利和貴族一塊吃飯,他們自然也認同這點。但現在是人人平等的時代
我上小學的時候奶奶去世了,後來我工作的時候,聽說爺爺找了個新的老伴。家人一直反對,覺得老太太劃拉爺爺的錢。雖然可能的確如此。但我總覺得,那是爺爺的錢,爺爺願意,隨便怎麼花,比起失去錢,我覺得孤獨更可怕。
奶奶離世後爺爺老的更快了,也越來越孤獨。脾氣也很壞。倔強,死要面子。和家人沒一個能處得好的。
前段時間知道爺爺得了個肺癌,因為年歲已高,扛不住那些手術和藥物了。只能靠止痛緩解。
想想那個以前當過兵,養活了六個孩子的男人,辛苦了一輩子,最後落得個晚年孤獨,拉屎撒尿都要人伺候,不得好死。覺得有種難以名狀的心酸。
可以預見,這可能會是我們這一代大多數人的未來。
我估計不少人是希望有這個安樂死的權利的,有時候面對病痛,悲傷,壓抑,生活的各種不如意,一個人選擇安樂死不但是對自己的解脫,也是對家人親人的解脫。我覺得最大的合法化問題是:如何界定一個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的.這個可能從法律上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會被鑽空子衍生很多犯罪事件.生命歸根結底是屬於個人的,既不屬於國家,也不屬於黨,也不屬於其他人和組織,所以個人完全應該有選擇在對他人無害的情況下合理合法的終結自己的生命,這一天遲早要到來。
安樂死本身是件好事,這毋庸置疑。但是,如果為了遺產,復仇等原因造成「被安樂死」就出離了安樂死的本心。還是在道德普遍提高,法律完善保障之後再提會安全很多,不管是對於生命的保護還是對道德的衝擊。
「安樂死」作為一種醫療臨終關懷的最終手段,應該被尊重並鄭重執行(嚴格按照規範判定避免濫用)。不鼓勵,但尊重。
此處引用一下答主楊充對於「安樂死」的科普:
安樂死的定義
首先科普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瀕死病人或其家屬的自願請求,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縮短痛苦的時間,使其安詳地度過死亡階段,結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就是簡單地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行為。但其實,安樂死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1,執行者的動機必須是減輕患者的痛苦。2,安樂死必須由醫務人員參。3,安樂死的對象必須是目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4,安樂死必須是由患者或家屬誠懇提出,且醫生確信該請求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決定。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為儘可能無痛而選擇的。
不支持自殺,生命沒有自主選擇誕生與終結的權力。生命是這世界最神秘的奇蹟,我們不能選擇以何種方式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出現在世上,既然如此也沒必要選擇自主離開,生命與這世界自成體系,我們只是這世界的一部分。我身上上億的細胞都在為我而活,為此不斷新陳代謝,我們人類也是為這世界而活,為此不斷繁衍、生老病死,一切都有自然的軌道。
但在特殊情況下,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確定無法繼續保持生命的前提下,沒辦法中止這種狀態又無力脫離這種狀態時,我支持「被害人」以自我終結的形式來完成自己生命最後的表達;對於無法忍受生理上、或精神上持續不斷的痛苦的病人,為了體面的離開自己所愛的人,而選擇安樂死,表示尊重。
世界是不斷變化的,生命的奇蹟是不可估量的,但有一絲能堅持下去的希望,請不要放棄,這世界往往就是被那一絲微弱的希望而改善的。
現實:間諜、特種兵有資格。普通人沒資格。不愧是人形畜
萬事皆有利弊,萬事都能說出道理。
安樂死在國內尚未合法化的唯一阻力是倫理道德,個人看法是安樂死尚未在國內引起足夠重視,有過小打小鬧的討論,提議,但大都重視程度不高,遠遠達不到擺在桌面上明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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