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靜在《看見》一書中寫過一個叫「安華」的女人,強忍丈夫家庭暴力二十多年,甚至一隻眼睛被丈夫用酒瓶扎瞎後仍然與他一同生活,終於有一天忍無可忍捅了丈夫二十七刀,從此家破人亡。
柴靜採訪的十幾名女性中,幾乎都是相同的情形,長達十幾二十年遭受丈夫非人般的虐待,但她們無一例外選擇了隱忍。
丈夫並沒有因為妻子的退讓而真正反省收手,而是一次又一次地舉起了手中的棍棒。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全國婦聯曾做過抽樣調查,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
例如,程某和小李結婚5年,小李多次遭到程某的毒打,但小李為了兩人的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選擇原諒,換來得是丈夫的變本加厲。嗜賭成命的程某後因為找妻子要賭費不得,將妻子殺害。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程某死刑緩期執行。
再如,在劉某侮辱罪一案中,被告人劉某施暴力,強制拍攝妻子裸體照片,並在互聯網上傳播,最終法院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家庭暴力不僅是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兄弟姐妹之間的暴力也包含其中。中國古話「棍棒之下出孝子」,父母打著「教育」的名號,對孩子施暴的行為更甚有之。當然,家暴的行為也絕不僅僅是行為上的「熱暴力」,更包括言語、精神上的折磨。
關於家暴,有一句話說得好: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一旦開始,如果沒有得到嚴肅對待和嚴厲制止,家暴往往會再次發生,從而變成家常便飯,最終愈演愈烈。
家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有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施暴者治安管理處罰,例如罰款、行政拘留等。嚴重的家暴行為完全構成刑事犯罪,施暴者應當受到刑事審判,不能以「家醜不可外揚」躲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家庭內部的小打小鬧。
那麼,受到家暴後,受害者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收集證據。
當受害人受到暴力時,應當儘快報案,警方出具的出警記錄,可以作為日後家暴證據的一種。同時,傷勢嚴重的,應當立即就醫、鑒定傷情,固定相關證據。
2.向有關機關尋求幫助。
除了報警之外,受害人也可以選擇較為緩和的方式,例如向所在地的婦女聯合組織、社區調解機構尋求幫助,要求調解或者法律諮詢。
3.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4.起訴離婚,要求損害賠償。
當你發現夫妻一方有暴力傾向時,就要下決心離婚。
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的區別,因此必須儘早遠離家暴。
研究表明,挨打的時間越長,擺脫暴力的難度就越大。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由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5.尋求司法救濟,將施暴者繩之以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遭受家暴後該收集哪些證據?
1、相關單位製作的書面材料。
遭受家暴並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等單位反映後,相應單位製作的書面材料。
2、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
遭受家暴並報警後,向公安人員報警的記錄與公安人員的詢問筆錄等材料。
3、證人證言。
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被認可。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音頻視頻等電子信息。如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視頻等。
5、書面證據。
加害人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受害方經過心理諮詢或者治療後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的鑒定機構傷殘鑒定結論;醫院的病歷與照片。
隨著社會的發展,普法教育的深入,家暴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還有一些受害者依然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不肯向外界求助。建議這些受害者,要摒棄這種觀念,要勇於對家暴說不,勇於揭開家醜這塊遮羞布。
同時,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應該控制自己的情緒,避免暴力升級。
最後,應該懂得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最大程度的去降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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