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過程中無證房如何進行補償?

房屋徵收過程中無證房如何進行補償?

「無證房屋」的產生可能源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以下兩種常見情況:

1、某些房屋建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彼時,我國農村經濟開始高速發展,政府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環境,對於農民的宅基地大都採取十分簡單的審批手續,往往宅基地劃定的地塊通過審批後,農民們都只會拿到一張紙,上面寫著審批的內容,同時蓋有政府的公章。而不像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後,房屋所有人同時擁有土地使用權證與宅基地證

2、很多地區在不同的時期可能經過了多次拆遷,很多原本證件齊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遷時,政府承諾另批一塊宅基地作為建房用地,但在村民房子建成之後,政府卻未能通過宅基地審批。於是,由於政府的過錯,原本證件齊全的房屋變成了手續不齊全的房屋,在再次拆遷時,就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針對上述提到的第一種情況——因為歷史原因而缺乏必要證件的房屋。這些房屋由於建成的早,符合建房時國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體組織上僅有一處房屋,不應認定為違建。

針對上述的第二種情況——由於政府不履行承諾,使有證房屋變成了無證房屋。在此情況下,房屋所有人並不存在過錯,政府沒有履行協議承諾,未能審批宅基地,是政府的過錯。因而在拆遷之時,不應將此類無證房屋認定為違建。

此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也作出了一些規定。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又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小編的建議是:房屋所有權人在知道自己無證時,應盡量補齊相關證件,避免糾紛的發生。如果政府直接下達「違建」認定通知書,也不要驚慌,更不要採取過激的行為反抗,在不能確定自己房屋是否真的構成「違建」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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