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攜帶毒品被查會被判刑嗎?

近期,一則網文在各微信群里瘋傳,首先映入人眼球的是這個驚悚的名字《一批中國女孩在海外排隊等待死刑》(原文鏈接附後,以下簡稱《一》文)。而這篇網文更是原文登上了搜狗、鳳凰網等各大網站。

雖然這篇網文的某些內容,咱們專業毒辯律師一看就知道是外行人寫的,但有一點是真的,就是目前這種情況確實大量存在,而且不止是在海外發生,在國內也已多次出現,案情也都驚人的一致,基本都是中國女孩網遇外國「高富帥」,「高富帥」柔情蜜意,頻頻示愛,女孩抱著對愛情的憧憬,雙方素未謀面就確立了戀愛關係。然後「高富帥」提出,請女孩來他們國家來旅遊,女孩欣然同意,但在臨行之際,「高富帥」卻稱他一個在中國的朋友要給他帶點東西,讓女孩給捎過來,女孩想都沒想就答應了,拿到物品也沒打開檢查。接下來大家都猜到了,就是當女孩出關時,在「高富帥」讓她給帶的物品里查出了大量毒品,然後這個時候「高富帥」卻失聯了。人贓並獲,女孩身陷囹圄,百口莫辯。這些單純、可憐的女孩,如同聽了塞壬女妖歌聲的水手一般,被虛假跨國婚戀的美麗陷阱一步步誘入了深淵。

這些案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出入境時,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出了毒品。那麼問題來了,這些人有沒有可能是被矇騙的或被人栽贓陷害的,有沒有可能確實不知道裡面夾帶有毒品,如果是這樣被判刑,甚至是死刑豈不太冤枉了嗎?

其他國家怎麼裁判這類案件知筆者在此不作評論,但在中國肯定不會只要查出毒品就一概判刑,因為確實對攜帶了毒品不明知。而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確定其對夾帶毒品是明知的。

但這種主觀明知問題判斷起來確有難度,因為證據缺乏,被告人自己幾乎百分之百會說自己不明知,是替別人帶的,且沒有打開看過。而且這種案件大多只有被告人一個人,即便有同伴也並不知情,也就是說通常沒有證人或同案犯的證言可以佐證,而其他證據則更是少得可憐。如果一概以證據不足不認定構成犯罪,則往往會放縱真正的犯罪分子,更會刺激更多的犯罪分子從事這項有驚無險卻無本萬利的工作,要知道即便海關、邊防查的再嚴,也總會有矇混過關的漏網之魚。

為解決這一難題,我們國家在結合海關、邊防緝毒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制訂了一套推定規則,即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大連會議紀要》中的規定: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以上規定,首先提出了一個原則,即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然後又詳細列舉了10種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可以說這10種情形已經基本上涵蓋了緝毒實戰中依經驗法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的所有情形,但同時為避免出現冤錯案,該規定又給這10種情形的適用設置了前置條件:

1、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2、沒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

而所謂「合理解釋」,並非是說只要說出個聽起來合理的解釋即可認定不明知,而是指的這個解釋不但聽起來要合理,還要有一定的證據來證明這種解釋確實可能是真,如果僅僅是沒有證據支持的解釋,聽起來再合理也只能是一個故事,不能排除推定明知。而所謂「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則是允許行為人一方提出反駁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屬被矇騙,如反駁證據充分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則不能推定為知情(具體可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1015號案例駱小林運輸毒品案)。

那麼下面筆者就根據以上規定來分析一下《一》文中所說的幾則具體案例如果發生在我國會如何處理(鑒於案情簡單,只作一般性分析,真正的案件分析要仔細審查全部證據)。但首先筆者要說明的一點是,攜帶毒品不管是出境還是入境,都是構成走私毒品罪,《一》文中雖然多次稱行為人是「運毒」,但她們依中國法律卻並不構成運輸毒品罪。

