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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徵地批文屬於違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沒有徵地批文屬於違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征地批文是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其是征地過程中的核心文件,是進行徵收集體土地,建設後續項目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大家在征地過程中看到政府下發的文件,會手足無措,認為只要是政府下發的文件就一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肯定要被徵收了。但其實,並不是有了征地批文就一定能對土地進行徵收。浩碩律師帶著大家梳理一下關於審查征地批文合法性的相關問題。

首先,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能看到征地批文,是否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重點公開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實施情況。同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因而,對於征地批文的相關政府信息,是政府依職權主動公開的內容,被徵收人不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在征地過程中,如果徵收方沒有公告征地批文,被徵收人需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地批文,如回復沒有,做為證據予以保存,如回復了征地批文,需要注意征地範圍是否包括你的土地,不包括則也需要當作證據予以保存,如包括,需要及時複議該批文,以維護自己權益。

其次,被徵收人應當如何審查征地批文是否合法?

第一,審查征地批文是否過期失效。被徵收人應當主動審查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文件經批准後,市縣政府兩年內未用地或實施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可知,批准轉用農用地後,滿兩年沒有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查看批准征地的行政單位。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農用地轉用審批的主體不同。被徵收人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征地批文的批准主體是否匹配,是否超越了法定許可權。對於道路、管線工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涉及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對於大部分的一般項目,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只是征地行為的實施單位,對征地行為並沒有審批許可權。

第三,謹防「未批先佔」或「少批多佔」。被徵收人應當審查審批的征地面積和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對於「未批先佔」或「少批多佔」的法律責任,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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