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強制要求員工交手機,是否違法?違反哪條法律?

所在的餐廳要求員工交手機到吧台,但並沒有說丟了怎樣負責,只講不會丟。

如果想放到家裡不拿手機或落在家裡忘帶手機沒有上交,就要扣掉員工二十元,吧員和管理組的理由是質檢會扣餐廳的錢。


單就說交手機這個要求沒法確定是不是違法。

如果餐廳和員工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那就要明白餐廳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性,員工有遵守餐廳的規章制度的義務。

只要餐廳的規章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民主的,告知了,我覺得沒啥問題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一定的管理權,所以我認為很難斷定用人單位要求上繳手機這種內部管理行為是否是違法。勞動關係本身就存在著人身依附性,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一種民事關係。所以,你提出的問題如果納入到勞動關係中來看,只能說是這種不平等性的體現,並不能斷定是否違法。


從《物權法》的角度講,公民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單位侵犯了職工對手機的佔有、使用權。

看你的單位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了,如使用手機確實對生產安全產生影響,單位的做法也不是不可以的,因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些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只是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限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


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2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該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

可見當時的法規是授予了企業罰款的權利,但不是所有企業都具有罰款的權利,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罰款權利。公司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多元投資主體的企業等都不適用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就不具備對職工行使罰款的權利。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自1995年勞動法執行以來,員工的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勞動法並未授權企業可以對職工實施罰款。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包括對職工罰款在內的內容因此而被廢止。而《勞動合同法》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對於企業是否有權對員工罰款亦未作規定。


我個人認為 不違法……老師上課也要收手機!我個人在工作場所也是要將個人手機收起來的……現在部分人總是動不動就喊違法……現在法律條款特別多你要是非得撤到法律上去,肯定能找到一兩條有關聯的,但這不是你不遵守職業道德的武器!任何法律都不是用來道德綁架用的……


餐廳服務人員這個職業比較特殊。

開餐以後就是要時時刻刻盯著自己服務的區域。觀察客人的需求,在客人叫到你時,第一時間給客人解決問題,甚至在客人沒叫到你,但是你發現客人需要時,就要及時出現。

而服務人員年齡偏小,玩心重。所以管理者認為手機會影響工作,從而收繳手機,讓員工可以安心工作。

因為從你的工作性質上來講,上班時間是不需要使用手機的,所以手機這個對工作無用的工具不帶入工作場所,沒什麼不對。因為僱傭時間內,你只能做工作相關的事情。所以,上繳手機沒什麼不可。

如果你害怕隱私泄露可以設置密碼。害怕急事無法聯繫到你,你可以把前台電話告知家人。

丟失就不用擔心了,因為有物權法。公司在保管你的財務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

公司的制度如果不認可,可以申請離職。制度是需要適應的,而不是用來挑戰的。如果實在覺得手機不帶在身上無法承受,那可以去做銷售,那是24小時手機不離身。


為什麼題目那麼長?你直接問後面半句不就可以了?比起手機。我還想問為什麼員工要穿特定服裝?有的工作服還要自己掏錢買,還比市場貴?為什麼要用特定用語和特定姿勢?這是否違反了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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