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殺人只被判幾年,不應該償命嗎?判刑的依據是什麼?


只有單獨故意殺人致人死亡這個情節,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判死緩。要坐二十七八年的牢,比償命付出的代價大多了。判刑的依據當然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


謝邀,殺人判刑,刑罰有輕有重,法律依據情況判定殺人這件事的整體情況,從客觀存在到感性回歸。法律是一個天平,或是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一個標準。從古至今沒有哪一個時間朝代把殺人償命當做金科玉律,社會不是江湖,要治理一個國家就得用網子摟,法網恢恢照顧的是群眾,多數人的利益。

從國家層面來講,不論是哪種形式殺了人,出於任何動機殺了人,對於兇手的懲治是要開放性處理的,制高點的懲罰永遠是有一份看給其他人,用案例治理社會不無道理。有規矩按程序更能信服群眾,贏得多數人的好評,才能立足威嚴,所以執法辦事,層次定論是從國家出發公正解決的必然要求。

從個人層面就更複雜了,殺人分太多種,過失殺人,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式殺人,意外式殺人。從動機來看,那些非故意殺人的兇手是否可與故意殺人的兇手歸類,客觀上可以,畢竟致人死亡是結局,但從道德感性方面又難以定奪有失人道,這就需要法律綜合,若是不夠信服,拿防衛式殺人比較也可,這就更明了了,別人要殺你,你在阻止其殺人的過程中將其殺死 ,用題主的話反倒受害者償命,這一命題是否合乎人倫常理,當然國家在這一點上也在趨於完善。畢竟社會要法治建設,法制包括太多東西。

再反一下題主的偽命題問題 社會不是江湖。

以上是我瞎逼逼,大家做個人吧,這樣我就不用做了,,,


自首、坦白、立功、悔過、主觀是否故意這些都是量刑的依據,此外還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的法官心慈手軟會輕判一兩年。


法律不是以懲戒為目的,而是以警示為目的。如果盲目殺人償命,那執行死刑的人需不需要殺人償命呢?樓上有法律條指出加重刑罰和減輕刑罰的情況,不一一舉例子,但是至少要明白,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人,只要他悔過,也可以帶著悔過之心去世。


死刑不可怕,可怕的是關你二三十年


不看情節就妄言量刑的,雖然不一定是耍流氓,但是肯定是個單純的少年。

殺人,有故意,有過失,有正當防衛,有緊急避險,還有自以為自己殺了人的,不知道自己殺了人的……這些情節量刑時候是否需要考慮呢?不用考慮的話,會不會搞出冤假錯案呢?

不想展開論述,否則殺人這個罪名說起來內容一本書都不夠寫,光是什麼是殺人就可以單獨成章說個幾十頁。法律適用不是簡單的法條套用,也不是簡單的輸入條件輸出結果的電腦程序,那也是一套精密的體系呢。

還是太年輕了。這個世界很簡單,但每個簡單的事背後都很複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中所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對此有很直觀的解釋。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觸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5、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6、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7、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說白了就是看你是出於什麼目地 如果是惡意或者報復社會的心理,肯定要從重處罰。如果有別的因素,法院會依據案情處理,不管什麼情況,自己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權利,


尊重生命。

不判死刑的理由,諸如刑法、司法解釋在此不做贅述。

從死刑廢除的角度出發會有很多很多的諸如社會契約未將生命權交付啊、保護人權啦各種各樣的理由來回答這個問題。當然本人是一個堅定的死刑主義者,死刑有死刑的好處,比如極大的威懾力,但反過來想如果只要殺了人就要判死刑,對於一個兇惡的殺人犯來說大概率會有多殺幾個路上有半的想法。慎用死刑,死刑是尚方寶劍,不是殺豬刀。

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起因、經過、結果任何一個稍微的不同,都會帶來不一樣的審判結果,不一樣的輿論導向。舉個簡單的例子,在學校時教授舉的一個例子:在一個山村裡,有一個善良老漢,老漢有一個兒子為禍鄉里無惡不作,成天偷雞摸狗,今天調戲王家媳婦,明天強搶李家錢貨。老漢決定大義滅親,在一個月黑風高的晚上拿起鋤頭為民除害了。很明顯在這個案例裡邊老漢是妥妥的故意殺人,現在老漢該不該死呢?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再比如說前段時間風風火火的復仇者張扣扣,目睹母親死於面前,長大後除夕之夜復仇,這個人又是鐵定的故意殺人,那麼他又該不該死呢?要不要償命呢?各有各的說法,不一而足。

生命這個東西,對於任何人來說都一樣,誰都不能保證有沒有第二次。莊子說的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如果是真的那感情好,但如果是不是真的呢?生命權太重要了。沒有人可以輕易的剝奪他人的生命,這幾年多少冤假錯案出來了?還活著的蒙冤者尚能或哭天搶地或默默落淚,已經執行死刑的呢?比如呼格吉勒圖?比如聶樹斌?審判者也是人,檢察官也是人,警官也是人,民眾也是人,是人就目前的科技而言就沒法真真的回到當初的案發現場去看一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就沒法板上釘釘的下一個死刑。

有死刑,但不輕易用死刑。

萬般不情願,不理解也還請多多體諒,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現在法律法規判定死刑的標準很嚴格,如果不是超級變態狂故意殺人報復社會,情節超級嚴重,公共道德完全無法接受,一般都不會被判死刑的,更重要的是,如果犯人在獄中認錯態度良好,積極改造的話還會有減刑。一般殺人都是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判死刑的很少。沒辦法,現在法律更加人性化了,考慮的不僅有受害者還有施害人的雙方家庭。


有些人殺人只是在情緒失控的時候,判幾年應該只是為了讓他更好的反省,接受心理上的拷問。萬一只是過失殺人而判刑,破壞的不僅僅是一個家庭,而是6個家庭。


法律是很專業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皮毛,即使花上幾天功夫好好的用通俗的語言寫出來,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情況。就像老師無法解釋清楚如何教好學生一樣。


這個當然要看情況而定了。比如憤世嫉俗,故意殺人,那肯定就不是幾年了情節嚴重的肯定死刑,對吧。

比如無主觀意願,防衛過當的殺人,肯定刑法判定就會比較輕了。

在中國,是沒有廢除死刑的,在我看來也是因為殺人償命傳統觀念所影響。所以死刑有最大的一個好處,意味著仇恨終止。。在一些西方國家,判刑的初衷是想讓壞人在刑期中反思,讓其變好,,而不是讓壞人受到無休止的懲罰。人性本善,知錯即改善莫大焉。


廢除死刑的目的是減少傷亡,有些人犯了罪給他一條活路就能避免再去傷害其他的人。試想如果一個人犯了死罪,落網之前就知道自己要死了,可能會報復社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就像老闆欠薪不發,你私自拿貨物抵債就不行。死刑的意義不在於針眼相對,而是維護人間正義。再確鑿的證據也有可能偽造或者人為故意,審慎死刑對於國家機器自我糾正具有重要意義。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社會嚴重程度,主觀過錯,是否正當防衛等等決定


可能你是自衛而殺人或者過失殺人,反正你沒有故意殺人或者主動方面很強的殺人都應該不會償命!


分頁阅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