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殺人只被判幾年,不應該償命嗎?判刑的依據是什麼?

過失與故意之間差的不是一點兩點,發生在你身邊的時候,你就會有體會了


以我拙見,要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犯罪構成由行為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排除其客觀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其他阻卻事由)和主觀阻卻事由(責任年齡、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才以犯罪論。


殺人只判幾年生活中一般不多見,但是完全可能。

因為我們國家的刑法對於犯罪,都是採取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要件來量刑,排除未成年、精神病、防衛過當這些,一個人殺了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固然是可恨,但是主觀上這個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就另當別論了,要是過失完全可能,幾年很可能就是這種,主觀要件上這人殺人的慾望不強,危害小,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的寬容,判個幾年有可能。


中國傳統觀念是殺人償命,但在現在法律越來越健全,對案件的處理要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遵循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而且現在對人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法律對死刑設定了很多限制,如果不是需要死刑立即執行的,一般都會判死緩。


不管是什麼樣的犯罪,最後判刑都應該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殺人也是如此。

刑法中對殺人這個犯罪行為的判處並不是「只判幾年」,有立即執行死刑,也有死緩,無期徒刑等,最後定下來的刑罰都是依據具體犯罪行為而來的。


對於量刑輕重,法律有依據


依據是我國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則,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殺人就得償命這一條明文規定。殺人只是一個行為,還得綜合考量起因、結果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因為刑法除了懲罰還有教育功能。

殺人判刑是根據主客觀方面來判斷的。一些未成年人殺人,也許根本無法辨別善惡。還有一些正當防衛或者其他原因的殺人理由。

總之,如果殺人就要償命的話,未免過於以偏概全。

但有些人,確實應該被判死刑。


他的行為已經讓一個家庭支離破碎

法律不想再讓更多的家庭支離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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