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婚姻的陷阱
講一個案例。
小張是外地媳婦,長期在上海工作,去年在網上認識了一個有車有房的本地人,很快就結婚了,房子都是公婆出錢全款買的,婚前登記在老公個人名下。
結婚後,趁著戀愛的熱乎勁,在肉體的餘溫下,老公也同意把車子和房子都加上小張的名字。
聽起來是一件很美的事情,至少可以說明老公對自己的愛,但這份愛其實太沉重,小張一直沒有意識到。直到最近倆人感情開始變質,老公經常聊騷、約炮、出軌,小張忍無可忍,提出離婚。
對於離婚,男方也沒有表示出強烈的抗拒,但是關於房子的分配,男方和男方的父母都表示不願意給小張一半,於是鬧到了法院。
這個訴訟還未結果,小張就收到了法院的另一張傳票,原來公婆把自己和老公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當初買房買車的借款和利息,並查封了房子和車子。
最後雙方都不要房子,分割拍賣款;車子歸男方,但因為過度貶值,折價給女方也沒幾萬塊錢。雖然在婚姻訴訟中拿到了一半車子和房子的權益,但是因為被房子查封也無法執行。
另外一邊公婆起訴小兩口的官司下來,當初房子買了沒怎麼漲價,反而利息卻遠遠超過了房子的漲幅,加上車子貶值嚴重,小張和前夫需要承擔的本金和利息還款嚴重超出了車子和房子的現值。
根據法律規定,原本小張的前夫在婚前的借款應當屬於他的個人債務,但正是因為婚後加了小張的名字,被認定購房是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後來法院審判過程中,小張在法庭上提出要求對借條筆跡鑒定,最後的結果也讓小張大吃一驚,鑒定出來借條確實在婚前就已經存在,沒想到當年的甜言蜜語,本身就是一個設置好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