為便於集中說明,筆者將該文中的案例分為三類。

第一類,就是文中所說何小姐為非洲男子Stanly走私毒品案。文中提到何小姐自己也很清楚Stanly讓其帶入國內的所謂的樣品存在貓膩,多半攜帶了非法物品,她的母親也多次告誡她,這很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但她仍貪圖出國旅遊和豐厚的報酬,繼續為之。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完全可以認定為知情的。但有人會說,她只是懷疑多半攜帶了非法物品,並不知道是毒品啊,如果知道是毒品她可能就不攜帶了,畢竟誰都知道毒品犯罪是可能判死刑的。但要注意的是,依前述《大連會議紀要》中規定的第(1)、(2)種情形,並不要求必須明確知道攜帶的是毒品,只要你明知或已經意識到攜帶的是非法物品而仍然攜帶的,即便並不清楚具體是什麼,或者以為是其他違禁品,但實際上是毒品,仍可以推定為主觀明知,可以構成走私毒品罪。

而與之相似的文中的洗腳妹為非洲男友走私毒品案,該案的主觀惡性就更為明顯了,顯然她是明知故犯,雖然她的理由很讓人嘆息,但不得不說在任何一個國家對這種情況都不會放縱(但這個案例中有一個明顯的疑點,即按照中國刑法,懷孕的婦女不是會被判處死刑的,即便她犯下了十惡不赦的重罪。因此據《一》文中所說她懷孕仍被判死刑,行刑前生下混血兒的情況,應該不是由中國法院判決的)

第二類,澳洲單親媽媽Taylor攜帶毒品案。從文中描述來看,Taylor能夠做出合理解釋的,且有證據證明她確屬被Max的愛情陷阱所矇騙,完全是在對所攜帶毒品一無所知的情況來到海關的。如果該案發生在中國,筆者認為她最終會被無罪釋放的。如果這種情形也要判死刑的話,就真的冤比竇娥了。而前邊筆者所舉例的發生在國內的女孩出境會男友,卻從被境外男友要求攜帶物品中查出毒品的案子也大多屬於這類。

最難判斷的是第三類,即文中因帶木雕在泰國被抓的董某等3名中國青年、從巴西帶「紅酒」回國的吳某,還有5名從中國去澳大利亞的留學生,都屬於這類。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有償帶物。按說在這個國際交流與貿易頻繁的年代,幫認識的人從國外帶點東西回來未嘗不可,即便其要給付一定的報酬,也說得過去,畢竟萬里迢迢,遠涉重洋,收點報酬也合理,但現實中卻如文中所說,隱藏著巨大的刑事風險!

前述《大連會議紀要》中第(5)種情形規定: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毒品。但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卻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都是辦案機關憑感覺掌握。我們看到,這三起案件中行為人雖然都獲得了一定報酬,但應該都談不上是「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要知道,即便在國內兩廣滇川等毒品泛濫的地區,運輸毒品的人在要運輸大量毒品的情況下,所要求的報酬都常常是過萬元,甚至幾萬元的,不然誰會去冒這殺頭的風險。澳大利亞留學生一案,其中有人說是只收了一點兒勞務費,可想而知不會太多,而前兩起案件,攜帶量如此之大的毒品(第一起12公斤可卡因,第二起28.2公斤液體可卡因,市場價格都在百萬元人民幣以上),董某等三人、吳某所得報酬僅摺合人民幣幾千元,也就剛剛能抵機票。所以如無其他情節與證據,按中國的法律裁判的話,我個人傾向於不能得出他們明知攜帶有毒品的結論,他們應該是無罪的。

愛情雖美,卻常常被惡人利用;跨國婚戀雖然浪漫,卻也已被毒販盯上。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出入國境有風險,攜帶物品須謹慎!最後願憧憬跨國愛情的年輕人們多存冷靜,不再落入這誘人的致命陷阱!(作者:北京刑事律師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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